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俏也不争春



  一、我国殡葬业现存的七大“顽症”

  记:范会长,我们瞭解到,您带领广东一批学者,很早提出打破殡葬业垄断经营问题,很早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法”的起草工作问题,很早提出从墓葬、骨灰楼逐步过渡到适合我国大部分民众“落叶归根”、“入土为安”的树葬即森林墓园为主的现代文明葬式问题……这一系列重要观点的率先提出,说明您及您的团队对我国殡葬业的困惑与趋势很有研究。值此清明时节,想请您谈谈我国殡葬业现状中的突出问题。

  范:我与我的团体与其说对殡葬业有点研究,不如说对该行业的现状与走向有所担忧。从这个角度上讲,我有义务尽量回答各位的问题。你们感到不合适发表的,或出格的,就大刀阔斧地砍掉罢(众笑)!

  记:范会长,许多人对我国殡葬业的现存问题感到很困惑,老百姓也意见纷纷,您觉得主要存在什么问题?它的症结何在?

  范:透过纷纭复杂的乱象,从全局及实质来看,本人认为,我国殡葬业存在的症结主要有七大方面。

  记:第一个症结是什么?

  范:第一个症结是观念的守旧。这主要是指上层有关领导部门,对我国13多亿人非常揪心的“死”的问题,还没有真正摆在主要的议事日程之上,较多的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国情来看待殡葬大业,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或市场经济初起的今天却抱残守缺,不思进取,不思创新,得过且过,无动于衷,无能为力,无所作为。此外,在老百姓里头,不少人旧习难改,分不清文明与愚昧,也助长了上层领导部门观念的守旧。举个例子:中国的殡葬业可否归入国民经济的行列?难道还一直把它作为纯粹的民政福利事业来对待吗?如果没有上层的观念更新,很难改变现有的状态。

  记:您指出的这一症结是很尖鋭的,上层有关领导受得了吗?

  范:你们不要低估上层领导的接受能力,现在的民主风气不是有了很大的改善吗?要相信他们的气量(众笑)。

  记:是的。第二个症结呢?

  范:第二个症结是体制的弊端。现有观念的守旧必然出现现存体制的弊端。体制虽然不能决定一切,但着实是非常关键的东西。守旧的观念与这种体制引发的弊端是互为因果的。当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各行各业开始逐步运作之时,却在殡葬业中死守计划经济体制的条条框框,或只对这些条条框框进行修修补补,还是一拖再拖,这就在客观上容忍陈旧体制的存在,更谈不上与时俱进、因势利导,在实践中寻求新体制的支持并使之释放出深化改革开放的亮光,陈旧体制的弊端也便难于消除。陈旧体制的弊端有很多表现形式,但最为突出的,仍是把殡葬业看成纯粹的民政福利事业,一概仍由民政部门包揽,那就非碰壁不可。

  第三个症结是管理的滞后。有什么样的体制就有什么样的管理。管理是以体制为基础的。体制的弊端是管理滞后的重要原因。殡葬业现仍是纯粹的民政福利事业,仍由民政部门包揽一切,很自然的,在管理上就是政企不分,以政代企,管理权与经营权合一,裁判员与运动员合一。具体来说,各级民政部门的殡葬处、所等这些政府的行政管理机构,与各级民政部门的火葬场、殡仪馆、墓园骨灰楼等这些企业性机构,一直到今天,很多地方还是难舍难分的。殡葬处所的行政人员与企业性机构人员互为任职或领取工资、福利等现象,虽然有了一些改变,但要彻底分家又谈何容易。因此,管理的滞后不仅阻碍殡葬业的逐步产业化与逐步成为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路向,更为该行业的垄断与腐败保留了巨大的空间与温床,迫使国家审计部门不得不将其列为主要审计的对象。

