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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银行领导集体决策滥发贷款构成何罪
http://www.CRNTT.com   2023-07-05 11:54:34


 

  严禁贷款用于投资股票、基金等证券,是金融监管部门基于国家金融安全以及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而制定的一以贯之的监管制度,体现了国家宏观监管政策,亦是社会公共利益的反映。本案中,A行、D公司约定贷款用于接盘B股权基金的行为,违反了不得将贷款用于投资股票、金融衍生产品或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的相关规定。又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八条的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而A行在为D公司提供贷款以接盘不良资产的情况下,未实际履行贷款风险调查、测定职责,并使D公司不支付利息、不提供担保,自担风险发放贷款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的上述规定。客观上,A行向D公司发放贷款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造成了4000万元的损失。主观上,虽然A行违法发放贷款是为瞭解决上市前的遗留问题,但其在该问题产生伊始即具过错,并有徇私动机,A行的上市并未阻断其过错行为,正是为了掩盖其过错,A行才不得已又实施了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其对发放贷款的违法性是明知并持希望或放任态度的,故具有违法发放贷款的主观故意。

  综上,A行违反金融法律法规为D公司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主观上具有违法发放贷款的故意,应认定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A行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是由其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策的结果,是一种单位行为,属于单位犯罪,应对A行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定罪处罚。(夏华龙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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