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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制订《广东省环境资源保护执法与刑事衔接实施细则》的建议
梁镰銮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正式公布,这是指导广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科学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对于全面开创广东科学发展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决定》明确提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环境”。要树立保护也是发展的理念,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从“软约束”向“硬约束”转变。这对破解我省国土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明瞭方向。实践已证明,法制是推动环境资源保护从“软约束”向“硬约束”转变的重要手段之一。近年来,我省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已取得可喜的成绩,2006年单值GDP和工业增加值能耗分别是全国水平的63.9%和41.1%,2007年继续降低,节约集约用地成效显着。然而,由于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尚未根本改变,可持续发展的压力依然较大,资源和环境的约束仍趋紧。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任务依然十分艰巨。
目前,省辖区内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案件时有发生,根据《广州日报》近期报导资料:
6月3日,省环保局检查小组对四会市独水河流域内需停产整顿的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这些企业仍顶风作案照常生产,随即由肇庆市环保局查办了龙甫电镀工业区13家利用溢流槽偷排有毒电镀废水的电镀厂,给予每厂10万元罚款的处罚通知书。该工业区电镀生产线120条中只有29条获批准,非法生产占76%以上。
6月12日,由群众投诉,韶关市工商部门查封了4个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无证照的盗挖国家稀土资源矿的黑矿场;五华县国土、林业、公安、水利、环保、安监等部门联合捣毁盗挖国家稀土资源矿的非法采矿点,其洗矿水已严重污染环境,盗挖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6月22日,广州白云区接受群众上访投诉,查办了该区嘉禾街黄边村某非法电镀厂直接排放有毒电镀废液污染环境案件。徐闻县由群众举报发现一家在偏远山村的无证电镀厂排污危害300多村民的环境违法案件。
6月26日,佛山市三水区与广州市花都区交界处的车赤村发生非法铝厂排放有毒废气致“人病猪死鱼亡”事件,当地环保部门高度重视,已对一家较大的铝厂未经环保部门验收而擅自投产作出停产处理,准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法行政处罚。
7月6日,清远市政府组织环保、公安、消防等多个职能部门进入屡遭群众投诉的清城区龙塘、石角等6个边远山区村,端掉深夜焚烧洋垃圾黑窝30个,并依法拘捕涉嫌非法提炼废铜、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人员21人。
上述仅从一家媒体在一个月左右时间内不完全统计的破坏环境资源案件中,我们可发现这样一些问题:
1. 大部分案件是由群众反复投诉举报并由媒体揭露的,这是由于案件所属辖区相关职能部门的不作为或渎职所致。
2. 已出现一些涉污企业或个人非法向环境资源保护工作较薄弱的地方无序转移扩散造污项目的趋势。此举将严重干扰“双转移”战略的实施。
3. 有成效的资源环境保护工作,除由国土资源和环保部门主管外,还需要与公安、司法、工商、安监、水利等部门建立长效的协调机制。
4. 现行的已实施多年的“群众艰难地投诉举报、媒体推动、职能部门介入、限期整改、拆除、处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处理模式,对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企业和个人没有阻止作用,而各地对案件的处理也没有合理、公平和制度化的准则,无法遏止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
面对环境形势的严峻状况,各地都在积极探索提高环境保护力度的措施,特别是从法律惩治方面着手。目前,我国已开始逐步加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条款和“渎职罪”条款。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更加重视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打击,和落实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相衔接的工作机制”。2008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通告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情况。近期,山西省由省环保局、省公安厅、省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的有关具体规定”,并正式实施。尽管还不够完备,但能够迈出由多个职能部门,特别是司法部门联合出台利于环境资源保护执法效能提升的规定,开创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执法从“嘴硬到手硬”转变的先例,成效显着。今年7月,国家环保部、发改委、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安监总局、电监局八部门首次联手开展环保专项行动。
利用当前全国上下都在积极联合多方力量加大全面实施我国刑法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条款的契机,为了我省顺利实施贯彻《决定》和“双转移”战略决策,在实践科学发展观中争当环境资源保护工作排头兵,建议我省加快制订《广东省环境资源保护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形成长效机制。具体做法:
一、加大对《刑法》第6章第6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条款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本质的认识,表明政府大力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决心。
二、成立广东省制订《细则》工作组,工作组成员由省人大、省政府相关法制工作部门组成,在工作组指导下,由省环保局、省国土资源厅共同牵头负责具体的筹划起草工作,参照和整合现有的环境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法律责任或罚则的内容,结合我国刑法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条款的第338至第346条和第9章“渎职罪”的408条内容,并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询社会各界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基础上,草拟成《细则》,交由省人大常委会讨论,按正常工作程序公布实施。
三、《细则》制订要重视的几个问题。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等。
2. 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制订和实施《细则》,是在现有涉及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框架下,联合多方力量提高实施“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条款以保护环境资源的效能,对破坏环境保护犯罪起阻止作用,提升全民守法的自觉性,增大违法成本。推动企业必须守法谋利,真正走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之路。
3. 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界定和量刑准则。在我国现有的涉及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中的法律责任或罚则中,对涉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违法犯罪案件的界定只有“情况严重”、“严重后果”、“后果特别严重”等用词 ,操作性不强,难以界定,各地也没有可依据的量刑准则。《细则》可以在现有法制框架下,利用省政府可能行使的权限,对此作出初步的可量化准则指引,以不断提升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4. 增强环境资源保护执法合力。实践已证明,联合执法威力大,成效显着。由于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较多,牵涉众多职能部门,如果采取分散行政执法,既浪费行政资源,执法效能也不高。可总结和提升现行已出现的联合执法模式,整合转化为制度化的职能部门之间相互协调的机制,以增强环境资源保护执法合力。
5. 建立相对统一的环境资源保护执法信息网络中心。信息化技术为建立多职能部门联合执法提供了可能性。制订一套科学的对案件的接报、分类、分发(到相应的职能部门)、处理、立案、案件移送等工作程序机制,可以起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和降低执法成本的作用。
200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