  第四个症结是经营的垄断。我国殡葬业由于观念的守旧、体制的弊端和管理的滞后,集中到一点,便形成经营的垄断,其高额利益就是经营垄断的原始积累。这种高额利益大都以国有形式存放在各级民政部门之中,并不归入国民经济的总体序列。虽然其中一部分用于补偿垄断经营正常的运作成本,但垄断经营所取得的垄断利益中的垄断利润无疑成了各级民政部门可以任意支配的囊中物。这就是各级民政部门为什么既在“狠抓”管理权的同时,又迟迟放不下经营权的奥秘所在。为了掩人耳目,早些年以来各地出现了一些名义上的合资、合作或个体的公司,但要打破殡葬业实质上顽存的垄断经营,还利于国,还利于民,仍是任重道远之举。

  第五个症结是价格的失控。我国各地火化区中的物价部门,依据具体情况,大都定出收尸、运尸、火化及骨灰存放等等环节的价格,一般来说是适中的,大部分老百姓能承受。老百姓之所以有意见,往往是执行中出现任意拉高的现象而产生价格的严重失控;各地火化区设立的骨灰存放处或骨灰楼也同样有上述情况的发生;特别需要指出的,各处的墓地包括国有的、名义上私营的更是趁火打劫、混水摸鱼,到目前为止,各种墓地从每㎡3—4万元到更高的价格,可谓应有尽有,每座墓地数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已逐步普遍起来,这根本谈不上由火化区物价部门定价的问题,更不是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动所至,主要的、关键的还在于人为之患,在于容忍垄断经营的观念、体制与管理。我国殡葬业的改革开放若要有根本的进展,不逐步解决容忍垄断经营的观念、体制与管理,断无别路可行。

  第六个症结是宣传的误导。我国现有的殡葬管理条例需要全面的、根本的修改,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其中讲到现有的骨灰存放处、骨灰楼塔及骨灰葬入墓地等,不是长期的形式,而是过渡性形式。长期性形式就是把骨灰最好埋在树林子下面,即进行树葬的处理,或进行海葬即把骨灰撒入江河大海……很可惜,殡葬管理条例中对这种长期性葬式的肯定与倡导却被各级民政部门有意或无意地压了下来,而对那些过渡性葬式的骨灰楼塔、骨灰葬入墓地却大加宣传,大加推进,有的地方曾经一度否定树葬的试点经验,更不允许进行新时期民办森林墓园的创建,甚至由原来说已有墓园用地二、三十年都用不完,现在却完全倒过来了,讲什么骨灰楼塔、墓地等很紧张,几乎没有地方可用了,因而在全力以赴地把絶大部分的金钱用作骨灰楼塔、石料墓园的广泛征地和扩建上头。看来,越大越豪华越起劲越有政绩越有钱挣,这恐怕就是内里干坤、长期误导的猫腻。

  第七个症结是法规的残缺。现在不是说要依法治国吗?许多行业都有法规的不断出台,唯独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法的影子。多少年来,13亿多人的大国,只有一个殡葬管理条例在那里死撑。说实话,这个条例起过应有作用,但许多条文已大大过时,许多新的问题根本无力回应。不难设想,我国殡葬业现存的诸多实际困惑和混乱现象,归根结底,盖因无法可依、无法可解造成的。我们广东社会学界多年以来一直在呼吁殡葬法的起草工作,但该法的起草工作至今不见动静,就连殡葬管理条例的修订已讲了5个年头也还不知道是什么样的结果,实在令人遗憾。

  记:前面您讲的七大症结,应该说是修改现行殡葬管理条例必须认真注意的,也是将来起草殡葬法必须认真避免的。

  范:对。关于管理条例的修改以及将来殡葬法的起草问题,如果不对我国殡葬业现存的七大症结予与全面、系统的认识,还是固守旧有的框框,断然搞不出适合时代要求的东西;它必须是中国文明与世界文明有机结合的充分反映;必须是以人为本与和谐发展相互促进的充分体现。

  记:有人说我国的殡葬管理条例修改了5年还出不来,以及殡葬法的起草工作迟迟排不上队,是因为我国殡葬业自身的发育还不健全所至。这种看法对吗?

