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出版事业的快速发展,网路出版日渐成为新的发展亮点,但国内外对它的研究还处于一种松散的、零星的起步阶段,尚未具备深厚的理论基础和规模化的研究队伍。但是,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网路图书出版不仅得到了出版界的重视,也受到了学术界的极大关注。
在国外,随着网路图书出版的日渐流行,业界对它的研究也走上了学术前台,并逐渐形成了两大派别:一派以揭示隐藏在网路图书出版背后的技术为研究宗旨;另一派则认为,网路图书出版不是单一的技术,而是一个“思想的平台”或策略。这两派分别代表网路图书出版的技术人员和销售人员,两种观念的冲突对网路图书出版的市场定位问题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一、网路出版的相关概念辨析
目前对网路出版的探讨,大致可以归纳为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将网路出版理解为一种产业,强调网路出版的主体合法性,认为只有具备合法出版资格的出版机构以互联网为载体和流通管道,出版销售数位出版物才能构成网路出版行为。这是新闻出版界对网路出版概念的主流认识。第二种观点从版权的角度来界定网路出版,认为没有具体出版物形态的网路出版不能构成著作权意义下的出版,仅仅是公众对网路传播的习惯性称呼,只有有形物的发行才能构成出版。第三种观点完全跳出传统出版的概念,把网路出版看成一种全新的资讯传播方式,认为资讯通过互联网向大众传播的过程都可以叫做网路出版。
1. 网路出版与电子出版
网路出版与电子出版是两个有所区别的概念,但就整个出版行业的发展来说,这两个概念又是相互渗透、互为补充的。电子出版早于网路出版,在我国的发展已有10多个年头了,它最初是指出版手段、工具以及过程的电子化,然后发展到出版管理的资讯化、出版流程的数位化和产品的电子化,并出现了多媒体电子出版物,最后演变到网路出版。可见,网路出版可以被看做是电子出版的后续阶段或高级形式。
虽然有人可能认为互联网出版是电子出版的一种类型,但是也有学者认为互联网出版与电子出版有着不同的本质特征。我认为,从严格界定来看,两者虽有一些共同的特点,但的确存在本质的不同,可以说互联网出版是一种新型的独立的出版方式。其原因如下:
(1)法律界定不同。原新闻出版署1997年12月颁布的《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对电子出版物作了如下定义:以数位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资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电脑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而互联网出版的界定依据《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且如前所述有其独立的界定。
(2)载体不同、流通管道不同。电子出版与互联网出版的相同之处在于其出版物都是一种数位形式,而电子出版物一定建立在某种有形而单独存储载体的出版和发行的基础之上;互联网出版则是建立在网路为载体的出版和发行的基础之上。相比之下两者具有本质的不同。
(3)出版流程不同。从出版业的角度而言,完整的互联网出版流程包括六个阶段:①论证选题;②获取原始素材;③编辑加工;④制作数位内容;⑤上载伺服器;⑥网路(付费或免费)下载。而电子出版则是①论证选题;②获取原始素材;③编辑加工;④制作数位内容;⑤复制;⑥发行电子出版物。
(4)实践中,许多出版社的图书出版合同中也将互联网出版与电子(光碟)出版形式分列。而原“新闻出版总署电子出版管理司”已更名为“新闻出版总署音像电子和互联网出版管理司”,也从另一侧面说明实践中,人们也是将互联网出版与电子出版作为两种不同的出版行为来对待的。
2. 网路出版与网路传播
互联网作为第四媒体,具有无可比拟的开放性,任何机构、团体、个人都可以借助网路进行资讯传播。网路传播具有受众面广、传播迅速、媒介多样化和资讯交互性等特点,但网路传播带来的不仅是网路出版,还有电子商务、远端教育、网路资讯等不同领域的活动。而且我国是一个出版权限特殊的国家,出版活动必须由国家认可的专门的出版机构来进行。所以,即使在网路时代,网路传播也不能等同于网路出版,它们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
3. 网路出版物与电子出版物
根据《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中对电子出版物的定义,电子出版物系指以数位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资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电脑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而网路出版物以电脑通信网路为基础,以电子介质为存储媒介,进行资讯传递、交流和利用,从而达到其社会文化传播、保存的目的。就记录、存储手段而言,电子出版包含网路出版;就编辑、印刷、发行三个环节考察,网路出版又不同于以往的电子出版。网路出版物是电子出版物的一种类型,是电子出版发展到一定阶段,凭藉网路产生的新形式。
目前各国的出版市场中,纸质图书、封装型电子出版物、网路出版物这三种出版方式并存,因文化、资讯技术、经济发达程度的不同以及阅读习惯的影响,各自的市场份额有所差异。
4. 网路出版与网路图书
网路出版与网路图书是相互依存的关系。网路出版强调的是过程,它包括网路图文出版和网路音像出版。其中,网路图文出版有网路图书、网路期刊、网路报纸等形式;网路音像出版包括网路音频、网路视频和网路游戏等。网路出版的产品称为网路出版物,可见,网路图书是网路出版物的形态之一,也是网路出版现阶段的主要研究物件。
就网路图书与网路出版的内涵而言,网路图书有三层含义:首先,它以互联网为流通发行管道,无须经过专门的发行销售机构;其次,它以电子文本为阅读内容;再次,它以网上支付为主要交易手段。网路出版有四层含义:第一,它以网站为出版基地,所有的编辑出版活动都在网上进行;第二,它以数位化资讯为出版发行的内容,不再依赖于纸质载体;第三,它以互联网为发行销售的管道;第四,它以电子商务为主要行销环境。
二、网路出版模式的比较
