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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改革认识阶段论
认识任何事物都有个过程,认识社会主义改革这一事物同样有个过程。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有关论述,到社会主义各国尤其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革的实践,这个认识过程大致可以分为如下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
第一阶段是马克思恩格斯首先提出社会主义改革问题。马克思以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以及这些矛盾之间的运动规律为依据,阐明瞭社会革命、社会变革的必然趋势,而后,恩格斯则明确表述了社会主义也必需改革的卓越思想。
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有一段著名的论断: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8—9页。)
马克思在上述论断中强调的是:一、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是人类社会产生和发展的主要基础;二,一切历史冲突,一切社会革命,都主要由于生产方式的变更这一终极原因引起的;三、人们必须在生产方式的变更中寻求社会革命的根源,才是正确的途径。
当然,马克思在充分肯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所构成的生产方式的矛盾运动,是人类社会历史前进的动力的同时,并没有否定由经济基础同上层建筑所构成的社会形态的矛盾运动的基本动力的作用。相反,他总是在生产方式和社会形态的交互变动中来说明人类社会历史的变更的。
问题在于,马克思所讲的“社会革命”,是否也包括了“社会改革”?所谓“社会革命”,既是指社会的政治革命,暴力革命,也是指社会的经济革命、文化革命、思想革命和科学技术革命等等,此外,还包括社会改革,即社会的政治改革、经济改革、文化改革和科学技术改革等等。当生产关系完全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状况,成为社会生产力的桎梏时,社会革命中的政治革命,暴力革命,就会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这是以往阶级社会解决生产方式内部矛盾的普遍规律。但是在此之前,在各个阶级社会中,社会革命则是以社会改革为其基本手段,来修补它们各自的生产关系,藉以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在漫长的封建统治的中国,在其封建社会私有制生产关系尚未被彻底推翻之前,商鞅变法、王安石变法和康梁戊戌维新等,都属社会革命中的社会改革范围;在国外,不触动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社会改革方案和措施,不管是奴隶主、封建主或资本家阶级,都是惯常使用的社会革命的手段。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中国共产党人及其领导下的广大劳动群众,与以往阶级社会不同的地方,是用社会主义公有制来战胜私有制,并以社会改革为主要手段的社会革命来巩固和发展这种公有制。
但是,马克思虽然揭示出社会革命和社会改革的普遍原理,却没有具体针对社会主义社会而言。具体针对社会主义社会,指出社会主义社会需要改革的,是恩格斯。
恩格斯在《致恩托·们尼尔》的信中非常清楚地说到:“所谓‘社会主义社会’不是一种一成不变的东西,而应当和任何其它社会制度一样,把它看成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第443页。)恩格斯这一精辟论断,对于社会主义改革,无疑具有一般认识的指导作用。这是因为:一,恩格斯并没有停留在马克思关于社会革命、社会改革的普遍原理上面,不是满足于对以往阶级社会各个时代关于社会革命和社会改革的泛指上面,而是把这个普遍原理引进未来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来具体说明未来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的改革;二,恩格斯反对把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看成僵死的、“一成不变”的东西,强调只有经常的变化和改革,才能保持她的生机和活力,才能符合万物皆变皆动的唯物辩证法则,把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思想贯彻到底。
由上可知,社会主义改革认识过程的第一阶段,是由马克思的“泛指”到恩格斯的“实指”所构成的,是在社会主义社会尚未出现之前进行粗略的科学预见的认识阶段,它对第二阶段的认识起着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第二阶段
第二阶段是列宁、斯大林和毛泽东同志等对社会主义改革第一阶段认识的不断实践和不断丰富的阶段。在这一阶段中,有几个特别突出的认识飞跃必须十分重视:
一是列宁对社会主义改革认识的一个突破点
这个突破点是:用俄国社会主义的实践,证明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制度必需经常改革的卓越思想。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制度改革与社会主义发展的“同时进行论”。
列宁在1921年曾经指出:“今后,在发展生产力和文化方面,我们每前进和提高一步,都必定同时改善和改造我们的苏维埃制度。”( 《列宁全集》第33卷,第89页。)
