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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共同市场”的挑战与可操作策略



  蔡宏明

  中国国民党主席连战、亲民党主席宋楚瑜相继访问大陆后,两岸建立共同市场、建立稳定两岸经贸合作机制等议题,成为两岸各界所关切之课题。

  事实上,就两岸经贸往来之需要而言,由于目前两岸仍然缺乏参与全球贸易谈判之合作机制,以及“全面性”地处理两岸经贸衍生问题的共同规则,对于未来两岸经贸发展与互信关系之建立,极为不利。因此,有必要务实地思考两岸建立共同市场或经贸合作机制对两岸经贸的意义、挑战与可操作之策略。

  建立“制度性”经贸协商机制的必要性

  基本上,“连胡会”和“宋胡会”就两岸经贸问题所达成之共识,可分为下列几方面:

  一是促进两岸展开全面的经济合作,建立密切的经贸合作关系,包括全面、直接、双向“三通”,开放海空直航,加强投资与贸易的往来与保障,进行农渔业合作,解决台湾农产品在大陆的销售问题,改善交流秩序等;

  二是建立稳定的经贸合作机制;

  三是促进恢复两岸协商后,优先讨论两岸共同市场问题。

  上述共识反映出尤其凸显出海峡两岸间虽然经贸往来密切,但由于政治争议,不但导致两岸迄今无法全面和直接进行海空直航,也缺乏“全面性”地处理两岸投资与贸易的往来与保障问题的“制度性”经贸协商机制与共同规则,更无法构建两岸共同参与全球贸易谈判之合作机制。

  就两岸加入WTO三年来的互动情势观察,虽然两岸贸易额已增加一倍(成长百分之一百点五十二),但也衍生大陆实施钢品防卫措施和冷轧扁轧钢品、聚氯乙烯、苯酚、乙醇胺、尼龙丝及尼龙加工丝等七件反倾销调查案等争议。然而,由于两岸在WTO架构下谈判的高度政治敏感性,使得两岸难像一般正常会员国之间的关系一样,透过WTO谈判或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两岸经贸争议。

  展望未来,随着商品贸易范围扩大,势必衍生两岸农工产品之市场开放原则(如敏感性农工产品之开放方式与数量等)、海关作业程式、食品卫生检验及动植物检疫措施、技术性贸易障碍等相关问题,以及智慧财产权保护、政府采购、竞争政策、环保、防卫措施,反倾销税及平衡税、原产地规定等制度的相互适用与调和问题,均有赖双方进行协商,并安排一定的经贸管理架构。

  此外,台湾未来在开放陆资赴台时,两岸对于特定领域之市场开放原则(如电信、银行、保险与证券)与管理原则、商业人士之短期停留、服务业贸易自由化的处理方式,甚至于争议解决,均亟待有合理的安排。

  对于上述问题,虽然两岸仍然可继续依照各自的立法或规则(如大陆的“对台湾地区贸易管理办法”、台湾的“两岸贸易管理办法”)来规范两岸经贸,但是这种缺乏“制度性”经贸协商与合作机制的现状,对于两岸的企业界,甚至于对外商都充满了非常大的不确定性,更遑论藉由良性合作在多哈回合谈判中,共同提出立场相同之主张,以建构有利于两岸经贸发展的国际环境。

  两岸领导人对建立经贸合作机制的宣示

  平心而论,针对如何以更广泛的经贸关系架构,全面性处理两岸经贸衍生的各项问题,两岸当局都已经提出类似的宣示。例如,陈水扁呼吁“从两岸经贸与文化的统合开始着手,逐步建立两岸之间的信任,进而共同寻求两岸永久和平、政治统合的新架构。”就是希望藉由“两岸经贸正常化”开始,逐步迈向“经济统合”。

  相对地,早在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中共副总理钱其琛在纪念“江八点”发表七周年座谈会时公开表示,当前实现两岸直接三通,可由两岸民间行业组织商谈通航问题,达成协议;中共“愿意听取台湾各界人士关于建立两岸经济合作机制、密切两岸经济关系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在“五一七”声明中,也提出包括“实现全面、直接、双向‘三通’,以利两岸同胞便捷地进行经贸、交流、旅行、观光等活动”和“建立紧密的两岸经济合作安排”等推动两岸经贸发展的主张,也反映其在两岸加入WTO、大陆与香港和澳门开始实施CEPA之后,有意藉由“建立紧密的两岸经济合作安排”之建立,以更广泛的经贸关系架构,全面性处理两岸经贸衍生的各项问题,并确立两岸在WTO架构下之关系。

  建立两岸共同市场的政治障碍

  祇是,由于两岸经济合作安排之建立,必须建立在全面三通、直航等经贸合作关系的基础上,因此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大陆商务部透露:“大陆有中期的考虑,希望和台湾有类似CEPA的安排。”甚至于表示“两岸可以签署类似CEPA(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的经济合作机制,不一定是CEPA,或是其他名字,但必须先实行三通,三通是商谈两岸经济合作新机制的前提和基础。”

  换言之,虽然“连胡会”和“宋胡会”有关两岸建立共同市场、建立稳定两岸经贸合作机制之共识,具有指出未来两岸经贸良性发展方向之意义。但其实现与否之关键,仍在于如何克服全面三通与直航之政治障碍。特别是对台湾而言,根据行政院二○○三年八月十五日“两岸直航评估报告”并未确定究竟是“利多弊少”或“利少弊多”,无疑反映出台湾内部不同立场、职业或利益诉求的人,对于两岸直航与“国家安全”、“产业空洞化”、甚至于“边陲化”之疑虑。对此,即使政府强调,将针对强化国家安全网、加速产业结构调整、建构社会安全网、强化防检疫制度等面向展开相关准备工作。但如何让担心利益受损的人们消弭“不确定”风险之疑虑,恐怕仍将是台湾内部共识的最大阻力。

