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自费出版,或者说自费出书日益增多。“文章千古事,得失寸心知。”著书立说,曾被视为一种“立言”的大业,有着严格的要求,并不是谁想出书就能出得了的。作者的书稿,要经过拥有出版权的出版社审核,符合一定要求后,方可列入出书计画,同意印刷出版发行。稿件成书后,出版社要按规定向作者支付稿酬或版税,作者不仅不需要支付费用,而是可以有一笔经济收入。如今自费出版,则是反过来,不是出版社向作者支付稿酬,而是作者向出版社支付编辑、印刷等费用,其中有一项,叫做“书号费”。就是用钱买出版社专有的出版权,获得一个统一规定的书号,以显示其为正式出版物。倘若没有这一书号,就只能算一般印刷品,不能说是图书。如果冒称图书的话,就是非法图书,或者说非法出版物。
由于出书要出版社“把关”,那些书稿没有达标却极想“立言”的人,就想办法用钱向出版社买书号。卖买书号的现象,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就出现,有关管理部门不止一次地发文严加禁止。然而,有令难行,有止难禁。由于卖书号可以轻易地获得一笔收入,而要求买书号的人又越来越多,出版界就以自费出版的形式,作为这种出书的出路。为了显示自费出版与“卖买书号”的区别,有二条约定:一是自费出版的书必须经过出版社审定,二是必须经过出版社发印。就是说,自费书要在出版社“体内回圈”,而不可由编着者“体外回圈”。不过,约定归约定,倒底怎样“回圈”,则各有操作巧妙,形式上看来似乎与“卖买书号”有别,实际上是五十步和一百步的关系。当下有些出版社对自费出版,是名码标价,来者不拒。反正这样的书花不了多少精力,靠书号就可旱涝保收,何乐而不为?据说,有的出版社目前每年出版的书,有一半以上乃至绝大部分都是自费出的书。
自费出书的泛滥,使不少水准不高,甚至含有错误内容的书稿得以堂而皇之地进入市场。现在,我国每年出书20多万种,数量够多了,品质却良莠不齐,鱼龙混杂。这不但在总体上降低了我国出版物的水准,而且让大量的图书泡沫掩盖和淹没了一些优秀图书,不利于读者的正确选购。因此,我以为,对自费出版,或者说“卖买书号”,不能放弃基本标准的掌握。对“赵公元帅”要有所遏制,不宜让它在出书领域通行无阻。不是出了钱,就什么东西都可以出的。对那些具有自费出版价值的图书,当然可以出,但也应在版权页上注明为自费出版,以有别于没有“自费”的图书,便于读者识别。
这样说,并非说凡自费出版的图书,其品质一定要差些。会有一些具有相当学术文化含量的书稿,或由于出版社有眼无珠,不识货,或因缺乏市场,不为出版社接受,在这样情况下,能以自费出版的形式问世,免遭淹没的命运,可谓功莫大矣。这在历史上也是有先例的。此外,那些出于自娱自乐、自我纪念的自费出版,如果有一定内容,对丰富满足这些人的精神追求,也有好处。因此,我不赞成对自费出版采取完全“堵”的政策,但也不能无分别地任其自由泛滥,要进行必要的管理疏导。
与自费出书的同时,还出现一种自费印“书”的情况。这些作者不向出版社买书号,而是出点钱将文稿交印客类网站印刷成“书”。由于没有正式出版书号,这些“书”只是一种印刷品。不过,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这些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也需要办申请手续,并非随意可以印制的。然而,这一规定也正在受到冲击,难于有效贯彻。
所有这些,说明自费出版、自费印“书”有客观需要,其发展之势不可阻挡,但出书、印“书”,也不能任凭“赵公元帅”指挥,原有的相关规定已不适应现在形势的发展,有的出版社就公开挑战原有的一些规定。比如,有家出版社在网上公开声明:“自费出版图书,作者对作品须承担所有法律责任,文责自负,出版社不承担任何法律与经济责任。”这样,还要出版社干什么?难道就是为了要他们卖书号赚钱吗?这是有违出版社的根本使命的。当前自费出书的混乱局面,单讲不准卖书号已远不够用了,亟需制定切合实际、有导有堵、政策明确的新法规加以规范。
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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