社会主义经历了由空想到科学,再由科学到现实的漫长历程。而以第一个社会主义现实苏俄出现在其前进发展的实践过程中,首先必定碰到的是恩格斯所预示的社会主义改革问题。因此,作为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缔造者的列宁,在继1917夺取政权以后不到四年之久,便如此紧迫地强调社会主义改革的问题,是至关重要的。所谓社会发展与社会主义改革的“同时进行论”,指的是俄国社会主义的发展与苏维埃制度即社会主义制度的“改善”和“改造”,必须“同时”进行。也就是说,在发展中改革,在改革中发展,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不能人为地加以分割和絶对化。只强调发展而不进行改革,这个发展就是离开改革的发展。离开改革的发展,是异想天开的发展;反之,一味强调改革,但不是为着发展而进行改革,这个改革就是脱离发展的改革。离开发展的改革,便是无的放矢的改革。列宁正是这样坚持社会主义发展同社会主义改革的“同时进行论”,在发展俄国社会主义生产力和文化等等方面的过程中,紧紧地抓住社会主义改革的。
二是斯大林对社会主义改革认识的一个突破点
这个突破点是:用俄国社会主义的实践,证明恩格斯、列宁关于社会主义制度必须经常改革的卓越思想,明确提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相对存在“变旧因素论”。
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认为:“新的生产关系不可能永远是新的,……它开始变旧,并和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发生矛盾。”“这样一种发展的特性是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主要要素之一。”(《斯大林选集》下卷,第585—586、577页。)
就是说:一、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一旦建立起来之后,就有它们各自相对的独立性,这种相对的独立性与最活跃,最革命、变动不居的社会生产力相比较,就出现了社会主义这个新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相对落后因素。这种相对落后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对进一步发展的生产力,无疑是存在着矛盾的。二,斯大林所说的新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变旧,仅仅是“开始”而已,并不是已经变旧、基本变旧或完全变旧,需要彻底推翻的问题。但是,不能因为不是已经变旧、基本变旧或完全变旧,而否定它的开始变旧或有变旧的因素。不然的话,马克思主义哲学辩证法的观点,就很容易被丢弃一旁的。因此,承认社会主义这个新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有变旧的因素,正是斯大林对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关于事物发展特性的具体运用。三、斯大林所说的相对“变旧因素”,不是旧社会带来的,也主要不是社会主义制度某些不完善的环节造成的,而是从整个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总体上说的。但这不是对抗性因素,完全可以通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的自我更新,自我发展的办法去克服。
斯大林曾经用关于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相对“变旧因素论”,来批评那种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生产力性质的“完全适合论”,指出那种说法不能在絶对的意义上来理解,不能把它理解为仿佛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却没有生产关系落后于生产力的增长的现象。生产力是生产中最活动、最革命的力量,这种力量就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也无可争辩地走在生产关系的前面”。(《斯大林选集》下卷,第585—586、577页。)生产关系只是经过一些时候,才会被改造得适合于生产力的性质。可是长期以来,有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本身,是不会出现变旧因素的。这实质上是斯大林曾经批评过的“完全适合论”的变种。可以说,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持续深入,旧社会留给我们的各种旧痕迹一定会逐,步消除乾净,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各种应有的环节一定会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同样毫无疑问的,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变旧的因素,则会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长期存在,即使原有旧因素被克服了,新的旧因素还会在新的更进一步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上相对地出现。因此,这种观点是不对的。当然,在我国现阶段,不仅存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走在相对发展的社会主义生产力后面的旧变因素,而且还存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超越相对落后的社会主义生产力的极左弊端。我们必须改革超越于现实的极左弊端,也必须改革相对落后于现实的变旧因素。对极左弊端固然要加以改革,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只注意对极左弊端的改革,而忽视对变旧因素的改革,变旧因素则会愈加扩张,甚至于能起到极左弊端所不能起到的破坏性。这就是斯大林何以强调“变旧因素论”的真谛所在,也是我们今天进行社会主义改革必须重视的一个方面。
