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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评: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要进入立法协同阶段
http://www.CRNTT.com   2021-10-19 10:57:20


  中评社北京10月19日电/网评: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要进入立法协同阶段

  来源:大公报 作者:常乐

  无可否认,珠三角、长三角是当今中国国际化、市场化发展程度最高的地区,也是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活力最高的地区,因此也是承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战略和使命的重要地区。珠三角地区从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到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从长江经济带到长三角一体化都体现了国家战略任务的变迁、重塑和提质,进一步凸显了这两个地区联动融合发展的极端重要性。

  借鉴长三角地区合作经验

  近日,为进一步落实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第四届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九城市人大工作交流会在安徽合肥举行。此次会议,对于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一市进一步加强人大协同、立法协同、监督协同、法律及政策融合配套方面取得了一系列实质性成果。虽然长三角一体化与粤港澳大湾区两大国家战略实施有很多环境、条件、制度及体制机制的差异,但是作为区域合作、联动发展的典型,其发展又有着一定的相似性和规律性。在国家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和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新发展阶段,长三角地区合作的一些做法很值得粤港澳大湾区学习和借鉴。

  40多年来中国改革开放之所以取得诸多伟大成就,除了中国共产党的坚定正确领导之外,就在于建立了与西方接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体系,以及由此产生的世界最具经济活力幷为世界经济发展起到最大推动作用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世界第一大贸易体。当前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区域化是两大发展趋势,其中最为重要的也是如何建构全球化经济发展所依赖的全球性制度架构,以及区域化协同融合发展的更为紧密、更具约束力的制度框架。与世界经济发展趋势紧密联系,一国经济的发展也是全国性统一市场的构建与区域性发展的突破两个重大面向。<nextpage>

  在单一制领导体制和资源禀赋不同的中国,区域化发展战略无疑是带动国家整体发展的重要选择。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一体化、京津冀协同发展无不如此。

  从区域合作角度看,合作都是从经济领域开始的。但是,随着区域合作的日益紧密,区域间的市场不多扩大,要素、产品、人力、资本等需要更多的参与;以及在此基础上,合作的范围也日益从经济领域向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范畴扩展;更为重要的是,合作的动力已经从营利性向公益性和权利性不断过渡,在这一背景和多重诉求下,单靠区域市场的自由、自发作用已远远完不成任务,而制度的对接、协同、融合就会必然提上日程。

  粤港澳大湾区的合作发展就是如此,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及深圳先行示范区、粤澳横琴深度合作区、前海深港合作区等规划的陆续出台加之各行政区域间的多重工作联系平台与机制的建立都是这一区域融合发展日益全面、深入的必然制度性反应。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一个显着不同,就是两个区域内的法律制度环境的差异。前者分布三个异质性法域,而后者则具有同质的法律制度环境。这就进一步加大了大湾区三地间制度协同融合的难度,从而也成为大湾区三地间合作是否顺畅和谐的关键因素。

  在粤港澳大湾区范围内,港澳特区实行“一国两制”框架下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置”的政治体制,立法会负责立法,特区政府负责实施,两者之间具有配合与监督的关系。

  也因此,在港澳与内地合作过程中,也需要立法先行。特区政府依据法律的授权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建立与内地合作的相关制度与体制机制。而内地则实行自上而下的单一制领导体制,中央所颁布的相关规划纲要也具有相应的法律性质与地位,可以成为地方政府制定政策、创立制度的直接依据。因此,粤港澳大湾区三个行政区域间的法律制度的内生差异,理顺、协同、融合、发挥好则会成为三地间最大的制度优势,而漠视、放任、自然、自主化发展则无疑会给三地融合发展带来必然的障碍。<nextpage>

  当前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如火如荼,多点开花,成果频出,成就喜人。一方面,中央围绕大湾区建设已经陆续出台了系列规划方案,内地已经马着先鞭、先行一步,而以香港北部都会区规划为标志,港澳也在积极配合国家规划而积极行动,粤港澳大湾区已经发展到了深度融合、快速融合、实质融合的深水区,也到了需要立法来保障合作深入推进的关键阶段。

  搭建湾区立法协同监督平台

  另一方面,国家已进入全面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新阶段,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大幅减少行政审批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彻底终结,建立政府权力清单、负面清单、责任清单,规范行政权力,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所以,无论是内地还是港澳,都有必要根据中央相关规划的要求,制定本地参与和完成建设任务的法律及政策,以及在此基础上,探索建立粤港澳大湾区全域范围的相关法律法规,真正为大湾区一体化提供法律依据、支撑和保障。

  当前香港已经进入由乱及治、由治及兴的重要法治阶段。港澳与内地的合作也要与时俱进。以往囿于政治因素,港澳与内地合作尤其是相关制度性平台和工作体制机制的搭建,都是政府走在了前头,而立法、司法机构的角色则多付之阙如。在港澳管治团队都已完全贯彻“爱国者治港治澳”根本原则后,立法、司法机构参与大湾区建设也势在必行。今后港澳的立法机关即可与广东省及其九市的人大常委会建立直接工作关系,搭建湾区建设的立法协同和监督平台,逐步真正发挥起重点区域、重大项目的法律保障作用。

  香港第七届立法会选举即将进入报名期,相信粤港澳大湾区合作将会是此次选举参选人绕不开的话题,也有可能成为一些人的重要政纲。进一步看,不能仅以两地合作“说事”,关键是当选后能否为香港融入国家及参与湾区建设提供法律保障和切实措施,这将会是本届香港立法会选举对参选人的“硬性”要求。因为,特区的良政善治不仅包括政府,也离不开立法会及其议员的鼎力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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