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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以合作投资为名受贿
http://www.CRNTT.com   2024-03-17 12:16:37


 
  经营行为一般由出资、经营管理等要素构成。正常的合作投资通常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以“合作投资”为名收受贿赂,则是指由他人出资或自己象征性出资,不参与经营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坐享收益的情况。

  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合作投资”行为较为复杂。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章经华说,必须结合具体情形具体分析,判断相关行为属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违纪行为,还是以“合作”为名的受贿犯罪行为。

  章经华分析,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了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六种情形,包括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受贿的本质特征是权钱交易,“合作投资”型受贿体现为公职人员以权力入股,进而实现权力获利。实践中,受贿涉及的经营活动与公职人员的职权范围密切相关,公职人员能够利用本人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在审批、拨款、政策支持等方面为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湖北省宜昌市纪委监委第九审查调查室副主任陈磷指出,揭开遮盖在“合作投资”型受贿上“市场化”“合法化”面纱,一是核实出资的真实性,查清是否实际出资或足额出资、是否实际参与管理经营、是否有其他投资等;二是核实获利的正当性,查清分红资金的体量和分配关系,以及承担投资亏损的情况,如果公职人员一方只享受利益不承担风险,或承担亏损风险的比例严重不合理,显然违背市场规律;三是核实职权的关联性,查清公职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方谋取利益。

  曾新年,宜昌市伍家岗区政协原副主席。曾长期在当地城建领域担任“一把手”的他,利用手中权力与企业深度“合作”,大搞“合作投资”型受贿。曾新年与个体老板谭某某、李某某系同乡。曾新年多年前与谭某某、李某某商议“合作”成立工程队,由谭某某、李某某二人出资,曾新年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承接工程,三人约定曾新年虽不实际出资,但仍按20%比例分配所获利润,之后因各种原因一直未实际分利。后三人以原工程队所获600万元利润作为注册资本注册成立建筑公司,曾新年在未实际出资情况下,以其亲属名义持有该公司20%股份。

  宜昌市纪委监委在调查曾新年案时,同步指定县市区监委对谭某某、李某某涉嫌单位行贿问题立案调查,发现曾新年自己并不实际出资,而是由谭某某、李某某代为出资,曾新年也并不参与经营管理,仅需帮助介绍工程项目。曾新年在谭某某、李某某不需要合伙、也不缺乏资金情况下,占有公司股份并获取相应分红,实际不承担任何市场风险。经系统梳理谭某某、李某某公司多年来从事的工程项目,并与曾新年任职经历比对分析,核实了曾新年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该公司承揽项目的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9月,曾新年被开除党籍,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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