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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问题法律化的趋势及其应对
http://www.CRNTT.com   2021-10-20 00:15:04


 
  与美国不同,加拿大是司法实践“先行”,立法实践在后。

  在2003年的“新加坡航空公司诉CAA案”判决中,⑨加拿大魁北克最高法院在涉及到台湾地位的一份判决中曾裁定,根据《国家权利义务关系公约》第1条有关“国家”的定义,由于台湾符合此定义,其被认定为是一个“国家”,因而有权在加拿大的相关司法诉讼中享有豁免。

  而在立法层面,至少从目前的表现来看,加拿大有可能在步美国国会的后尘:通过立法动议的方式制造台湾“话题”,推动其进入立法层面,幷想办法推进相关立法程序。如果能最终获得通过,那当然很好;即使不能获得通过,一方面可以吸眼球,另一方面能在国际关系中制造话题,引发关注。至少从加拿大议会目前推动的两项与台湾相关的立法议程而言,其达到了吸引眼球和在国际关系中制造话题幷引发关注的目的。⑩

  加拿大议会最初采取相关行动是在2005年。该年,加拿大议员阿伯特(Jim Abbott)提出了题为《台湾事务法案》的法案(法案序号C-357),⑪目的在于强化加拿大与台湾之间的经济、贸易、文化等领域的关系。该法案随后通过了一读程序,但也仅此而已,未能在立法程序上走得更远。

  第二份相关法案是今年6月17日由加拿大议员库珀提出的《加台关系架构法》(法案序号C-315),该法案目前已获一读通过。⑫该法案主要内容包括:允许台湾政府驻加拿大代表办公室称为“台湾代表处”;该地区和平稳定符合加国政治、安全及经济利益,且为国际关切事项;任何通过非和平手段或以抵制或禁运来决定台湾未来的做法,都会威胁到亚太地区和平与安全,将引起加拿大严重关切。法案还规定,加方将支持台湾参与多边国际组织,包括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民航组织;当台湾“总统”或资深政府官员非正式访加时,应免除依据联邦移民及难民保护法所规定的签证要求;当加拿大法律提及外国或其政府时,应包括台湾在内;加拿大和台湾可以相互签订协议,其中包括国家间国际协议在内。由于此法案与美国《与台湾关系法》在很大方面有类似之处,也被称为加拿大版“与台湾关系法”。如果其最终获得通过,一方面其将对加中关系、加台关系带来显着影响,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加拿大立法机构与司法机构的相关实践“同一化”了。而此种实践“同一化”之后,加拿大行政机构所宣称的“一个中国”立场就完全“形式化”了。

  三、应对建议

  正如前文所指出的,对于台湾问题法律化,中国是近年才开始重视的。但从应对角度来看,中国目前的应对,主要还是停留在政治和外交谴责层面,鲜见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实际上,由于他国是通过法律方式来操作台湾议题,相当于通过法律方式发起“法律战”,由于法律方式具有法律本身的特点,即具有“合法性”、不可逆性等,一旦相关立法确立或判决作出,将会产生持续性影响,且很难撤销或废除等;对于此种方式的应对,政治和外交途径当然是需要的,但同时一定要重视法律层面应对的配合,所谓“针尖对麦芒”是也。而且,更进一步讲,将政治应对和外交应对建立在适当的法律基础之上,相应应对将会更有效。

  而从法律应对的角度来看,最重要的就是要找到能有效应对的法律工具。在这方面,我们可能需要区分立法与司法层面。

  就司法层面而言,如果他国法院涉及到要处理与台湾“法律地位”有关的问题,为防止其作出认定台湾为“国家”之类的判决,我们可以考虑采取如下几方面的措施: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考虑敦促相关国家外交部门向法院递交“利益声明”的方式来提醒法院谨慎处理相关案件。在“湖广铁路债券案”中,美国国务院正是通过此种方式介入到了案件的上诉程序之中,幷最终成功推动阿拉巴马联邦法院作出撤销原缺席判决的判决。⑬

  (二)如果相关国家外交部门不愿递交类似于前述“利益声明”这样的文件,中国也可以考虑通过“法庭之友”的程序予以介入,以“法庭之友”的名义递交有关台湾“法律地位”的法律意见。

  (三)善用加拿大等国在司法实践中早就适用过的相关理论即“一个声音”理论。所谓“一个声音”理论的含义是指,在涉及到国家重大外交政策的事项上,一个国家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应与本国行政机关尤其是外交机关的实践保持一致性。在判决作出前后,通过适用此理论,将有利于敦促或推动相关法院作出与本国外交政策相一致的判决。

  而就立法层面而言,对于他国通过本国立法的方式来干涉中国台湾问题的任何举措,一方面,中国要善于利用自身的国内法来进行法律上的反制,如果国内法规定没有涵盖此种行为,则需要及时修改相关国内法,使之具有域外可适用性,在这方面,《反分裂国家法》是需要考虑予以适当修改的;另一方面,如果有必要,在外交上强力谴责的同时,还可以考虑幷对推动相关立法的他国国会议员等实施制裁。

  注释:

  ①这里的“法律”是广义上的法律,既包括正在制定过程之中的,但尚未完成相应立法程序的法案(bill),也包括最终正式生效的法律(act)。

  ②例如,美国《与台湾关系法》第2条(甲)规定,“鉴于总统已结束美国和它在1 9 79 年1 月1 日前承认为中华民国的台湾治理当局的政府关系,国会认为有必要制定本法。”

  ③1979年4月10日,随着时任美国总统对其的签署,《与台湾关系法》正式生效成为法律。

  ④例如,在剑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连续出版物《国际法报告》(International Law Reports)中,即收录了多个国家有关台湾“法律地位”的相关判决有31份,在这些判决中,将台湾视作为一个“国家”或一个单独的“法域”的判决至少有4份,涉及到的国家有加拿大、美国和英国等。

  ⑤参见新闻报道:法参院通过“挺台参与国际组织”议案,绿媒宣称“史上首次”,来源:https://news.ifeng.com/c/862mQkrXq97 2021年8月3日最后访问。

  ⑥Lee v. China Airlines, Ltd., 669 F. Supp.979, pp. 980-82; Atl. Mutual Ins. Co. v. Northwest Airlines, 796 F. Supp. 1188, pp. 1188-1191.

  ⑦Strategic Technologies PTE, LTD., v.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Civil Action No. 05-2311 (RMC).

  ⑧Allianz Global Risks US Ins. Co. v. Latam Cargo USA, LLC, et al., (E.D.N.Y Mar. 31, 2018) 16-CV-6217 (NGG) (ST).

  ⑨Parent and Others v. Singapore Airlines Limited and the Civil Aeronautics Administrative, in: International Law Reports, volume 133, pp.264-282.

  ⑩无论是2005年的《台湾事务法案》(Taiwan Affairs Act)也好,还是今年启动的《加台关系架构法案》也好,其至少在两岸关系层面均引发了广泛关注与讨论。

  ⑪关于该法案的详细信息,参见网络链接:https://www.parl.ca/LEGISInfo/BillDetails.aspx?Language=E&billId=1708047&View=0 2021年8月4日最后访问。

  ⑫关于该法案的详细信息,参见网络链接:https://www.parl.ca/LegisInfo/BillDetails.aspx?Language=E&billId=11426171 2021年8月4日最后访问。

  ⑬关于“利益声明”及有关“湖广铁路债券案”的相关描述,参见倪征燠:《淡泊从容莅海牙》,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184-194页。

  (全文刊载于《中国评论》月刊2021年10月号,总第28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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