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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对普通员工滥用竞业限制
http://www.CRNTT.com   2022-01-12 10:17:52


  中评社北京1月12日电/据人民网评论,竞业限制,对大多数人来说是一个陌生概念,即便有所了解,通常也认为与己无关。然而,据媒体采访发现,不少普通劳动者,如保安、厨师、清洁工等都曾遭遇竞业限制,个别企业甚至要求全员签订竞业协议,给员工增添了不必要的障碍。

   竞业限制是一种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措施,其初衷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避免无序和恶性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企业为避免因人员流动造成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客户资源等核心利益受损,通过与相关人员订立竞业限制条款,规避潜在风险,合情合理,也受到法律支持。但是,将这种竞业限制条款扩大至普通员工身上,甚至要求全员签订竞业协议,从而影响员工离开后的就业选择,则有失公平。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显然,普通员工并不属于上述人员。

   在现实当中,企业随意扩大竞业限制适用范围的行为,司法机关也不予支持。比如,2020年8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竞业限制纠纷案件,一企业与包括清洁卫生人员在内的全体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均包括竞业限制条款。由于任意扩大竞业限制中的劳动者范围,该条款被法院认定无效。

   其实,很多企业并非不知道这种做法的“荒唐”。然而,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究其原因,一是为了增加员工稳定性,减少人才流失;二是避免员工离职带走客户;三是在员工离职时,在谈判中占据主动地位,等等。可以说,部分企业对竞业限制的扩大化使用,使得其由保护企业利益的必要措施,演变成了增强对员工控制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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