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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任由地理标志资源财富被淡化
http://www.CRNTT.com   2022-06-23 08:33:14


  中评社北京6月23日电/地理标志制度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在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问题并未得到充分揭示和认识。因种种原因,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一直存在管理上多头并举、产品真假难辨、维权举步维艰和通用化等问题,需要思考妥当的解决方案。其中,地理标志日趋被淡化为通用名称的问题,尤其需要正视和应对。

  地理标志作为商业标识的意义

  地理标志具有与商标一样的指示商品来源和识别功能,是以地理标志为依托而设定的一项识别性权利,它建立起商品或服务与其生产者、提供者的对应关系并使消费者能够认牌购货,从而将品牌溢价利润归属于对商品服务质量声誉做出贡献的经营者。

  地理标志制度中没有明确的权利人,祗有明确的使用人,即特定地域内的特定产品或服务的生产者经营者集体。地理标志的保护以“地名+品名”为核心特征,如西湖龙井、沁州黄小米,以“地名+品名”的单纯文字表述是真正意义上的地理标志。

  无论在哪个体系下注册,即使是“地名+品名”本身获得注册证明,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其实都达不到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程度,尤其是当地理标志被注册用在与自然地理环境决定的原产地因素并不十分紧密的产品或服务上,甚至已变成商品通用名称的时候。当“地名+品名”的地理标志本体已经淡化时,在专有权保护中就更容易引发纠纷。

  经济文化交流让地理标志逐渐失去地域指向性

  一些虽然发源于某地但已经全国驰名、基于技术流程规范的地方特色产品或服务,例如成都小吃、扬州炒饭,事实上长期以来已经随着商品流通、文化交融而演变成广泛使用的通用名称。

  越是知名度高的地理标志,其核心内容“地名+品名”越容易走向通用化,特别是涉及地方非遗领域的传统工艺而非原材料产地的加工食品,如广式香肠、云腿、四川泡菜、苏绣等,“鲁锦”即被认定在注册为商标之前已成为山东民间手工棉纺织品的通用名称。尽管“沁州黄小米”在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注册登记为地理标志产品,但有法院在判决中仍认为“沁州黄”能够反映出一类谷子(米)与其他谷子(米)的根本区别,符合通用名称的要求。

  相对而言,知名度未达到全国驰名的地理标志,其通用化趋势尚可挽回。例如,在“宜红工夫茶”案中,法院指出,虽然已有判决认定“宜红茶”(宜红工夫茶)是宜都、恩施、鹤峰、长阳、五峰等地区出产的红茶,属于特定产地红茶商品的通用名称,但这一关于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本身即已限定了商品的产区,而非不考虑产区来源的抽象泛指的红茶商品的通用名称;因此,在先判决的认定并不影响该案中对地理标志应受保护的认定。

  事实上,地理标志淡化为通用名称并非我国特有现象。在历史文化悠久的欧洲,传统中产生了较多的农业、食品制造业地理标志产品,例如波尔多葡萄酒、帕尔玛火腿、马苏里拉奶酪等,原产国都颇为重视并给予了较强的保护。而美国则将这些地理标志视为通用名称。我国分别与美国和欧盟签订了包含地理标志议题在内的贸易协定,今后如何把握国外地理标志是否已经淡化为通用名称的判定标准和规则,也是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技术与产业发展让地理标志逐渐成为通用名称

  地理标志的通用化还与植物培植选育优化品种的推广及种植生产等技术规范的标准化有关。

  地理标志的质量和声誉,原本是形成并建立在传统小农经济相关产业基础上的;不论是生鲜农产品,还是小型食品加工业制造品和文旅产业的零星手工艺品,其产地、产能都局限在特定地域范围内,产品具有不可复制性。但是,在现代科技的运用下,原先地理标志产品所具有的质量、特性均有了量化可能性从而具备了可复制性。

  如果基于品种权人许可,那么在原产地外生产的也可以拥有近似甚至相同的品质的产品,是否能使用原有地理标志呢?依据目前的地理标志保护相关立法肯定不行,但这个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对于发源于本地的地理标志产品,在技术改良后产区的扩张,尤其是基于本地传统品种培育的新品种对外许可种植时扩张的范围等,都有农业等主管部门的统筹协调于其中。至于本身就更多与制作流程技术或者商品集散地相关、与原材料产地关系不特别紧密的地理标志产品,产地扩张的问题更加突出。例如,历史地采用当地茶树品种以特殊流程制作普洱茶,其产地目前遍及云南甚至已扩张到周边自然条件类似的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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