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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力夫:两岸宪法共识需通过和平协议确认?
http://www.CRNTT.com   2014-09-25 00:40:24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杜力夫
  中评社厦门9月25日电(记者 邓冠英)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厦门大学台湾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的“台湾研究新跨越新学术研讨会”上,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杜力夫认为,现存于两岸现行“宪法”中的共识有:对两岸人民同属中华民族的共识;对“一个中国框架”的共识;对“主权在民”的共识;对采用“民主共和制”的共识;对“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的共识;对政府“注重民生、增进民众福祉”的共识。这些需要通过两岸共同制定的正式宪法性文件予以确认,这一文件就是两岸和平协议。杜力夫尝试从法律性质、价值目标、政治功能和实现路径4个方面作出分析。

  杜力夫说,罗尔斯曾为此提出经由“宪法共识”实现“重叠共识”。两岸和平统一有赖于两岸实现重叠共识,为此要不断累积宪法共识。现存于两岸现行“宪法”中的共识有:对两岸人民同属中华民族的共识;对“一个中国框架”的共识;对“主权在民”的共识;对采用“民主共和制”的共识;对“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的共识;对政府“注重民生、增进民众福祉”的共识。

  近年来两岸对结束敌对状态、促进和平发展、扩大经贸文化交流、共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全、实现互利双赢、维护中国固有领土疆域的共识,也初步具有宪法共识的性质。两岸上述的宪法共识,需要两岸共同制定正式宪法性文件——两岸和平协议予以确认。两岸和平协议是两岸和平发展的法律保障,也是实现两岸重叠共识的基础。两岸应启动政治谈判,经由相互宽容、彼此妥协和适时让步的路径,分阶段商签系列两岸和平协议。

  两岸多年来通过共同努力不断累积的上述宪法共识,需要通过两岸共同制定的正式宪法性文件予以确认。而这一两岸共同制定的正式宪法性文件,就是两岸和平协议。两岸签订的和平协议就是两岸将来实现“一国两制”的基本法律文件。“一国两制”将来在两岸间实现的模式应当是“两岸和平协议下的两制”。目前,在两岸政治性接触一直未能正式开展的情况下,通过两岸平等谈判,签订两岸和平协议,已成为“突破两岸关系政治瓶颈,实现两岸关系全面正常化与和平发展的根本途径”。

  杜力夫尝试从两岸和平协议的法律性质、价值目标、政治功能和实现路径4个方面做一点粗浅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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