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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股的第三种意见
围遶着企业自留资金能否用企业股的形式重置于企业的经济活动之中这个论题,赞成者认为,企业留利是企业职工劳动所创造,理应以企业股的形式转化为企业所有,否定者则强调,企业留利是国家投资而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当然属于国家,企业股的设置是对国家资产的剥夺。基于这个分歧,产生了对企业股的含义及其作用的不同理解。
笔者认为,双方的观点都有一些合理因素,但也有欠周之处。对于可能成为企业股的企业自留资金,客观地说,这部分自留资金的多少,一般要受四个因素的影响:一是政策因素,二是价格因素,三是承包基数的因素,四是企业努力的因素。也就是说,企业留利多,有的是因为国家给予优惠政策,有的是因其产品价高利大,有的是因为承包基数偏低,还有相当一部分是企业经过自身的努力,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增加产品的生产或销售数量,降低生产经营成本,致使企业的经济效益明显好转而形成。这样说来,这部分留利既不全是企业职工的劳动所得,也不仅仅是国家投资的成果。因此,简单地把这部分资产的所有权归属于企业还是国家,都是不合适的。
设置“企业股”若是为了把自留资金的所有权转移到企业,甚至转化到个人,这样做的后果,是国家财产遭到损失,于企业本身的发展也不利。据资料表明,全国国有资产到1987年留用资金累计总额已达1424亿元,其中生产发展基金565亿元,这么大块的资金,由国家所有变为企业所有,对于国家资金的总控制来说,将是一个大缺口。
但是,仅仅因为以上原因,就否定企业股的存在,把企业留利划归国家股,这同样是不合理的。这样做的后果,是国家股在企业股份中占絶大部分比例,由此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一是难以通过股份制实现政企分开的目的;二是企业资产中,国家占了絶大部分,经营风险仍主要由国家承担,从而失去了国家通过承包制和股份制提高企业自主权和积极性的本意,因企业改革才促使企业资产增长的成果将付诸东流,改革又会回到原来的起点,这是对改革的挫伤,对企业职工积极性的挫伤。
为此,笔者认为,我国企业的股份制要顺利、有效地施行,必须藉助于设置“企业股”这样的形式。当然,这里所说的企业股是有着特定的含义的。既然企业留利是多方面因素作用的结果,国家的扶持是一个重要方面,另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经营的好坏和职工的努力。为综合平衡这两方面的利益而设置的企业股,其最终的产权属于国家,长期留给企业使用(不是永久性的),作为国家对新成立的股份制企业的扶持资助,同时,国家要规定其用途,即只能用作生产经营基金,股息和红利留给企业。正常条件下,规定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公益金和奬励基金,另一部分作为企业法人股向其他企业投资,当企业出现亏损时,首先由这部分股息和红利扺偿,剩余部分才作以上两项分配,当股息和红利仍不扺亏时,不能单独由企业股承担,而是由全体股东共同负担。
这种做法的明显好处是:
一是企业行使对企业股支配使用的自主权,国家规定在若干年后或是收回,或是重新转入国家股。在此之前,国家不能通过这部分股份的产权来干预企业的经济活动。这样,既不违反《国营工业企业法》、《国营工业企业承包条例》中,对企业自有资金扩大再生产形成的资产,其最终所有权都属于国家的规定,对企业来说,取得了企业股的独立使用权,减轻了国家的行政干预,也就带来了企业的活力和职工的积极性。
二是由于企业股的产权最终属于国家,且事先规定其用途只能是“生产经营基金”,这就保证了国家用之于扶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初衷,防止了企业把它转化到职工个人,转化成消费基金,导致企业短期行为的作法。
三是企业股所得的股息和红利的一部分作为企业法人股而进行分配,而企业法人股是属全体股东所有,可以说这是对企业股东的让利,一方面这是对股东的利益刺激,以鼓励老股东增加股份,吸引新股东参加投资,另一方面规定企业法人股只能向其他企业投资,发展下去,全社会的股份制企业的股份构成将会是:企业法人股和个人股不断增大其比重,企业股则会因其总量不变而在股份中变得越来越微不足道,到了一定程度,企业股转化为国家股。至此我们就完成了向规范化股份制企业过渡的历史进程。
四是对于企业职工来说,这种做法给他们带来实惠,企业股所得到的股息和分红的一部分转化为公益金和奬励基金,这里直接的受益者是企业职工,这就能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这是作者在1989年初与刘清同志参与《南方日报》关于企业股的讨论而合写的论文,发表于《南方日报》1989年6月21日,获优秀论文二等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