  范:这种看法当然不对。我国经济自身的发育难道就很健全了吗?我国广大农村经济自身的发育难道就很健全了吗?除经济之外的其他各行业自身的发育是不是也已很健全了呢?我相信没有人敢完全肯定。然而,不敢完全肯定并不等于不去用法规来促进他们逐步走向自身的健全。殡葬业自身的健全也不例外,毫无什么“特殊”可言。固然,现有管理条例的修改和殡葬法的起草要非常慎重,要有许多时日,要有许多配合的条件,但不能因此而等待,成为法规滞后的藉口,行政不作为的依据,任由困惑与混乱漫延。

  记:殡葬管理条例的修改与殡葬法的起草等工作,应怎么弄才行?

  范:这方面的工作很多具体问题,但不管怎么弄,有一条,就是不能由部门包办,应开门来搞,才有公正、公平可言。不然,把条例或法规的修改与起草变成仍是保护部门利益的东西,只有部门的特权而无部门的义务,只是管老百姓的,看起来不残缺,实际上还是残缺不堪的,我国殡葬业中现存的各种顽症、混乱和困惑则会依然故我。

  二、我国殡葬业流行的七种“怪论”

  记:范会长,您对我国殡葬业现存七大症结的概括与阐析,是我们过去很少听到的,这么系统、全面而又相当尖鋭的观点,定会对该行业改革开放的决策起着重要的参考作用。现在请您讲讲另一个问题,即目前不利于殡葬行业深化改革开放的代表性观点有哪些?

  范:目前在社会上流行的一批观点,很不利于殡葬业的改革开放,必须给予正视。据我看,可以归纳为七种“怪论”。

  记:七种“怪论”之一是什么?

  范:之一是“行业特殊论”。各级民政部门的许多红头文件、领导讲话及舆论宣传品,向来都把殡葬行业看成是特殊行业,主要依据就是指处理死人的行业不同于其他行业。如果这样类推,处理生人的行业等等也不同于处理死人的行业,是否要列入特殊行业?从商品的角度看,任何出售的产品都有其价值和使用价值,包括殡葬行业出售的殡葬用品,均有这一共性,有什么特殊可言?当然,任何商品的具体使用价值是不同的,例如茶杯主要盛茶水的,炉灶是用来煮饭的,纸张是用来写字画画的。但不能说茶杯、炉灶和纸张都是特殊商品,其行业都是特殊行业。大家都特殊,就没有什么特殊。硬将殡葬行业列为特殊行业,不利于把它作为国民经济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利于把它置于市场经济的总体行业之中进行总体的、与时俱进的改革开放。多年来的事实证明,殡葬行业的改革开放之所以落后于市场经济的总体形态,之所以产生那么多的困惑与混乱,自有许多原因,但与殡葬行业特殊论的观念作怪大有关系,应该说难辞其咎。

  记:这是不是说,它与殡葬行业现存的第一大症结——观念的守旧相对应?与殡葬行业纯粹是民政福利事业的固有观念相对应?

  范:这样联系是有道理的。如果不把殡葬行业看成是特殊于国民经济各行业的东西,不把它看成纯粹是民政福利事业,就必须进行根本性的改革与开放,特别在观念、体制、管理、经营、价格、宣传及法规各方面的改革开放,以顺应市场经济的总体发展,而不是不断地抬出“特殊”的挡箭牌妨碍自身的发展,阻碍总体的发展。

  记:“怪论”之二是什么?

  范:之二是“垄断消失论”。多少年来,社会上大多数人都认为:殡葬行业政企不分,以政代企,管理权与经营权合一,裁判员与运动员连体,打击、排斥民资与外资进入而形成行业垄断的现象必须坚决破除。但相关部门在一段时间并不承认这种行业垄断现象的存在。而今天,却抛出垄断似曾有过,但由于放宽了许多政策,国有企业之外,出现了合作、合资企业,可见垄断消失了。

  记:从不承认有垄断到承认有垄断,不是个很大的进展吗?

  范:是个很大的进展。但说垄断已消失了,你们相信吗?