三是毛泽东同志对社会主义改革认识的一个突破点
这个突破点是:用中国社会主义的实践,证明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制度必须经常改革的卓越思想,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改革与阶级斗争时代革命的“性质不同论”。
在党的八届二中全会上的讲话中,毛泽东同志指出将来全世界的帝国主义都打倒了,阶级消灭了,“社会制度还要改革,还会用‘革命’这个词。当然,那时革命的性质不同于阶级斗争时代的革命。”(《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318页。)从上可以很明显地得出这样的结论;一、既然在全世界的帝国主义都打倒了、阶级斗争都消灭了的将来,社会制度“还要改革”,那么,社会主义社会外部还存在帝国主义,还存在阶级斗争的现在,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内部进行社会主义的改革,这完全是合乎逻辑的推理。二、这个改革还会用革命这个词,实际上还是一种革命,改革即革命。这与马克思关于革命包括着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改革不仅是—场革命,而且是一场深刻的革命,毛泽东同志这样一个观点,后来得到了邓小平同志的精辟发挥,这确实是很有意义的概括。三,毛泽东同志所说的改革即革命,性质不同于阶级斗争时代,也就是说,社会主义改革这样的革命,是社会基本矛盾基本一致前提下的非对抗性质的革命。当然,社会基本矛盾的基本一致并不是没有矛盾,但这些矛盾是非对抗性质的矛盾,完全可以通过社会主义制度的自身改革即革命来加以克服。这同阶级斗争时代的革命是不可同日而语的。我们现在就是遵照毛泽东同志这一思想来认识社会主义改革的性质的。因此,毛泽东同志关于改革的“性质不同论”,成为我国现阶段进行社会主义各项改革的极为重要的指导性理论,是理所当然的,合乎我国实际的理论。
四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改革认识的一个突破点
这个突破点是:把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目标结合起来,明确提出现代化的整过程要贯穿社会主义改革的“贯穿过程论”。
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要在本世纪末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目标,需要有一系列的政策和组织措施,要进行社会主义的改革,“使之适应于现代化大经济的需要。”(《邓小平文选》,第125—126页。)胡耀邦同志也曾说到,搞现代化必须进行一系列的改革,“改革要贯穿现代化的整个过程。”(《胡耀邦同志论改革的言论摘録》。)
这说明:一我们在本世纪末要实现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目标与社会主义的改革之间,存在着必然的、重大的关系。就是说,不改革就不能适应现代化的需要,不改革就不能实现现代化。现代化实现的广度和深度,取决于改革的广度和深度,因此,改革的成败,是现代化成败的关键所在。只有这样来认识这两者的关系,才能真正领会党中央关于改革的一系列正确决策的深刻意义。二、搞现代化需要社会主义改革,这一点已经明确了。然而,对于社会主义改革,是现代化的某一个阶段才需要,而有的阶段就不一定需要,抑或整个过程中的各个阶段都需要?对于这一点,胡耀邦同志的回答是:改革要贯穿在每个阶段,更不存在不进行改革就能化得起来的非改革阶段。幻想不通过改革就能实现现代化的观点是不对的,幻想现代化过程中某一阶段不需要改革就能化得起来的观点同样是幼稚的。只有把改革贯穿在现代化的整个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才是“贯穿过程论”所揭示的内在发展规律。这一阶段,明显的特点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已经产生、成长、发展和壮大的过程中,来认识社会主义改革的。它在总体上不象第一阶段那样,是粗略的科学预见性的认识,而是在这种预见性认识之上,直接为社会主义现实服务的认识,因此更具现实性和针对性。
概而言之,如果把对社会主义改革认识过程的第一阶段看成是第二阶段的必要准备,那么,第二阶段便是第一阶段的必然结果。我们既不能轻视第一阶段的认识,又不能躺在第一阶段的认识上面。第二阶段的认识固然是深化了的认识,但只是相对而言的。随着社会主义各国改革实践的不断深入,随着国际国内条件的不断变化,人们对社会主义改革的认识过程,必定会出现另一些阶段。总之,认识是没有止境的,也因此,社会主义改革认识的总过程不是僵化封闭的,而是生动开放的,不是已经完结了,而是还在不断地发展着。
(这是作者在1986年初为“全国社会主义改革研讨会”所撰的论文,发表于《社会科学评论》1986年第3期。《文摘报》等多家报刊转发。文中认为对社会主义改革的认识是个历史过程。到发文为止,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并对这两个阶段进行了理论的阐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