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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民进党C型台独变异、构造与特质
http://www.CRNTT.com   2021-11-07 00:09:38


 
  A型、B型、C型“台独”尽管最终目标相同,但这三种“台独”自立于不同的主客观环境,为能达到“台独”的要求,所采取的策略有所不同。

  1、李登辉的“修宪台独”:

  李登辉在任期间,受自身是国民党主席的身份的限制,其推行的“台独”有一从“暗独”到“明独”的过渡转变过程。1991年起,李开始“修宪”,至下台前的10年时间,竟连续修了7次“宪”。而“修宪”的最终目的,是不断推进“台独”或“独台”,从法理上切断台湾与大陆的联系。为此,A型“台独”被称之为“修宪台独”。

  2、陈水扁的“制宪台独”:

  陈水扁当政时期,他一再刻意操弄统“独”议题,接连抛出“一边一国”、“正名制宪”、“入联公投”等激进“台独”政见,并付诸实践,将两岸关系推到危险的边缘。陈水扁的激进B型“台独”路线,集中体现在“制宪台独”。他曾一再公开提出“宪改”“要认真考虑领土问题”,明确提出更改“国号”、“国旗”、领土范围等敏感问题,企图以“公投”方式催生“台湾新宪法”。

  3、蔡英文的“释宪台独”:

  C型“台独”又被称为“释宪台独”,是因为在蔡英文看来,面对岛内错综复杂的政治形态和两岸长期僵持的政治对峙,“释宪台独”是可行而又便捷的通关快捷方式。因为大法官的第一要义是“解释宪法”,“释宪”是以会议形式决定,不需要冗长复杂的程序。如果大法官把“台独”理念输送到解释文里面,就有可能形成“法理台独”。

  现台湾“司法院”共设15位大法官(包括“院长”“副院长”各一名)。蔡英文直接掌握了11位。“司法院院长”许宗力是“两国论”主笔;“司法院副院长”蔡炯炖长期与绿营团体保持密切关系;另几位大法官多数均明确支持“人民公投制宪”。许志雄与黄昭元更是公然表达不认同现行“宪法”的立场。按大法官“释宪”规定,2/3以上大法官出席及出席人数2/3同意即可通过。蔡英文应可完全主导“释宪台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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