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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营并获取分红如何定性
http://www.CRNTT.com   2022-04-28 16:07:11


 
  第二种意见认为,钱某和李小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钱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串通投标方式帮助他人非法获得政府劳务外包项目,其与李小某打着与B公司合作投资之名行权钱交易之实,获取分红行为构成受贿。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从钱某的职务行为看,所获分红与其利用职务便利具有关联性

  在项目的招标过程中,钱某利用担任A区区长的职务便利,设置有利于B公司的条件,亲自修改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并指使杨某暗箱操作招投标事宜,其目的就是让B公司中标,以促成其和李小某与B公司的项目合作。可见,没有钱某的帮忙,B公司难以获取该项目及收益,所以B公司愿意与钱某合作。钱某之所以愿意帮忙,也是为了谋求从项目中获取分红。本案中,钱某利用职务便利为B公司谋取利益,B公司给予钱某分红337万元,该行为具备权钱交易的特征。

  二、从合作动因及形式上看,所谓的合作投资是借合法之名掩盖非法获利之实

  本案中,钱某、李小某和B公司在项目合作上各有分工,钱某帮助B公司中标,李小某中间协调,B公司负责项目运营。项目运营成本(如支付人工费、购买设备、保险等)由B公司承担,钱某和李小某均不承担。虽然签订有合作协议,但三者的合作并不是正常的、平等的商业合作。因为钱某是以权力获取对价为目的,而B公司看中的正是钱某手中的权力,加上项目的取得是建立在串通投标的非法手段之上,获取分红并非正当的商业合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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