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雄市区路灯。(中评社 资料照) |
中评社台北2月17日电/大陆籍38岁钱姓男子来台骑自行车环岛,行经高雄市路竹区时,惨遭路灯电击死亡。家属跨海要求台政府赔偿,一审判新台币463万元,家属跟养工处都不服,上诉到高雄高分院后,最后二审法官认为,养工处确实有过失,精神抚慰金463万元合理,维持原审判决。而律师表示,获赔的关键,就在于《宪法》及《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内都认为,大陆人民适用于《国家赔偿法》。
大陆籍钱姓男子2018年8月12日来台骑自行车环岛,但同月16日晚间6时许行经高雄市路竹区遭路灯电击死亡。发现钱男的陈姓女子更供称也有被路灯电到,感觉麻麻的。钱男家属得知后跨海提出国赔诉讼,并提出电机公会证明路灯漏电确实可能致死,且钱男左前臂到左手腕有电击痕迹,相验证明书更记载死因为“电击性休克”,据此要求工务局养工处赔偿医疗、丧葬费、精神抚慰金、扶养费等共1165万元。
根据台媒报导,高雄高分院表示,若外国人民在台因公有公共设施设置管理缺失导致损失,依国家赔偿法第15条“本法于外国人为被害人时,以依条约或其本国法令或惯例,“中华民国”人得在该国与该国人享受同等权利者为限,适用之”规定(即学理所称“互惠原则”),因此需视被害人国家法律是否与台湾有互惠原则,决定是否适用国赔法。由于两岸法律并无互惠原则,此案症结点为大陆人民是否为“中华民国”人民。法官经函询国赔法主管机关“法务部”以及陆委会,获函覆大陆人民也是“中华民国”人民,适用国赔法,所以据此依法赔偿。
高雄市政府17日表示,对于发生这样的意外深感遗憾,待收到判决书再研议。市府法制局表示,当初抗辩理由是被害人为大陆人民,不适用国赔法,因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各自有一套法律系统运作,能否直接适用有疑义。不过,因两岸关系人民条例,两岸情境特殊,法院若认定适用,尊重法院处理,后续由工务局养工处研议处置。
工务局养工处接受审理抗辩,被害人为大陆人民,应不适用国赔法;但高雄地院法官依“法务部”1993年第16377号函释表明“依两岸关系人民条例规定,大陆地区人民也为“中华民国”人民”,此条例及国家赔偿法并无禁止大陆地区人民请求国赔规定,因此若大陆人民在台因公有公共设施设置管理缺失导致损失,可适用国赔法。
高雄地院法官审理时发现案发前半年,钱男出意外处曾发生漏电意外,但之后仍未维修。经勘验相关证词和相验报告,认定养工处维护不当,确实有过失。经扣除大陆扶养补助新台币700万元后,判养工处应赔偿钱男家属精神抚慰金、扶养费等共463万元。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