  记:出现了一些合作、合资企业,垄断不就消失了吗?

  范:哪有这么容易就使垄断消失呢!

  记:那是怎么回事?

  范:殡葬行业垄断的消失,固然要看国有企业之外容许合作、合资企业的生长这一点,但这仅仅是一个方面,更为关键的,还在于现有观念体制与管理等是否对减少或根除垄断起着决定性作用。如果在这些关键性的问题没有大的改变,只是搞些徒有形式的合作、合资企业,除了掩人耳目、分散坚持垄断的骂名之外,用处有一些,但要消除事实上的垄断是不可能的。国有企业中做这一行的人心里最清楚。国有企业的官气、霸气来自于坚硬的行政体制、管理与经营老路,美其名曰的一些合作、合资企业,只是它的“三陪女”罢了(众笑),这些“三陪女”要成为行业中真正的“老板”,还差远呢!

  记:您说的“垄断消失论”似乎是新形势下“垄断特殊论”的最新版本,我们能这样理解吗?

  范:也说得过去。行业特殊论讲不下去,搞垄断既然捱骂,好,要死死抓住实质上仍由民政部门严控的该行业的垄断权益,非藉助于该行业的国有企业这张王牌不可。这张王牌占有的国内市场相当巨大,合作、合资企业算老几?这样,不就成了不讲特殊的特殊吗?

  记:“怪论”之三呢?

  范:之三是“拉动内需论”。激活内部消费欲望,发展我国总体经济,这是很不错的。问题在于具体到殡葬行业,激发内部消费欲望就意味着刺激絶大多数的丧家多花钱、花大钱甚至花过头钱。这是说,让老百姓把许多钱大把钱或过头钱花在丧事上,花在厚葬上,特别是花在争购毫华的坟墓上,势必成了殡葬业中实质上占据垄断地位的仍由民政部门控制的国有企业的金银仓库。然而,在殡葬行业尚未列入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其产值因而也不列入国民经济总体产值的情况下,这金银仓库里储蓄的真金白银并不是国家的财政收入。这不仅把絶大多数丧家的消费兴趣和消费欲望加以扭曲,也减少了殡葬行业之外许多社会必要的消费兴趣与消费欲望,更给国家总体经济的正当发展设置了许多障碍。可见这不是我们希望的拉动内需,而是假借了拉动内需之名,获取了垄断利润之实。

  记:这么说,殡葬业中所谓的“拉动内需论”,原来是为“垄断消失论”化妆?

  范:有这种嫌疑。与这种嫌疑相关的怪论之四就是“涨价合理论”。

  记:请讲讲这一“怪论”。

  范:一些地方的民政官员兼殡葬行业的负责人振振有词地宣说:殡葬行业原来的许多定价过低,经营起来很困难;现有的殡葬设施太陈旧,需要改造或新建;现有的骨灰楼、墓地等严重紧缺,需要多搞些地皮来应对;从事殡葬行业职工的社会地位与工资待遇过低,需要多弄些收入来弥补弥补……因此,不涨价是不行的,“涨价合理论”不就出来了吗?

  记:殡葬行业中原有的许多定价是否有过低的问题?

  范:该行业中的许多价格是由当地物价局部门根据实情定出的,一般与当地相应的消费水平相近,一般也不存在过高或过低的问题。如果违反当地物价部门的定价而自行抬价,就是不合理的行为,“涨价合理论”就是错误的。

  记:收尸、火化等具体环节的价格是很明白的,如果附加收费,是不是随意的涨价行为?

  范:这个过程中的一些附加收费,如果事先不告知丧主或丧主不愿意承受,既是随意的涨价行为,又是行风腐败的行为。

  记:现有墓地的价格五花八门,是物价部门定的呢还是殡葬企业自己定的?

  范:这方面的价格及涨幅大多数是殡葬企业自定的,物价部门睁只眼、闭只眼,或从中得到什么好处也未可知。

  记:我见过一处同样格式的墓地,前年是20万元,今年却是35万元,涨幅这么厉害,这不是严重的不合理吗?

