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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发布 
http://www.CRNTT.com   2021-12-08 10:14:00


 
  对于确需跨省转移处置的,《管理办法》提出应以转移至相邻或开展区域合作省份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以及全国统筹布局的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为主。

  为解决危险废物跨省转移难问题,《管理办法》对《固废法》规定的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事项和审批活动进一步进行规范和完善,明确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申请材料、审批流程、审批时限等要求,并对申请材料、审批流程进行了简化,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时限控制在20个工作日,大幅提高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效率。鼓励开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区域合作的移出地和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合作协议简化跨省转移审批流程。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决定有效期为十二个月,可以跨年,但不超过移出人申请开展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时间期限和接受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剩余有效期限。

  此外,《管理办法》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运行管理提出新要求,在加强信息化监管、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数据保存、优化转移联单运行规则等方面进一步细化完善。包括,全面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数据应当在信息系统中至少保存十年;实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全国统一编号等。

  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生态环境部以贯彻落实《管理办法》为抓手,加强危险废物全链条、全过程环境管理,同时强化服务意识,多措并举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管控相关责任方提供便利服务。将制定印发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和跨省转移申请表的格式和内容,完善国家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做好信息共享,加强联合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违法犯罪行为,并督促地方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加强宣传与培训,指导危险废物转移相关企业落实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要求,规范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

  据悉,《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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