  CEPA与两岸经贸合作机制

  至于,CEPA模式对于两岸经济合作新机制的建立,则提供了可参考之架构。因为CEPA属于GATT第二十四条、GATS第五条或授权条款所规定之区域贸易协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RTA),且WTO区域贸易委员会已于二○○五年二月十七日及十八日在瑞士日内瓦举行会议,审议CEPA协定内容,以确定CEPA依循WTO自由贸易协定体制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

  再者,对两岸三地的互动与合作而言,CEPA是大陆与香港、澳门作为WTO的单独成员,在WTO架构下所构建之“优惠性经贸关系”。此一“优惠性经贸关系”架构,自然亦是用于大陆与台湾、香港与台湾、澳门与台湾之间。换言之,大陆与台湾、香港与台湾、澳门与台湾也有在WTO架构下协商并签署CEPA、“自由贸易协定”、“共同市场”或是“两岸经贸合作机制”之空间。

  然而,正如两岸直航的高度政治敏感性一样,两岸CEPA、“两岸自由贸易协定”、“两岸共同市场”或是“两岸经贸合作机制”之协商,也将面对同样之问题。特别是因为中港澳CEPA模式强调“符合一国两制”原则,台湾若想和大陆推动类似CEPA之安排,以争取大陆市场利益,势必将如同两岸直航、金融监管和其他协议之协商一样,都将面对“一个国家内部事务、直接双向、互惠互利”原则在台湾内部所衍生的争议。特别是两岸CEPA安排之层次,远超过两岸民间行业组织可以推动之个别经贸议题,尤其需要有更大的政治互信基础。对此,如何让两岸在“一中”和“台湾主体性”间找到平衡点,进而坐上谈判桌,进行有意义的协商?仍将是实现“两岸经济合作架构”最大的难题。

  此外,对两岸CEPA、“两岸自由贸易协定”、“两岸共同市场”或是“两岸经贸合作机制”规范内容之协商问题而言,由于中港、中澳CEPA属大陆对香港和澳门提供“单向优惠”,是为了凸显大陆中央实质支持港澳经济的考量,因而让中港、中澳CEPA得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协商。如今,大陆强调两岸类似CEPA的前提是“尽早实现两岸全面、直接三通”,则显示“两岸自由贸易协定”、“两岸共同市场”或是“两岸经贸合作机制”之安排,并非“单向优惠”;既然不是“单向优惠”,就涉及实施零关税与开放服务行业,而衍生之两岸产业利益问题。特别是两岸互为竞争的产业很多,两岸RTA除了涉及台湾对大陆之市场开放与影响外,由大陆对台湾的钢铁、PVC(聚氯乙烯)等产品课征反倾销税,显示两岸类似CEPA对大陆产业之影响将远较中港澳CEPA显着。因此两岸RTA如何协商、应开放什么项目,都需要更多的谈判时间。

  “两岸共同市场”的可操作策略

  平心而论,两岸签署CEPA、“自由贸易协定”、“共同市场”或是“两岸经贸合作机制”具有下列正面意义:(1)建立两岸新的经贸合作架构,为两岸良性互动开启新方向;(2)减少两岸贸易障碍,并促进两岸货品和劳务之流通;(3)促进两岸公平竞争的环境;(4)增加两岸之投资机会;(5)建立适当且有效保护智慧财产权的机制;(6)创造有效之争议解决程式,有效解决两岸经贸争议;(7)务实推动两岸经济技术合作,以提升全球竞争力。

  正如欧盟经济逐步深化,带来经济版图扩大与全球影响力提升的借镜,如果两岸能摆脱意识形态之争锋,相互尊重,并将“经济整合”作为提升竞争力的共同努力目标,则将会找到可以“务实”推动、逐步实践“两岸经济合作架构”目标的具体推动策略。

  其中,二○○五年两岸春节包机直航有关“澳门协商模式”的确立,对于“建立紧密的两岸经济合作安排”具有积极的意义。因为“澳门协商模式”提供两岸以“民间对民间”的方式,由“双方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可以民间名义参与商谈”方式,解决经贸往来问题,可以为两岸经贸正常化,提供可操作的协商模式;并在该基础上,“由易而难”、“循序渐进”地促进两岸经济全面交流,建立两岸经济合作机制。

  换言之,两岸可以运用“澳门协商模式”,就有关两岸往来中之货币清算、投资保障、金融监理、避免双重课税、货品进口、智慧财产权保护、司法互助、商务仲裁、渔事纠纷仲裁、人身安全、观光、偷渡犯遣返、海漂垃圾、渔工协议等议题,进行协商,以促进两岸展开全面的经济合作,建立密切的经贸合作关系。

  两岸共同市场如何起步

  至于,如何推动两岸建立共同市场或建立稳定两岸经贸合作机制等议题,笔者主张两岸当局应指定适当机构,成立“两岸共同市场”或是“两岸经贸合作机制”、“共同研究小组”,集合学者专家研究两岸签署CEPA、“自由贸易协定”、“共同市场”或是“两岸经贸合作机制”之可行空间,可能涉及的“商品与服务业贸易自由化”、“贸易和投资便捷化”和“两岸产业与技术合作”等各项经贸合作议题(如附表)之效益、影响评估与可操作之具体规范步骤等,提出具体建议。

  对于该等建议架构,两岸当局可以就攸关两岸经贸利益之部分,视实质需要,确立优先推动项目,进而运用“澳门协商模式”,进行协商,逐步以凝聚两岸合作追求经济发展的共识,并实践“共同市场”或是“两岸经贸合作机制”的目标。

  (原载《中国评论》二○○五年八月号,作者系台湾工业总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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