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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首林郑月娥9月7日记者会全文
http://www.CRNTT.com   2021-09-08 00:17:30


 
 
  记者:你好。首先想问关于支联会,执法部门称支联会是外国代理人,然后要求他们交出资料,但未有提出理据,支联会今天就会拒绝交出这些资料,政府部门是否会立即执法?以后是否都未必会交代理据,只要怀疑是外国代理人,便会要求该些组织交出资料?另外,想问有关区议员宣誓,想问清楚追薪的时间是否跟负面清单的行为完全无关,即会否有一些case被追薪至上任的时候?有部分留任的区议员可能都有国安法案件在身,他们是否都会收到邀请函,可以宣誓?还是要待宣誓完成后,才知道他们能否留任?
 
  行政长官:请民政事务局局长。
 
  民政事务局局长:多谢你的问题。就邀请宣誓的安排,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监誓人有负责确保宣誓合法进行的责任。政府认为,《宣誓及声明条例》的相关条例赋予监誓人要决定宣誓是否有效的权力,并没有赋权监誓人可以在举行宣誓仪式之前,据有关议员的过往行为或其可能会作出虚假宣誓而不邀请他作宣誓。简单来说,我要邀请所有现任区议员。当然之后我们会看看,刚才我已说过,不特别重覆,会看看宣誓人条例中的正面负面清单。刚才我亦说过会参考不同因素,如有问题,有需要的话会征询法律意见作跟进。酬金方面我刚才已答过,没有特别补充。
 
  行政长官:我说过很多次,自从去年六月三十日,人大常委会制定国安法在港颁布实施,我们必须有法必用,否则我们何以维护国家安全、主权和发展利益呢?而这一年多以来,执法部门,特别是警方的国安处也是依法办事,这次要求提供资料亦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赋予执法部门可以采取的措施之一,其中包括可以要求提供资料,是该条第五款,要求外国及境外政治性组织、外国及境外当局或者政治性组织的代理人提供资料,这条款——其实亦适用于第四十三条七个条款——都是有一个实施安排,是我们在国安法通过后大概两天公布的,当中详细说明执行每个条款的程序和考虑,大家可以参考,最终如果因为有违法行为需要上法庭,所有证据、事实都会在法庭呈现出来,这是依法办事的精神。我想在此特别说明,有人认为既然他是公民社会的一员,他就不须要遵守法律,这是完全错误的观念,亦是一段很长时间,香港有些人,包括法律界人士,鼓吹这些错误观念而影响了不少青年人违法,所以我必须在此对于这种说法作出强烈谴责。每个公民社会的人都要守法,而公民社会之可以称为公民社会,或公民社会的组织,也有这种公民精神,就是要依法,不能再鼓吹一些所谓“违法达义”的歪理。香港是一个法治社会,我们有独立的司法系统,所有违法行为都会经过有独立司法权的司法系统作出裁决,但任何人如果公然、公开地说他一定不会依据法律,我觉得他不可以自称为一个公民社会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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