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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对“一国两制”的五点认识与反思
http://www.CRNTT.com   2014-05-21 00:51:53


澳门理工学院一国两制研究中心教授许昌(中评社 杨天摄)
  中评社香港5月21日电(记者 杨天 林艳 孙仪威)第三届“一国两制”理论与实践研讨会5月19日于香港召开。此次活动由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主办,在下午的专家论坛上,澳门理工学院一国两制研究中心教授许昌发表了《回归常理来理解和诠释“一国两制”》,研究分析了“一国两制”的根本属性、制度形态、实践运行,揭示其在实现前所未有体制创新的同时,并非脱离国家体制和社会发展的内在逻辑和一般规律,并针对一些设想就港台政治前景作出前瞻。

  许昌认为,现在港台与大陆之间出现的种种问题,就是对中国“一国两制”理论和时间的本身逻辑和制度属性的理解和全是不足,过多强调其针对台港澳特殊情况全新创制的一面,而忽略了从国家基本制度、社会发展逻辑、一般经济规律去客观、全面认识和详尽说明的另一方面。

  对此,许昌对“一国两制”提出了五点认识:

  首先,“一国两制”是手段而非目的。“一国两制”是国家用以实现统一,维护主权的完整不容分裂、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发展利益不受侵害而采取的必要政策,是服务于国家统一、民族复兴、经济发展和治国安邦的重大战略,而且经过港澳两地的具体实践,业已从政策设想落实为制度现实。故而从国家全域看,“一国两制”是手段而非目的,不能设想拿局部地区的繁荣和稳定利益当成全国维护、确保的宗旨所在,更不能指望将尊重两制差异演变为对国家正统权力的损害,所以从根本上说不可夸大手段为目的,更不会拿着原则做交易。

  其次,“一国两制”没有改变中国单一制国家的结构形式,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中国国家地方治理体系的特殊组成部分。港澳两个特别行政区是国家根据现实必要而设立的地方行政区域,港澳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力来自于国家的法定授权,局限于经济和社会制度、保障居民基本权利的制度和地方性的行政、立法和司法事项范围内,和国家直接管理港澳事务的权能一样都是国家对港澳行使主权的特定实现方式。这种由中央决定地方行政区划、地方管理许可权大小和范围、授权地方自治的方式,和中国几千年来奉行的单一制国家传统一样,并无根本的改变。

  第三,“一国两制”体制符合一般法律范畴的国家形态。固定的领域、定居的人民、有效的政府和充分的主权是17世纪以来当代民族国家所公认的核心组成要素,主权在内表现为对领域范围内一切人和事的绝对排他的管辖权,对外表现为在国际交往中的正当代表权和平等权。在“一国两制”体制下,港澳两个特区在地域管辖上拥有了授权自治的特殊成分,居民除了拥有国籍外还有地区永久性居留资格的分别,政府组成的方式与国家内地有较大的不同,但这并没有改变中国对港澳行使充分主权的根本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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