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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稿三审制形成之回顾

http://www.CRNTT.com 2007-11-27 05:36:23 吴道弘
  50年代初,我国出版社普遍实行的书稿三级审读制度(简称三审制),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编辑出版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提高编辑审稿水准、保证图书品质起了重要作用。40多年来,尽管三审制的一些具体规定曾经有过某些变动,也可能各出版社之间的具体条文不尽相同,但书稿必须实行三级审稿的原则却成为出版界的共识,并为人们所坚持。书稿的三审制,作为编辑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尤对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编辑工作,具有重要价值。因之至今仍被国家出版领导机关所重视。

  为了更好地总结工作经验,研究三审制的发展过程,完善和改进三审制的若干具体措施,这里仅就人民出版社在实行三审制方面的一些历史情况,作一介绍。

  (一)根据人民出版社的档案资料,1952年8月由该社编辑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书稿编辑、出版工作基本程式的规定》,是该社最早记载三审制的一份材料。该《规定》中有关三审制的条文如下:

  “(2)一部书稿至少须经过三次审查:编辑初审、编辑室主任复审、总编辑终审。特别重要的或专门的著作得送社外专家或有关机关审查,提交编辑委员会讨论。

  (3)经过审查认为基本上合用的稿件,须送社长批准。不合用的稿件,须送社长批准。不合用的稿件,须尽速说明理由退回作者,不得延搁。

  (4)批准采用的稿件,编辑室主任必须指定责任编辑认真进行修改、校订(但必须征得作者的同意),或提出修改、校订的意见退回作者进行修改、校订工作。在编辑工作过程中还应指定助理编辑协助责任编辑进行加工、整理工作(语文的修饰、资料和引文的核对、名词和译名的统一等)。

  (5)书稿编辑工作完成后,由编辑室主任、总编辑签字发交出版部。”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几点:第一,三审制即编辑初审、编辑室主任复审、总编辑终审。第二,凡采用的书稿必须先履行批准采用手续(由社长批准),然后进入书稿的加工整理工作。第三,担任初审的可以不是责任编辑,即责任编辑是可以在书稿采用以后才确定的。第四,书稿的责任编辑系指一人,而不是有关参加审稿、加工的人都是责任编辑。

  (二)1955年4月,上述《规定》有了进一步修改补充,其中“决定采用和决定退稿”一节有如下规定:

  “(11)书稿的采用,须经过三次审查:先由编辑(或助理编辑)提出明确的初审意见,经编辑室主任作出明确的复审意见,然后提请总编辑终审决定。

  重要的或特殊的稿件(中央负责同志的著作及领导方面交来出版的书稿),由总编辑批交有关编辑室直接进行整理加工。

  (12)凡编辑室主任建议批准采用的著作稿,在提请总编辑批准采用之前,原则上须将全稿通读。如时间上不许可,必须有可靠的外审意见,方得送批,但发稿前编辑室主任仍须通读。

  总编辑批准采用的著作稿,在正式发稿前必须将全稿通读(某些过于专门的学术著作可以例外)。对某些重要的和有争论的稿件,总编辑、副总编辑应进行会商,或召集有关人员进行讨论,根据集体意见作出决定。

  翻译稿的采用,主要决定于选题的一关。因此主任在提请批准选题时,应设法弄清该书的论点及详细内容,不能仅凭书名或目录决定。只有极特殊的著作,方得凭出版消息提出选题。

  (13)经过审查不能采用的稿件,由责任编辑提出,编辑室主任复核,经总编辑批准后退回作者。退稿信由负责审稿的编辑起草,一般交编辑室主任签发,办公室(指总编辑办公室一引者注)主任会核。但某些处理上有困难或关系比较重大的稿件,退稿信可由编辑室主任提交总编辑签发。

  (14)需要退还作者修改的著作或编选稿件,由责任编辑提出,室主任复核,总编辑批准后退还作者。翻译稿退还修改,由编辑室主任决定,一般不送总编辑批准。”

  由此可以看出:第一,对审稿作了明确的要求,强调要有明确的审稿意见。第二,书稿采用由社长批准改为总编辑终审决定。第三,在强调稿件由作者自己修改的同时,又重视作者关系和退稿工作。总之是对三审制的进一步充实。

  附带说明,1955年4月人民出版社同时规定了该社“各级编辑工作人员的基本职责”,也是对贯彻实行三审制的保证。

  (二)1959年2月,该社正式制定了《关于加强编辑、出版工作制度的补充规定》,首先说明原来的《关于书稿编辑、出版工作基本程式的规定》“基本上还是适用的,应当认真执行。目前为了保证书稿品质的提高,特别为了防止书籍出版中的政治性错误和事故的发生,作出以下几项补充规定。”其中第(1)、(2)条的文字如下:

  “(1)审读书稿首先要注意政治品质、政策思想水准。初审、复审、终审三个关口都要抓紧这个最重要的问题。对一部书稿的评价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展开争论,尽可能采取集体审查书稿的办法,自己无力评断的书稿应送外审。

