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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香港应尽早完成本地维护国安立法
http://www.CRNTT.com   2021-07-05 18:28:47


  中评社北京7月5日电/据文汇网报道,由律政司主办的香港国安法法律论坛今日(5日)以视像方式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勇发言时表示,要深刻理解和全面落实全国人大在香港国安法通过前作出的“528决定”。他指出,香港应尽早完成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

  张勇表示,香港国安法实施,是坚持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坚持依法治港的重大制度性成果,弥补了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漏洞。国安法实施一年来成效显着,迅速扭转修例风波导致的动荡不安的政治局势。张勇说,香港国安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主要在香港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其实施需要香港和内地法律工作人员经常性切磋,深化认知,增进共识。

  张勇又谈及三点体会。第一,他说,要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下,实施香港国安法。他说,香港国安法有特别法和区域法特征,要全面准确实施,有必要对构建中国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有关法律制度等有所了解认识。他说,实施好香港国安法,也要主动了解维护国家安全的全国性法律法规。

  张勇指出,第二,要在有关决定框架内实施香港国安法。他说,要深刻理解和全面落实全国人大在香港国安法通过前作出的“528决定”,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他说,“528决定”有更高法律效力,也有广泛的内涵要求。张勇表示,要全面理解528决定的立法授权,决定第6条,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制定相关法律。该授权有三层含义,第一层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制定任何相关法律,包括但不限于香港国安法;二是立法范围,是要切实防范、制止和惩治任何严重危害国安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香港国安法列明禁止的4类犯罪,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制定或修改法律,进一步禁止严重危害国安的犯罪;三是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法律在香港实施的方式,即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由当地机关实施。张勇强调,第三,要在香港特区法律体系融合中实施香港国安法。他说,香港国安法要和本地法律制度融合衔接。

  张勇又指,香港国安法规定的4类危害国安的犯罪,显然不足以涵盖在香港可能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及活动。他指,国家刑法规定11类危害国安的罪行,而基本法第23条亦明确禁止7类危害国安的行为及活动。张勇认为,在香港形成一整套维护国安的法律制度,需要香港国安法与香港本地法律及制度有效衔接、互相补充,应尽早完成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张勇强调,这是全国人大“528决定”提出的明确要求,亦是香港特区的宪制责任。此外,要及时开展本地原有法律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适应化,同时要建立协同有力的执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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