  范:但那些人还说“涨价合理”呢,你说怪不怪?

  记:现有殡葬设施的改造或新建,也是“涨价合理论”的理由吗?

  范:大多数由国有企业垄断的殡葬设施在改造与新建时,除动用部分垄断所得的利润,大部分还要政府埋单,花纳税人的钱。这两方面的投资与涨价有关联:如果改造与新建时大搞豪华气派,于同等规格的产品,用户的分担肯定多了,自然也就涨价了;反之,不会造成涨价现象。也就是说,在与当地消费水平相应的前提下,站在絶大多数消费者的立场上来改造或新建设施,严格控制涨价问题既是政府的责任,也是纳税人共享改造或新建设施的权利,再涨价是没有理由的。

  记:现在,该行业的人说,骨灰楼不够用,墓地不够用,急需大量征地,要多起些骨灰楼,多建些墓园,以缓解燃眉之急,也是涨价的理由?

  范:前些年,我们说骨灰楼塔及墓园用地不够,但不宜再建,而最急需搞的,应对民办森林墓园问题作出试验与推广,以节约用地、转变厚葬观念。然而,相关企业和部门都说,现有的骨灰楼塔及墓园,二、三十年都用不完,没有必要搞节约用地的那种试验与推广。现在呢?转了1800大弯,多么强调用地的紧缺呵!

  记:紧缺不就造成涨价吗?

  范:未必。如果从广州地区情况看,少搞点骨灰楼塔和墓地,在建设森林公园的同时将它墓园化、办民化、大众化,不就能节约投资特别是政府财政支出的那部分吗?不就能控制实质上垄断性的涨价现象吗?

  记:为打破垄断与倡导树葬,早在数年前你们曾经联合民营企业及广州某处山地农村,试图搞出民办森林墓园的试验,虽然被有关部门卡死了,现在还想搞吗?

  范:只要有可能,不会放弃。但希望有关部门转换观念,大放緑灯才行呵。不然实质上垄断现有骨灰楼塔特别是墓地的国有企业,还会藉口墓地等的紧缺而大量征地、大大涨价。

  记:该行业的人说,他们职工的社会地位及工薪待遇太低,是这样吗?

  范:该行业的社会地位低,是历史及观念陈旧造成的。随着社会的进化与发展,这个问题一定会逐步改变。已经可以看到,该行业招工时,自愿应聘的大学毕业生等不少呵,既说明人们的从业观念在改进,该行业的社会地位也在改善。当然,要彻底改变,尚需许多时日。如果陈旧观念不变,就是涨价也不等于其社会地位已改善,更不是该行业必须涨价的主要原因之一。至于该行业职工的工薪太低一说,我不敢苟同。据瞭解,该行业中层以上的负责人,年薪10多万、20多万、30多万及更高一些的,普遍得很,一般职工也不低于5—8千元的月工资,其他奬金与福利也可观。

  记:工薪等既然那么多,涨价之后不就更多了吗?

  范:韩信点兵,多多益善。一般的垄断单位与部门,都有这种心态,但若打破了这种垄断,工薪、奬金、福利等等就可能会减下来,受不了呵,所以要死顶,要设法子维持垄断,要设法子涨价,哪管你合不合理。

  记:请问“怪论”之五是什么?

  范:之五是“简丧过时论”。不管是以往和今天,只要站在普罗大众的立场上来讲话,都不会主张和宣扬丧事从简是过时的。特别在当代,勤俭节约仍是国人必须发扬的优秀传统。就是在丧葬上,我国的殡葬管理条例也一再强调丧事简办的原则。作为殡葬业管理方面和经营方面的负责人,本应坚守这一原则来引导丧家的消费心理和消费行为,促进勤俭节约的民风与社风的承继与光大。然而,“简丧过时论”却是始自该行业的某些负责人。由于他们强调“行业特殊论”、“垄断消失论”、“拉动内需论”和“涨价合理论”等等,不可避免地便会把简丧之风丢弃,认为是过时的东西,也就财大气粗了。

  记:据说,某大市殡仪馆在每年操办的3万多场丧事中,只有100余场是按简办原则即5—600元搞妥的,其他几万户丧主的花费都很大,这说明什么问题?

