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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建设这十年:全面系统规范政务处分工作
http://www.CRNTT.com   2022-09-07 12:38:40


 
  坚持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是监察机关开展政务处分工作的重要要求。《政务处分法》与党纪处分制度实现了处分权限相匹配、处分情形相对应、处分档次相协调、处分规则相对接,与公务员法等在处分体制、处分程序、申诉等方面实现了法法衔接,既把纪律挺在前面,体现纪严于法的要求,又突出政务处分的特点,做到纪律和法律相互贯通、一体执行,使对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治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

  强化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政务处分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政务处分权是一项重要的公权力,必须严格依法行使,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规范政务处分权行使,强化自身监督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政务处分法》在总则部分规定了政务处分工作的基本原则、方针和要求,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贯穿其中。第四条规定,“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明确了政务处分的基本原则。第五条规定了政务处分工作“二十四字”方针,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六条规定,“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明确了政务处分事由法定和正当程序要求。这些都是依法正确开展政务处分工作的重要指引,是长期执纪执法实践的经验总结,确保监察人员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提高政务处分工作质量。

  除了原则性的要求,规范和约束政务处分权体现在制度设计的方方面面。比如,《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分别规定了政务处分适用规则和情形,对各类公职人员设置了统一的处分规则和处分情形,避免由于处分依据和适用规则不统一导致处分畸轻畸重。再比如,《政务处分法》和《监察法实施条例》都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充分保障被调查人申辩权,处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分人,充分保障被处分人知情权等内容,促进监察机关依法开展政务处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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