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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耀祥:镜电视董监认裴伟涉违公司法
http://www.CRNTT.com   2022-10-05 12:06:50


NCC专案报告指出,裴伟任镜电视董事长期间,以自己名义与停云公司签订契约等情节涉有违反公司法外,也认为镜电视营业报告暨财务报表存有疑义。(中评社 郑羿菲摄)
 
  NCC书面报告指出,“镜电视公司”曾有两次申请设立“镜电视新闻台”,一次是2019年12月,以公司发起人裴伟名义申请。惟该案于委员会议做成决议前,当事人于2021年5月间自行撤回,该案作结。另一次是2021年5月以董事长陈建平新团队名义,提出“镜电视新闻台”申设许可。NCC于2022年1月19日以5票赞成、2 票反对之票数,做成许可之决定。

  NCC书面报告表示,在办理镜电视2021年案件(即第二次申请)期间,镜电视公司及该公司代表人陈建平董事长多次向NCC强调,该公司与镜周刊各自独立。

  但2022年1月间,NCC接获民众陈情反映,裴伟担任该公司有给职顾问、镜电视员工与镜周刊人员共用等情形,当时镜电视公司回覆:“裴伟自辞任该公司董事长后,未担任该公司任何职务,亦未担任该公司顾问,该公司未支付任何费用予裴伟等”。

  NCC书面报告强调,NCC以附款方式课予义务,明确禁止“与该公司其他集团共用人力”等,如有违反,最严重者得废止原处分,以确保镜电视公司与镜周刊明确切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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