  范:这说明“简丧过时论”引导出来的后果是较为明显的、严重的。不仅如此,这几万户丧家走出殡仪馆之后,不少人还将花更多的钱来大办墓地。可见攀比心理、厚葬之风已经把“简丧过时论”推向热潮,如不正视,絶大多数老百姓会担心成为“房奴”、“车奴”、之外的“丧奴”、“墓奴”呵。

  记:有些发了财的人或名人动用百万、几百万搞丧事,这对“简丧过时论”的批评有否影响?

  范:一些有钱人或一些名人花许多钱办丧事,这在中外历史与现实中,都是存在的,作为殡葬行业应提供优良服务。但我们是站在絶大多数劳动群众的立场上来批评“简丧过时论”的观点,而不是跟在一些有钱人或名人的屁股后面跑,有奶便是娘,“撒大把金钱才能享受‘人性化服务’,少花钱就别想得到‘人性化服务’”,这种赤裸裸的服务观真叫老百姓心寒。他们也不懂得什么叫人性化服务。

  记:持“简丧过时论”者认为,钱花得少,感情上过不去,人性上受指谪,这种看法对吗?

  范:办丧事与感情和人性的深浅度有关系,但不能说,花钱越多,感情就越深,越有人性;花钱少,感情就浅,人性就很有限。“简丧过时论”者那种看法,老百姓千万别上当,也别因此把你的荷包变为他们的荷包。

  记:范会长,您已经讲了殡葬行业现有的七种“怪论”之五。之六是什么?

  范:之六是“国家发财论”。该行业的一些代表性人物称:殡葬业即使是高收费、搞垄断,那也是国家在“发死人财”,对此,我们把它概括为“国家发财论”。关于这方面的看法,我已在殡葬行业现存的七大顽症之四讲过了,在这里需要加以说明的是:该行业在实质上进行垄断经营所得的高额利润,并没有归入国民经济的总体序列,更没有将那些利润上交国家,成为国家财政的部分来源,反而需要从财政蛋糕中切一块来作为扶持殡葬行业中有关公益部分的经费,怎么能说国家在发死人财,让国家吃死猫呢?究其目的,还是在“忽悠”老百姓呵。

  记:为什么这些国有企业的垄断所得不归国家,国家还要投入经费呢。

  范:从全局看,杨光民先生提供的统计数据是:2005年止,全国13亿多人,仅有殡仪馆1549个,管理单位681个,公办经营性公墓1000个,从业人员6.9万人。要求每县建一馆、一场、一炉的指标也尚未达到,因此火化率与土葬率之比为53:47。这种情况说明瞭我国殡葬行业的总体现状。国家不扶持、不投入经费,不搞好该行业中公益性那部分的服务基础,与新时期的要求是很不相称的,国家之所以不列入该行业国有企业垄断所得的利润,也主要是为了该行业中公益性那部分服务基础的自强。这两部分钱银如果用得不好,或出了问题,便会妨碍我国殡葬事业与殡葬产业的改善与发展。从这里也能看到,一方面,减轻和用好国家的投入,管理安排好国有企业的利润,另方面引入社会资本、民间资本甚至外资来经营该行业,多条腿走路,总比独脚跛腿要好。当然,就是这样做了,国家也决不会利用死人方面来发财,而是在民政事业方面,在公益服务方面,为国民造福,让国人共享。

  记:最后一个“怪论”是什么?

