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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科技金融这篇大文章
http://www.CRNTT.com   2024-01-02 08:25:19


 
  扎实推进科技金融体系建设

  文章认为,科技金融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推进科技金融体系建设需从优化金融供给、创新体制机制、营造金融生态等多个方面入手。

  优化金融供给。一是提供良好的货币环境。当前,中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实现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迫切需要更多高质量的科技创新供给。作为现代经济的血脉,金融在实现资源配置方面功能突出。发展科技金融,就是要着力解决创新融资高风险、融资需求多样性的问题,把更多的生产资源从旧有的生产方式中提取出来,配置到新科技、新赛道、新市场中,加快培育新动能新优势。二是建设多层次科技金融体系。加快设立银行业科技金融专营机构,鼓励商业银行设立专业性、独立性更强的科技子行。持续推进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制度创新,支持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发展壮大,培育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注重发挥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年金基金等长期资金优势,拓宽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资金来源。三是提供多元化接力式金融服务。不同发展阶段的科技企业,其融资需求各有不同。这就要求科技金融体系能够提供覆盖科技企业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为科技企业持续输送“养分”。对于种子期和初创期的科技企业而言,其规模小、资产轻、估值难而资金渴求度高,追求“高风险、高收益”的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可以较好地匹配其融资需求;对于成长期的科技企业而言,其商业模式初步形成且已具备一定盈利能力,商业银行可为其提供包括专利权融资、商标权质押融资、订单融资等在内的灵活多样的科技信贷服务;对于营收稳定并已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成熟期科技企业,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等资本市场融资平台可帮助其获得更多的融资机会、实现更高的企业价值。

  创新体制机制。一是创新信贷市场的风险缓释机制。传统信贷基于现金流、抵押品的风控机制对于创新融资活动并不适用。国际经验表明,商业银行与创投机构的业务联动,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科技信贷活动的风险。如在信贷资金的投放环节,商业银行可向创投基金提供风险贷款,再以创投机构进行风险投资的形式间接为科技企业提供信贷支持,这样既可以借助创投机构的专业能力来甄别科技企业,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信贷资金的风险隔离;而在信贷资金的回收环节,商业银行也可将科技企业后期所募集获得的风险资本,即企业融资性现金流,而非企业经营性现金流作为主要还款来源。二是畅通资本市场的流通机制。市场转板机制作为联系各市场板块的纽带,不仅可以为科技企业实现不同阶段的融资需求提供通道,更重要的是,科技企业对于转板升级的追求,也在很大程度上激励其深化创新发展。与成熟资本市场相比,中国现行的转板机制不够流畅,科技企业通过升板进入更高市场融资的需求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未来,可进一步完善转板机制设计,构建从场外到场内、从二板到主板、从创业板到科创板乃至不同交易所之间的转板机制,提高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和市场活跃程度。三是优化政府引导基金的考核机制。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政策导向下,部分引导基金要求不能出现亏损,由此导致的结果是,政府引导基金的投资决策比社会资本更为保守,为规避损失而出现的资金沉淀现象普遍存在,这些做法和现象严重背离了引导基金设立的初衷。对于政府引导基金的考核,宜采用“长周期”“算总账”的考核办法,在关注经济绩效的同时,更要侧重政策绩效,让引导基金回归初心本源。

  营造金融生态。一是完善科技金融中介服务体系。科技企业的创新活动专业性强、可比照性弱,金融机构普遍缺少衡量科技企业价值的“锚点”。为此,需加快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的评估和交易市场,充分发挥科技市场、产权市场的创新服务功能,帮助金融机构以较低的成本获得科技成果的公允价值,促进科技企业核心“知产”的资本转化与价值实现。二是建立健全风险分担机制。科技创新是代价昂贵的试错活动,市场化金融机构对创新融资普遍存在“风险规避”的态度。对此,可借鉴相关国家的经验做法,推动建立中央与地方风险共担、担保与保险有机结合的信用保证体系,设立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池,完善和发展再担保体系,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增信、分险和引领功能,着力解决市场的“风险规避”问题。三是增强科技金融服务整体合力。商业银行、资本市场、创投基金等在支持科技创新方面各有所长,但亦各有短板。举例来说,商业银行资金体量大,但其对稳健经营的追求与科技创新的高风险特征相矛盾;创投基金具有技术和管理专长,但其资金体量有限,难以为科技创新提供充足、跨周期和持续性的资金支持。从这个角度上说,深化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需强化政策性金融对于商业性金融的补充,优化权益类投资与债务性融资的组合,加强保险保障与资金融通的配合,通过业务融合、产品联动和工具创新等形式,增强科技金融的整体服务合力。四是建立包容性监管。金融功能的发挥是在波动中实现的,强化科技创新的金融风险防范,并不意味着对风险“零容忍”。正如价格机制的作用是价格围绕价值波动实现一样,“科技—产业—金融”循环中也难免出现阻滞、波动。因此,对于金融监管部门而言,要充分考虑科技金融的发展规律,提高监管的包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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