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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流域治理需有协同思维
http://www.CRNTT.com   2020-08-19 08:35:39


  中评社北京8月19日电/2019年9月份召开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指出,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更加注重保护和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协同推进大治理”。 

  经济日报发表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侯佳儒、孔梁成文章表示,解决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脆弱难题,促进黄河流域经济地带快速发展,应当以问题为导向,运用法治思维,提升法律制度协同性,助力黄河流域协同大治理。

  文章提出,一是目标协同,即协同推进生态保护、绿色发展与脱贫攻坚的关系。

  黄河全长5464公里,流经9个省区,横跨东中西三大地带,是中国重要的生态屏障、经济地带,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主要战场。因此,实施“黄河战略”要科学规划,不仅要解决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还要解决流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对应到法制建设上,应当统筹协调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经济发展与脱贫攻坚之间的关系,在总体上树立起“生态、经济、社会”互相协调的目标,坚持生态保护、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三者齐头并重、同步推进,推动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

  二是体制协同,即协同好中央与地方、部门与部门、流域与区域、区域与区域的关系。

  黄河流域传统上采取“条条分割、块块分割”的管理体制,出现“九龙治水”现象,管理主体权责不清,流域内各行政跨区部门、跨区域统筹协调能力较差。解决相关难题,应从国家战略高度出发,加强顶层设计,通过完善黄河流域立法,突破现行区域管理体制,在遵循流域整体性、系统性以及发展与保护协调性的基础上,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建立流域协调保护与管理协调机制,借鉴河长制、湖长制成熟经验,完善流域统一管理体制,合理协调各方面关系,明确管理主体的职权与职责,强化流域内水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联防联控、共保共治、联合执法机制,促进流域内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平衡与合作。

  三是法治协同,即协同好国家、流域以及沿黄各省份各种效力和位阶等水事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

  目前,国家层面主要有《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环境保护法》等涉水法律,流域层面主要有《黄河水量调度条例》《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实施细则(试行)》《黄河河口管理办法》《黄河流域省际边界水事协调工作规约》等法规文件,以及部分沿黄省份颁布实施的地方法规。一方面,这些立法对流域内水量分配调度、流域污染防治、流域管理机构职责、防控抗旱职能、行政执法监督处罚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为黄河流域保护与治理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另一方面,这些立法多为调整某一方面的水事法律关系,内容规定相对分散,调整范围较为单一,部分制度规定存在空白,缺乏系统性与协调性,与协同推进黄河保护治理存在差距。

  事实上,目前黄河流域面对的主要问题不仅仅是水沙比例、洪灾旱灾等,更多的是水资源紧缺、水环境污染、水生态破坏等挑战。因此,应当采用“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思维,完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法律制度体系,统筹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安全、水健康管理,从宏观层面整合现有法律制度,全面协调好既有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填补法律漏洞,因时、因地、因事制定适合黄河流域治理的新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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