  范:最后一个“怪论”就是“树葬陪衬论”。我在前面讲“宣传的误导”这一顽症时,已经提到了。当骨灰楼塔和墓园等过渡性、非永久性墓式遭受质疑时,当树葬、海葬等这些长期性、永久性葬式逐步从被打压的误导宣传中冲出来时,产生的“树葬陪衬论”,是指有关部门不得不对树葬等作些宣传、作些肯定,作些样子,以减少在固守骨灰楼塔和墓园等过渡性、非永久性葬式并从中渔利时引来社会舆论的骂声。事实也如此。比如某市,当今大讲特讲的,大做特做的,并不是树葬等葬式的问题,而是那些过渡性、非永久性的葬式。我很希望有关部门在这个问题上进行必要的反思,进行必要的换位,在改造环境、美化城市、新建数十座森林公园的同时,嵌入森林墓园的设计,让广大丧主得到便宜、实惠、环保而又文明的服务,不是一石数鸟吗?!

  记:范会长,您花了许多时间和精力接受我们的采访,所谈的七大“顽症”及七种“怪论”给我们以很大的震动与启发,相信对我国、广东殡葬行业的深化改革开放大有禅益。同时还想请您谈一个问题:对我国、广东殡葬行业的出路有什么方向性的建议?

  范:这个题目很大,只能从现有的认识谈几点看法:

  一、作为学者,我给你们讲的七大“顽症”及七种“怪论”,不一定很准确、很真实地反映了我国、广东殡葬行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但也关系到该行业今后的出路与深化改革开放的走向,并非芝麻緑荳式的东西,希望有关部门认真参考,取其精华、弃其糟粕。

  二、在殡葬管理条例未出台前,要清理现存的“红头文件”,特别是相互“打架”的文件,不然,同一件事,在某省做不了,在另一个省又在做,会引起很多麻烦;同时,有关部门要敢于承担“人治”环节出现的那些问题,不要动不动就推得一干二净,把所有错误都堆在一些企业或下边行政部门的头上,这是很不好的政风、政德。举例说,最近我看了一篇大报的报导,通篇看不到上层行政部门在殡改方面引导失误的责任,更看不到法制残缺是那些乱象的根本所在。如果一般的记者作这样流行的调研描述可以理解,但作为大报法制方面的记者是很没有法制观念的。

  三、我认为当务之急,要把殡葬管理条例修改好,尽量早些出台。修改时,务须考虑现存行业的观念、体制、管理、经营、价格及宣传等主要方面的问题;务须打破旧框框,不受原有条例模式的局限,真正能在实践中管用的新东西;务须与国家殡葬法的起草与制定工作相联接,为期后国家殡葬法的问世开启路向;同时,殡葬管理条例的修改与国家殡葬法的起草,务须以宪法为宗,以人为本,从国情出发,吸纳国外可行的东西,特别要强调高度重视人的权利与义务。

   四、对于我国、广东殡葬行业的问题与出路的看法和建议,我和我的团队在跟踪多年的过程中,分别写作出版的《殡葬改革社会学》、《更新观念  创新发展——广东社会学界多年来推进殡葬业改革开放的策应》及《咬住青山不放松——对殡葬业和谐发展的探讨》等著述里,都作了较为系统的阐析,因时间与精力关系,不在这里重复引述或介绍。当然,对多年来的殡葬改革理论与实践,我们面临着深刻反思的许多问题,还要进行探讨。希望有关部门和有兴趣的同仁——包括今天众多的记者在内,都来批正。

  记:您代表您的团队赠送的这些著作,我们当会认真学习。在这里,非常感谢您百忙中为大家所作的访谈。

  范:非常高兴接受你们的采访,在又得罪了一些人的同时,却增加瞭如你们这样的一批朋友,应该深谢大家!

  ([《广东社会学通讯》 2007年第6—7期编者按]  2007年清明节前后,广东省社科联副主席、广东社会学学会会长范英研究员,就我国、广东殡葬业的现状与出路问题,分别接受了中央电视台、广东电视台、广州电视台及《新闻周刊》、《南华早报》、《亚太经济时报》、《广东社会学通讯》、《精神文明学通讯》等报刊记者的采访。为切实推进我国、广东等地殡葬业的改革开放与和谐发展,本刊征得范会长的同意,将他在前述受访録音中精彩的、尖鋭的对话观点整理刊出,以飱本会及关心殡葬业的各界同仁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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