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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两岸和平协议的三大支柱与阶段性进程
http://www.CRNTT.com   2012-08-29 00:25:07


 
  作为两岸化解政治对立的最大成果,两岸和平协议三还应在确定了双方政治定位的基础上,就建立跨两岸的共同治理机构做出规定。其实,这种机构的建立已经起步。如刘国深教授所言:“由两岸公权力部门以适当的方式授权的两岸共同事务管理机构必将应用而生。”“2011年1月正式成立的‘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是对两岸共同事务管理机构之滥觞,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这一机构功能的发挥是否成功关系重大。”(27)

  在两岸和平发展过程中,两岸协议为两岸经统合走向一体化提供制度供给,以缓解两岸整体性制度稀缺的现象。其中,两岸和平协议的宪法性质,使其在两岸最终的一体化过程中具有无可替代的功能与作用,这值得我们认真探索。

  注释:

  (1)木曰:《马英九为何提“两岸和平协议”》,载《人民日报海外版》,2011年10月19日。

  (2)余克礼:《两岸应正视结束敌对状态签订和平协议的问题》,载《台湾研究》(北京)2009年第3期,第1-6页。

  (3)杜力夫:《论两岸和平发展的法治化形式》,载《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福州),2011年第5期,第1-7页。

  (4)朱福惠主编:《宪法学》,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11页。

  (5)同4,第11页。

  (6)杜力夫着:《宪法学》,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4页。

  (7)张亚中:《一中三宪:重读邓小平的“和平统一,一国两制”》,载《中国评论》月刊(香港)2009年8月号。

  (8)胡锦涛:《携手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同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3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2008年12月31日)见《人民日报》2009年1月1日。

  (9)《胡锦涛会见中国国民党荣誉主席吴伯雄》(新华社北京3月22日电),见《福建日报》2012年3月23日。

  (10)周叶中、祝捷:《论海峡两岸和平协议的性质——中华民族认同基础上的法理共识》,载《法学评论》(武汉)2009年第2期,第3-12页。

  (11)王建民:《关于建立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架构问题的几点讨论》,载《亚非纵横》(北京)2009年第1期,第41-58页。

  (12)周天柱:《选后两岸加快协商“文化ECFA”正当其时》,载《台湾周刊》(北京)2012年第8期,第5-7页。

  (13)李英明:《为两岸文教ECFA创条件》,载《旺报》(台湾)2012年2月17日。

  (14)刘国深:《两岸政治互动的象限管理刍议》,载《台湾研究集刊》(厦门)2011年第5期,第17-22页。

  (15)张亚中:《马英九:党政一把手应该做什么》,载《中国报导》(北京)2009年第11期,第54-55页。

  (16)潘兆民:《以“安全合作框架协议”(SCFA)开启两岸和平协议之门》,载《经略国防丛刊》第01期,台湾:社团法人中华经略国防知识协会,2011年出版,第28-31页。

  (17)同(18)。

  (18)杨开煌:《中国“统一观”之分析与反省》,载《首届“和谐海峡”论坛论文集》,第49-50页。转引自朱松岭着:《国家统一宪法问题研究》,香港:香港社会科学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版,第30页。

  (19)林碧照:《共创两岸和平共荣新路向的战略思维》,载蔡朝明主编:《马总统执政后的两岸新局:论两岸关系新路向》,台湾:财团法人两岸交流远景基金会,2009年版,第34-35页。

  (20)同(2)。

  (21)张亚中:《两岸统合的实践》,载《中国评论》月刊(香港)2010年6月号。

  (22)周叶中、祝捷:《<海峡两岸和平协议>(建议稿)》,载《法学评论》(武汉)2009年第4期,第3-10页。

  (23)林来梵:《宪法30年:变与不变的纠结》,2012年4月4日在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的学术讲座,杜力夫记录手稿,未经本人审阅。

  (24)周叶中、祝捷:《关于大陆和台湾政治关系定位的思考》,载《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郑州)2009年第3期,第20-26页。

  (25)余克礼:《破解政治难题,应预做准备》,载《统一论坛》(北京)2010年第4期,第12-14页。

  (26)张亚中:《统合方略》,台北:生智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10年版,第15页。

  (27)同(14)。

  (全文刊载于《中国评论》月刊2012年8月号,总第17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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