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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用地下水作为水源地的建议



  周长瑚 

  长期以来我们视地下水为重要水资源,许多地区都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这种做法已经造成了巨大的危害。长期开采地下水必然造成地下水位持续下降,因而直接导致地面沉降、地裂、地陷等,从而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如造成海水倒灌、植物枯死、水质恶化、湿地消失、泉水消失等等。这些现象的出现并非“超量”开采所致,而是传统地下水资源评价的理论错误所致。

  地下水存在着天然的补给排泄系统,人工开采等于增加了一个新的排泄方式,只能从增加补给量和减少排泄量(蒸发和溢出)来达到新的平衡。由于增加补给非常困难,故只能依靠减少排泄来使之平衡,而减少排泄量必须使地下水位降至蒸发深度以下,免除蒸发,或使溢出点水位降至溢出标高以下,使地下水不再溢出,在距离排泄点甚远的地区或开采量大于排泄量时,必然造成水位持续下降,降至非常低的位置,比排泄点的标高低很多,才能使排泄位置的水位达到上述要求。

  实质上地下水可用部分仅为取水点附近地下水的蒸发量,即极限蒸发深度以上的蒸发量,这个量是极其微小的。用压水机取水可基本满足上述要求。一旦压水机不能吸上水时,即证明地下水已不能继续使用。

  很长时间我们误判地下水是可大量使用之水资源,只要能取出,就去使用,这大错特错了。地下水只能救急,作为急需时使用,把地下水作为水源地长期开采,是一种自杀行为,连救命水都丧失掉。

  为了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议政府采取以下措施,保证水资源可持续发展。

  一、对使用地下水的地区积极研究循环用水方式,改用地表水或储存雨水来解决用水问题,限期关闭地下水水源地。

  二、严禁新的地下水水源地建设。

  三、鼓励农村使用压水机取水,禁止使用机井。

  

  2008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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