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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修都更条例 地方可代拆拔钉子户
http://www.CRNTT.com   2020-12-17 14:56:43


花敬群。(中评社 倪鸿祥摄)
  中评社台北12月17日电(记者 倪鸿祥)“行政院会”今天通过《都市更新条例》修正草案,针对都更案内高楼层危险建筑物,在取得多数住户共识,并有完善安置配套的前提下,可免除地方政府代为拆除的协调程序;另也提高容积奖励诱因,最高可达原容积的1.3倍。

  “行政院会”上午通过《都市更新条例》第57条、第61 条、第65条修正草案,将送“立法院”审议。

  “内政部次长”花敬群表示,这次修法提高诱因,也增加强制力,双管齐下,就是希望尽快处理约300至600案属于极度危险的海砂屋或高楼层的集合住宅。

  “内政部”指出,1999年九二一大地震发生后,政府已修法提高建筑物耐震设计相关规定,但1999年12月修法前的6层楼以上中高层建筑物约有3万6200余件,这些建筑物兴建时因耐震设计标准较低,恐有耐震能力不足而危害公共安全的疑虑,但由于户数较多,整合更为不易,加上奖励不足,实务上推动改建困难。

  “内政部”指出,去年1月底完成《都市更新条例》全面性修正,已透过明确的容积奖励及税捐减免优惠,降低整合风险及所有权人负担。目前地方政府已陆续有协助代为拆迁的案例,让都市更新案可以落实执行。

  “内政部”说,为加速危险建筑更新,这次修法搭配“建筑法”强制拆除的机制,规定权利变换范围内应行拆除或迁移的土地改良物,依“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认定属高氯离子钢筋混凝土或耐震能力不足的建筑物而有危害公共安全者,可免除实施者与政府最后阶段的协调程序,依“建筑法”第81条规定,由地方政府直接拆除。

  为鼓励民间加速重建,这次修法也提高奖励诱因,针对实施容积管制前的中高楼层以上建筑物,放宽得以原建筑容积1.2倍核计奖励上限;另对于高氯离子钢筋混凝土建筑物或耐震能力不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建筑物,因有改善的迫切性,放宽得以原建筑容积1.3倍核计,并得直接依奖励上限额度建筑。

  地方政府可直接拆除危老建物是否影响民众权益?“内政部”表示,草案虽强化政府对危险建筑公权力的执行,但仍须先完备都更相关程序,包括多数所有权人已达成拆除重建共识、都更事业计划及权利变换计划经公开、严谨的听证及审议程序后核定,已能确保权利变换相关分配的权益,及拆迁安置配套措施等。

  “行政院秘书长”李孟谚上午在“行政院会”后记者会转述,苏贞昌指出,在近3年来的努力下,全台危老重建案累计已核准超过1100件,都更案累计约260件,成果较以往已有明显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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