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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与“一国两制”的制度优势
http://www.CRNTT.com   2022-08-05 13:33:14


  中评社香港8月5日电/据大公报报导,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庆祝香港回归25周年大会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政府就职典礼重要讲话中,充分肯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回归祖国后取得的举世瞩目的成绩,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香港在过去25年保持一流的营商环境,包括普通法在内的原有法律得到保持和发展。习主席在讲话中强调,“一国两制”实践规律之一,是必须保持香港的独特地位和优势,“巩固国际金融、航运、贸易中心地位,维护自由开放规范的营商环境,保持普通法制度,拓展畅通便捷的国际联系”。普通法制度多次作为“一国两制”成功经验被提及,说明这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一项明显的制度优势,在未来也需要继续巩固和保持。

  有利于优化香港营商环境

  首先,香港的普通法制度是依据香港基本法明确规定的本地法律制度。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导下,宪法第31条规定,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由全国人大以法律规定;香港基本法第8条规定,香港原有制度,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与基本法抵触或本地立法机关修改外,予以保留。同时,香港基本法第四章又具体将《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一中与司法制度、律师执业资格等相关的内容加以规定,保持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其他普通法地区的法律融合性以及普通法传统的延续性。由此可见,宪法与香港基本法作为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普通法制度在本地的合宪性,使得在中国主体属于具有大陆法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度下,香港作为中国唯一的普通法地区,能够发挥其独特的法律优势。

  其次,香港的普通法制度有利于优化香港的营商环境。早在上世纪末,美国经济学“法与经济学派”的学者就提出经济发展中普通法优越性理论,其核心观点是承认法律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并且在比较49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后,指出普通法制度更有利于推动经济发展。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普通法制度比较而言更倾向保护股东利益和产权人利益,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转而能够促进经济发展。尽管对于这一理论后来也有学者质疑,但总结“一国两制”方针下香港营商环境建设的经验,能够很好地说明,保持良好的普通法制度是香港繁荣稳定的致胜法宝之一。分析具体原因:

  一是因为普通法传统崇尚法治原则。法治构成了香港社会的基石。法治原则要求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能平等地享有权利、并且被平等地对待;公权力机关恣意妄为、越权行事的概率大大降低,即使在法律规定的裁量权范围内,公权力机关也不可作出明显不合理的决定或者滥用其酌情权;要求司法机关秉持公正,为当事人提供一套公开、有效且可以负担得起的纠纷解决和权利救济机制。在这样的社会里,法律能够给商业社会的良好运行提供所需要的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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