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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如何落到实处
http://www.CRNTT.com   2021-06-21 10:11:49


 

  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介绍,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数据的法律问题集中表现在四方面:一是数据产权归属不清。数据已经成为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并列的生产要素,但数据的产生归属、数据收集者合法权益的边界、数据收集者的单方删除权等问题,给司法实践带来巨大挑战。二是数据处理者侵犯个人隐私。民法典规定,除非经权利人明确同意,数据处理者不得利用自然人隐私,当前我国正在制定关于人脸识别的相关司法解释。三是大数据集中导致“杀熟”。网络平台商家的“杀熟”现象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出现这一现象的深层次原因,主要在于平台商家长期收集消费者的交易数据并不当利用。四是缺乏数据算法合理性的裁量标准。一旦遇到问题,难以为查清案件基本事实提供依据。

  “我国大数据产业‘十三五’时期年均复合增长率超过30%,2020年产业整体规模超过1万亿元。”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王江平认为,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数据治理这一全新领域,有一些问题现在是小问题,今后可能会变成大问题。

  数据安全法为解决数据安全和权属问题提供了一些重要遵循。但是,实施过程中还有一些具体问题需要进一步确认。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大数据发挥了重要作用。”据陈智敏介绍,2020年全国健康码累计使用超过600亿次,助力我国经济社会秩序平稳恢复。然而,如此大规模地收集和使用个人数据,让大量个人数据掌握在社区、物业、企业手中,也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如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确保公民指纹、人脸等不可逆转的生物特征信息没有风险,需要从法律法规上来解决。”他说。

  宝贵又敏感的数据,到底应该怎么用?陈智敏提了几条落实数据安全法的建议:

  一是主体在民。在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的数据权与人格权、财产权同等重要,共同构成公民的基本权利。数据权包括数据的知情同意权、修改权、财产权,特别是数据的分配收益权等。

  二是主权在国。国家应享有对政权管理范围内的数据生成、传播、管理、使用、调控、监管、保护、评估、审查等权利。

  三是企业开发。数据本来是分散的、孤立的、互不联系的,但通过企业的收集、整理、清晰,使之成为有机的链条,成为有使用价值的商品。应当明确企业在数据开发中的合法权益,保证数据交易的公平合理,反对不正当竞争,反对数据垄断。

  四是共享共用。在明确数据公民主体地位和权利、国家主权和权利的基础上,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推动数据共享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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