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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评:威吓法官的行为应受到严惩
http://www.CRNTT.com   2021-12-01 11:03:05


 
  警方虽然全力缉凶,但针对司法界的威吓行动并未停止。高院原讼庭暂委法官陈仲衡和区域法院法官李庆年最近分别收到内有肉状物质的可疑信件,需要调动爆炸品处理课人员到场调查。

  一旦警方缉拿肇事者归案,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定必全力把犯罪分子治罪。检控官可视乎证据灵活地提出适合的控罪。

  若果疑犯可以被控妨碍司法公正,宜提出此项控罪,因为在普通法下,干犯此罪行的人,其刑期和罚款均没有设限。律政司也可依《刑事罪行条例》中的刑事恐吓罪控告犯人,最高刑罚为五年监禁。

  此外,检控官还可引用香港国安法以产生更大的警戒效果。我们有理由相信那些恐吓法官的人是在干扰司法运作,触犯香港国安法第22条中的“攻击、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履职场所及其设施”。另一选择是依第24条列明的从事爆炸和纵火等恐怖活动罪来控告暴徒。这些控罪最高可判处终身监禁。

  司法人员受到威胁会危及本港法治。因此,检控官应毫不犹豫地选择刑罚更重的控罪。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在11月19日的香港律师会法律周开幕礼上强调:“任何向法官及司法人员施加不当压力的行为,都违反法治精神,冲击司法独立的原则,应受到严厉的谴责”。社会各界都应该把他的忠告铭记在心。虽然基本法保障香港司法独立,令法治稳如泰山,但我们绝不能视之为理所当然,因为无论制度有多稳健,有心人总能找到机会搞破坏。捍卫法治不仅是执法者的义务,更是整个社会肩负的重任。胁迫司法机构的罪犯落网后,应受到应有的、具阻吓性的惩罚,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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