  (2)选择作者和译者,一方面要反对关门、保守的倾向,同时也要求严肃认真,时刻都得注意保证书稿的品质问题。选择作者关系重大,所以审批手续还是必要的。”

  同年9月,人民出版社重新颁发《人民出版社关于书稿编辑和出版工作的基本规定》,这是对1955年《书稿编辑和出版工作的基本程式》进一步的修改。其中第三节“审稿”,内容如下:

  “(8)实行三审制,初审由编辑组(相当于编辑室——引者注)长指定的责任编辑(编辑或助理编辑)担任,责任编辑是书稿的主要责任者。审读后,应对原稿品质作出基本评价,提出处理意见。审读意见要明确、扼要、实事求是。邂免空谈、含糊、繁琐。对书稿的优缺点要作出全面评价。初审必要时可由两人或更多的人担任。复审工作由编辑组长担任。复核初审的意见,解决初审中未能解决的问题,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然后送总编辑决审。总编辑审核初、复审的意见,作出采用与否的最终决定。复审和决审中如认为初审或复审没有完成审稿责任,或所提意见理由不充足时,可责成初审者或复审者重审或补正。某些特殊的书稿,经总编辑同意后可由编辑组直接进行通读加工整理。

  (9)审读书稿,首先要注意政治品质和政策思想水准。初审、复审、决审三个环节都要抓紧这个最重要的问题,同时也要注意书稿的科学性(学术内容)、出版目的和读者需要,译稿除注意译文品质外,还应注意原书的论点和内容。对一部书稿的评价,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展开争论,或用集体审稿的办法来解决。

  自己无力评断的书稿,应送外审,由责任编辑提出人选和审阅工作的具体要求,经编辑组长同意,总编辑批准。外审意见提来后由责任编辑复核,提出处理意见,仍应经过三审作出决定。”

  应当说,在1959年对《规定》进行补充、修订不是偶然的,这次总结了实行三审制以来的经验,作出可以“重审”的决定,明确对“外审意见”的处理办法,特别是总结了编辑人员撰写审稿意见的经验,是完全正确的,至于十分强调审稿工作的政治品质,以防止书稿中出现各种错误等,至今仍然是审稿工作中要十分重视的问题。

  (四)经过“文革”的十年动乱,出版规章制度破坏殆尽,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出版工作面临新的发展局面。1979年3月,人民出版社又重新制定了《人民出版社编辑出版工作基本规定》,其中“审稿”一节有如下内容:

  “一切经批准手续约定着译的书稿,都要进行审读,一般经过三审,即责任编辑初审、编辑室主任或由委托的编辑复审、总编辑终审,是否必须经过三审,可以因人、因稿而异,一审能解决的就用一审,二审可解决的就用二审。投稿由总编室初步鉴别,凡属我社出版范围的,送编辑室审查处理。

  初审由责任编辑担任。责任编辑是书稿的主要责任者,应就原稿内容的政治性、科学性及体例结构详细审读,对原稿的优缺点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提出采用与否或作进一步修改的意见。初审意见应首先着眼于书稿的全局,作出全面评价,同时也要指出重要的具体优缺点,避免空疏。初审也可以由一人以上担任,但其中只有一人是责任编辑。

  复审核阅初审意见,解决初审中未能解决的问题,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终审是书稿的最终审读,着重解决初复审中提出的疑难问题。一般书稿可抽读某些章节,特别注意政治性、科学性和方针政策原则问题。如发现初复审意见不够妥善,得发回重新审查。

  在审稿中对书稿如有不同评价,可以展开讨论,最后由总编辑集中作出决定,或由总编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编辑室无力判断的专门的学术着译,可请社外有关单位或个人审读,然后由责任编辑、编辑室主任、总编辑审处。有特殊情况的书稿经总编辑批准,可先排印稿本,征求意见,然后再决定处理办法。

  ……

  各级审稿必须提出书面意见,集体讨论要作出记录。”

  这里对三审制有一些灵活的规定,如复审可由委托的编辑担任,可以根据不同稿件、不同作者的具体情况,减少审次等,但在实际工作中,凡是发稿的都要履行三级编辑人员的签字,只是在由编辑室主任担任责任编辑时,往往就成为两(次)审稿了。另外,重申一部书稿只有一人是责任编辑。1983年以后,由于出版社实行编辑专业职务聘任制,对各级编辑人员的职责有了明确规定。因而三审制中关于复审、终审的工作,必要时也可分别由编辑室主任、总编辑委托具有副编审、编审职称的同志担任。不过最后发稿时仍须由总编辑复核签字,以明责任。

  (五)我们从以上引述的有关“三审制”规定的资料中,不难看出书稿三审制的重要意义与作用;同时三审制也是在发展的,是在坚持各级编辑人员必须进行审稿的前提下的若干灵活办法。自然,有些重大或疑难的书稿,在外审的基础上,再经三级编辑人员审核后才能处理,实际上已不止三级审稿。不过,这在习惯上仍然是三审制。
  
  (来源:《北京出版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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