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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反分裂国家法》解释机制的必要性与可能路径
http://www.CRNTT.com   2024-04-24 00:15:52


 
  二是要将《反分裂国家法》第二条第二款中的“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与党的十九大报告中的“六个任何”战略底线联系起来,作文义解释,进一步明确“台独”分裂活动的表现形式,尤其是蕴涵“台独”目标的“制宪”、“修宪”、“释宪”、“立法”、“修法”、“废法”等“法理台独”操作,都应当被视为把台湾从祖国分裂出去的“台独”分裂活动。文义解释虽是基于法律文本作成的最直接的意思表达,但文字是法律意旨的附丽所在,幷决定着法律解释活动的最大范围,由此可见文义解释活动的意义重大。⑧

  三是要对《反分裂国家法》第二条主张的“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第三条涉及的内战遗留问题,结合历史背景及相关档案资料作符合历史事实的历史解释,以“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史实和内战理论支撑《反分裂国家法》相关主张的客观性与正当性。

  四是要基于《反分裂国家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细化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促进祖国统一大业实现的具体义务和职责。

  第二,对《反分裂国家法》范畴内最具实施潜力的法律规则作出解释。即对《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第九条的有关规定作出解释。《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是关于启动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实质性要件和程序性安排,对这一条款的解释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何种情形属于‘台独’分裂势力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涵盖“何种名义、何种方式”)、“何种情形属于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如何判断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可以采取的必要措施包括哪些”、“采取何种标准判定‘必要’程度”、“非和平方式与其他必要措施是何种关系”、“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具体步骤和程序要求”等问题。

  对这些内容的解释不一定能够做到穷尽列举,但可遵循同类规则、整体规则、相同事项规则等法律解释规则,对各项“情形”、“标准”、“措施”作类型化分析。如果能够对《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牵涉的这些问题作出立法解释,则《反分裂国家法》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必然得到大幅度提升。《反分裂国家法》第九条是关于启动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限制性条款,对启动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作出了边界要求。对《反分裂国家法》第九条涉及的法律规则的适用期间、保护对象、保护范围、保护强度、保护依据以及适用的地域范围等要素的解释,应符合《反分裂国家法》的立法宗旨。《反分裂国家法》是一部“和平法”,其在推动政策向法律转化的同时,也向台湾表达了大陆方面最大的诚意和善意,而《反分裂国家法》第九条的立法目的即在于此,《反分裂国家法》第九条保护了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在国家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时的正当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以及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第三,基于立法者意图,对国家统一后的制度安排作出回应。重申国家实现和平统一后,台湾地区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但也应明确“一国两制”在台湾地区的具体实现形式可以不同于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明确国家实现和平统一后,台湾地区可以“高度自治”的范畴。这一解释行为的目的在于将《反分裂国家法》实施的时间线延长至国家统一后。当然,在这一项解释中,应以《反分裂国家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为蓝本,强调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是国家统一的首选方式。同时对《反分裂国家法》第六条的“五个鼓励和推动”、第七条的“六大议题”,结合两岸现阶段的情况作出更为细致的布署,为国家的和平统一奠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基础。

  此外,对《反分裂国家法》第六条的“五个鼓励和推动”、第七条的“六大议题”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时期的具体实施方式,还可以由国务院及其涉台主管部门依职权作出行政解释,出台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时期适用的《〈反分裂国家法〉实施细则》。对于《反分裂国家法》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出现的两岸区际法律冲突等问题,则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或者二者联合依职权作出司法解释。总而言之,设置《反分裂国家法》解释机制的目的在于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以更加主动的姿态应对和管控台海出现的危机状态,随时应对和处置“台独”分裂势力制造的分裂国家的新形式。在解释内容上,所有的解释主体都必须以《反分裂国家法》的法律文本为规范出发点,结合实际情况展开相关工作。

  四、结语

  “面对‘台独’势力分裂活动和外部势力干涉台湾事务的严重挑衅,我们坚决开展反分裂、反干涉重大斗争……”“解决台湾问题是中国人自己的事,要由中国人来决定。我们坚持以最大诚意、尽最大努力争取和平统一的前景,但决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保留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的选项……”诚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所言,两岸统一是历史趋势所向,也是民心民意所向。面对当下,台海两岸新旧矛盾交织、内外挑战幷存,我们必须充分运用《反分裂国家法》,以此制裁“台独”分裂势力的任何有关分裂国家的行为,达到震慑“台独”分裂势力的目的和效果。

  【基金项目】本文系2023年度福建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完善《反分裂国家法》的解释与适用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FJ2023BF050)、2023年度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一般课题“完善《反分裂国家法》配套法律制度研究”(课题编号:CLS(2023)C23)的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周叶中、段磊:《论“法治型”两岸关系的构建》,载《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

  ②姜明安:《<反分裂国家法>的正当性与合宪性》,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

  ③周叶中、段磊着:《两岸协议实施机制研究》,九州出版社2015年版,第204-205页。

  ④⑤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四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36页。

  ⑥姚辉:《当理想照进现实:从立法论迈向解释论》,载《清华法学》2020年第3期。

  ⑦《立法法》第四十五条。

  ⑧黄茂荣着:《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增订第五版)》,台湾大学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2006年版,第494页。

  (全文刊载于《中国评论》月刊2024年3月号,总第315期,P4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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