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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评:究竟应该如何认识“新闻自由”?
http://www.CRNTT.com   2021-06-21 17:12:17


  中评社北京6月21日电/网评:究竟应该如何认识“新闻自由”?

  来源:大公报 作者:屠海鸣(港区全国政协委员,香港新时代发展智库主席,暨南大学“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研究院副院长、客座教授)

  警方以涉嫌“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拘捕壹传媒五名高管,并冻结所涉三间公司相关财产。连日来,香港各界普遍表示支持,但也有人为其“鸣冤”,称香港警方打压“新闻自由”,造成“寒蝉效应”,香港舆论环境从此恶化,港人今后什么也不敢说,云云。这些辩白初听上去似乎有几分道理,实际上,却表现出对法律的藐视。香港居民享有新闻自由,但新闻自由并非没有边界,无法无天无人可管。

  那么,究竟该如何认识“新闻自由”?香港是法治社会,香港社会必须沿法治轨道运行,因此,必须从法治的角度认识“新闻自由”。

  从基本法看“新闻自由”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基本法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在香港具有宪制地位。认识“新闻自由”,必须从基本法里面找依据。基本法第二十七条订明:“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那么,这里所订明的“新闻自由”有边界吗?常识告诉人们,世界上没有无边无界的自由。常识还告诉人们,对基本法这样的具有宪制地位的法律,重点是要理解其核心要义,这就需要把相关条文对照着看,不能只看一点,不计其余。

  基本法并没有具体界定“新闻自由”。但基本法第一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第十二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对照这两条可以看出,第二十七条所订明的所有“自由”,均不能挑战一个中国原则。这就是边界!

  那么,这个边界是对所有的媒体人都适用、还是只对一部分人适用?基本法第二十五条订明:“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对照这一条可以看出,无论是普通记者、编辑,还是传媒的高管,抑或是传媒的老板,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并不能因为某些人在媒体位高权重、在业内知名度高,就多了一块“免罪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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