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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费
http://www.CRNTT.com   2021-05-22 11:57:28


  中评社北京5月22日电/据北京青年报报道,近日,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北京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学费及存管提出明确的要求。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办法》适用于采用预付式消费开展经营活动的本市学科类校外线下线上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其中规定,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 个月收取费用;按课时收费的,不得早于本门科目剩余20课时或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

  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

  《办法》提到,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着位置进行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

  《办法》也规范了提前收费时间。根据要求,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按课时收费的,不得早于本门科目剩余20课时或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

  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

  《办法》明确,学员预收费用须全部进入本机构学费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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