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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体制改革由试点迈入全面深化新阶段
http://www.CRNTT.com   2021-05-02 11:06:31


河北省巨鹿县纪检监察干部到柳洼村了解惠民政策落实情况。(图片来源:新华社)
 
  据统计,仅2018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173.7万人次,同比增长32%。其中,充分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110.4万人次,占63.6%;准确运用第三种形态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8.2万人次,占4.7%;果断运用第四种形态5.5万人次,占3.2%,其中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7万人。这些数据远远超过改革前的数量,体现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执着前行,步履铿锵。监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各级监察委员会职能职责进一步明晰,反腐败的“利剑”越铸越坚韧、越磨越锋利。

  监察法出台,进一步推动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

  “通过!”

  2018年3月20日9时06分,北京,人民大会堂。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热烈的掌声响起。

  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法的制定出台,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监察法立法工作,自始至终都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进行的,这也是改革和立法工作能够沿着正确的方向顺利推进的根本原因。” 中央纪委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我们坚持改革和立法一体谋划,在草拟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方案时,就着手拟定监察法草稿,并作为改革方案的附件一同报送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深改组会议等审议。”

  监察法出台后,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持续为纪法贯通铺设制度轨道,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提供重要制度保障。仅2018年当年,就起草制定《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等30余项法规制度,完善信访举报、线索处置、案件审理等方面制度规范。制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明确监察对象范围和管辖职务犯罪罪名。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刑事诉讼法,实施《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等制度规定,确保了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工作衔接既规范有序又高效顺畅。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国家监察体系总体框架初步建立,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已经形成,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监察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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