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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科研失信 需要主体自律和规则完善
http://www.CRNTT.com   2022-09-20 19:54:24


 
  其二是科研人员的充分自律。很难想象,一些科研人员如果在诚信方面存在缺失,能取得什么样的科研成果。科技部相关负责人日前表示,近年来,科研失信行为表现出更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如果这些科研人员将心思用在了套取科研经费方面,那他们就不配科研人员这个令人尊崇的称谓。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方面的制度建设,推进科研诚信立法,细化完善制度规范,其中就包含了对科研失信人员的惩戒力度。即使是院士,如果在科研失信方面存在瑕疵也不能免责。

  《规则》第29条规定:(如果存在科研失信问题)取消已获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一定期限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

  上述科技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对学术造假等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迁就、不包庇、不纵容,每一个科研失信人员都会被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对这些科研失信人来说,不单影响当下,更关系到未来。这是从制度上增强惩戒威慑力的体现。

  其三要不断针对新问题,出台新办法,在制度体系建设方面更加完善。

  这次出台的《规则》针对3年来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做出补充完善,增加了对买卖实验研究数据、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重复发表等7种科研失信行为的规定;对从事论文买卖、代写、代投第三方机构的查处也做出规定,细化了违反科技伦理规范的行为认定。今后,在科研失信方面还会有新的情况出现,重要的是及时发现新情况,出台新措施。(来源: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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