从管理角度来看,网路出版模式(Online Publishing Model)可分:(1)个人出版。个人出版是由作者通过网路出版自己的作品,通过Web销售。如美国作家斯蒂芬•金的恐怖小说《骑弹飞行》就是通过互联网实现出版、发行和销售的。如果作者只是提供下载服务,不提供物质产品(磁带、光碟等),还可免除申请商业执照而成为出版发行商。(2)按需印刷(Print-On-Demand.POD)和补贴出版。按需要印刷是补贴出版的一种形式,作品以电子形式提交,用户需要时列印成图书形式。补贴出版是收取出版人一定费用,按出版人要求进行出版的一种模式,补贴出版商也不负责出版产品的推销。(3)商业出版模式,这一类的出版商有出版公司,出版社和可以从事出版的网路公司。另外,从表现形式来看,可以将网路出版分为主题讨论型,定期或不定期型,资料库型,综合型。从网际网路的资讯服务功能来看,可分Web出版,电子邮件,新闻组等形式。
国内关于网路出版模式的探讨文章也很多,但大多数研究停留在介绍性的层面上,张炯以北大方正的Apabi为例,从企业合作经营的角度提出了三种网路出版模式。一是基于出版社的电子书专卖店。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凭藉出版机构长期以来形成的出版优势,在互联网上建立有自己的电子书专卖店(网站),向社会和自己特有的读者群传递资讯。二是基于网站的电子书城。许多著名的网站,如新浪、网易等也涉足电子图书的经营和销售,这对于我国网路出版模式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大有好处。三是基于IT公司的合作式电子书店。从目前来看,后两种模式还缺乏相应的管理规范,传统出版模式下的规定是否还适合网路条件下的出版,这些问题还有待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验证。
三、关于网路出版技术的比较
国外有人认为与网路出版相关的技术有“按需印刷”、“按需出书”、“按需出版”、“跨媒体出版”和“数位资讯库出版”,并将网路出版技术分为个人电脑下载的、按需印刷的、电子书(eBook)形式的等三种。还有人认为网路出版的技术研究包括四个方面:网路出版的介面形式、软体工具、网路资料库和网路多媒体。实际工作中,网路出版涉及的电脑知识和技术主要包括网路技术(如客户机伺服器技术)、Web技术、电子文档处理技术、多媒体技术以及资料库技术。具体来说,网路技术为网路出版提供了出版的环境和平台支撑;Web技术为网路出版展示了网际网路的友好介面和导航;电子文档处理技术为网路出版的编辑处理提供了工具和标准;多媒体技术提供了多媒体资讯压缩编码、编辑处理和多媒体应用系统设计、制作的可靠支援;而资料库技术使网路出版有可能依托网路资料库,极大地提高资讯资源的挖掘能力。
与国外相比,我国网路出版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北大方正在上世纪90年代初就完成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雷射排版技术,并在新闻出版领域得到广泛的应用。2000年,北大方正又推出了名为Apabi的网路出版系统。到目前已有400多家出版机构采用该系统进行网路出版。超星、书生、清华同方等也积极地推出自己的网路出版整体解决方案。超星开发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PDG格式的EBOOK和SS-READER阅读器,书生公司的SEP格式EBOOK和专用阅读器,都很有特色。
总体来说,我国网路出版技术的研究开发能力还处在起步阶段,还有许多技术如数位化资讯的高效生成技术,存储技术、识别技术、多媒体和资料库等需要进一步完善。
四、关于网路出版知识产权的比较
美国第一部《版权法》是1790年颁布的,这部《版权法》给美国传统出版业带来了繁荣和发展。20世纪70年代,美国资讯技术迅速发展,数位化资讯和网路建设对这部传统法律提出挑战。1976年,《版权法》把数位化资讯保护列入法律条款,当时由于网路还不很完善,这次修改并未引起人们的注意。90年代后,网路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大量的网路作品的知识产权问题涌现出来。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数位千年版权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这部法案和1997年出台的《电子无贼法案》(No Electronic Theft Act),遭到科学家,图书馆界和学术界的强烈批评。gteneva henry认为美国今天的版权法已经成为知识自由传播的障碍。加拿大1998年出台了针对网路复制的法案,但实施并不顺利。2005年加拿大《版权法修正案》对学校、图书馆等放松了限制,增加了网路传递和数位化作品合理使用(FAIR USE)的相关内容,欧盟委员会下设的Copypright Office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网路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试图在欧洲建立统一的网路出版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我国在网路出版方面的立法还未出台,仅停留在理论探讨层面。这是因为,网路出版还处在发展初期,国内外的网路出版实践还不成熟,还需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另一方面,我国在网路传播方面也有许多规定,但都散布在其他相关法律中,没有进一步地整合。数位版权保护是作者、出版者、网路公司及读者共同关心的问题,这个问题若解决不好就会导致一系列的纠纷,阻碍网路出版的进一步发展。
总之,网路出版是一个迅猛发展的新生事物,在我国的应用还不是很广泛,目前的研究也不很成熟。主要的研究还集中在概念的明确上以及对传统出版的影响上,而对于一些更加深入和细节的问题还涉及不多,如网路出版对文化的影响,网路出版对大众阅读方式的影响,网路出版的赢利方式和经营模式,网路出版的法律和法规问题等。随着网路和社会的发展,随着我国对网路出版的重视和扶持,如何开发出更多网路出版的应用模式、如何充分地增加网路资源、如何引导网路出版向健康有效的方向发展来为社会造福等等,这些问题都将是以后的研究者研究的重点。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书目分类 出版社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