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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我省土壤污染恶化的建议



  郭 岳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土壤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已经成为一个区域性的环境问题。土壤污染来源种类繁多,污染范围大,持久性有机物污染越来越严重,严重影响到我省食品安全和人民的健康,必将成为限制我省农产品国际贸易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障碍之一。最近,我到广东省生态环境与土壤研究所进行调研,该所近几年已采集了全省所有地市的典型土壤样品约3500个,农产品约650个,分析了包括重金属元素8种,农药残留(有机氯和有机磷)、有毒有机污染物(多环芳烃和多氯联苯)、环境类激素类污染物如邻苯二甲酸脂,以及土壤基本属性等近90个项目。初步调查显示:

  1. 我省土壤重金属污染仍然存在,土壤中重金属污染元素是镉、汞、铜、砷和镍等,约40%土壤受到不同程度重金属污染,其中10%属严重超标。

  2. 我省农田生态系统污染来源种类繁多,土壤、农产品和灌溉水中污染呈现出“复合型”和“混合型”的污染特性。我省农田生态系统除常量污染物(如重金属和农药残留等)外,最严重的应该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像一些以前很少涉及的持久性有毒有机污染物如有机氯农药(OCBs)、多氯联苯(PCBs)、多环芳烃(PAHs)和邻苯二甲酸脂(PAEs)等污染物质,普遍在我省的土壤、农产品、底泥和水体中检出,其含量水平最高可达数百毫克/公斤,已严重威胁到人类的身体健康,且呈进一步恶化的趋势,形势不容乐观。

  3. 土壤污染区域性特征明显。我省大中型城市大约有400家农药厂,珠三角地区五金、化工、电镀、电子企业众多,加油站点、地下储油罐、垃圾填埋场等密布,这些企业和场地排放的污染物是造成该区域重金属毒害,有机污染物污染的重要原因。我省电子垃圾回收利用产业所形成的土壤污染,二恶英含量达1400TEQng/kg以上,存在对人体和生物等造成严重危害的可能性。我省是矿产资源丰富的省份,有大小矿3000个,以硫铁矿、钨矿和铅锌矿为主,主要分布在粤东、粤北和粤西山区,从上个世纪50—70年代开始开发,而铅锌矿、硫铁矿和钨矿伴生元素镉和砷均是人体致癌、致畸和致突变的“三致”污染物,在开发过程中废弃进入环境中,由于矿区多地处山区,地势较高,矿区产生的废水以及废弃物随着河流进行扩散,导致了污染正在向不同尺度的区域性发展,不仅扩散到珠三角流域,并导致了粤东、粤北和粤西近海沉淀物的砷、镉超标。

  4. 据调查分析我省蔬菜、水果等农产品中,有近30%的重金属含量超标,另外硝酸盐超标率高达61%,有机磷农药的检出率也高于50%。

  土壤是土地资源的核心,土壤环境质量关系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为此,提以下两点建议:

  (一)必须建立土壤资源与土壤环境保护的配套政策措施。据瞭解,许多国家为加强污染土壤防治力度,以减少对人类健康的威胁,纷纷制定了防治土壤资源污染的法规。日本政府早在1970年就颁布了《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随后不断做了修订,于2002年再颁布了《土壤污染对策法》,并制定了《土壤污染对策法施行规则》。韩国1995年颁布了《土壤环境保护法》。欧洲是开展土壤污染研究与治理较早的地区,不少国家相继制定了有关法律,如德国的《联邦土壤保护法》和《污染土地管理规则》,丹麦的《土壤污染法》,荷兰的《土壤环境保护法》等等。美国虽然没有颁布以土壤污染直接命名的法规,但有关土壤污染的防治法规条例却分布在一系列的法律上,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严格的法律体系,如颁布的《资源保护与恢复法》、《超级基金法》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专门资金保障等。这些法律赋予了有关主管部门的执法权力,并从污染的调查取证、防治措施、环境征税及惩罚等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

  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起始于20世纪70年代,经过近30年的努力,已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但目前还没有制定和颁布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   法。只有在“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农业法”、“固体废弃物环境防治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以及地方法规,如《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法》等能涉及到土壤污染防治的一些法律条款和规定。由于未有专门对土壤污染防治的法规,使得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环保部门还没有将土壤环保工作提上议事日程,难以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起真正的作用。在《国家土壤污染防治法》尚未颁布实施之前,我国江苏、浙江、上海、北京、重庆等省市均率先进行法规与技术准备,我省有必要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进行研讨,尽快制定土壤环境与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一方面,可为国家法令的实施打好前期基础;另一方面,可填补目前法律法规的空白。在此基础上,尽快在各级环保职能部门建立相应的土壤环境管理部门,建立基于广东省省情和国际接轨的土壤环境质量与污染治理技术标准体系和安全保障专项资金,将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纳入政府对环境日常监测的范畴。特别是在最近一个时期,由于产业转移,国际金融海啸造成企业倒闭,大量废弃的工业场地将被改为其他用途,必须十分重视对此类地区的土壤环境质量与污染风险的评估及进行污染场地的修复,避免对人群健康造成危害。因此,研究制定探索社会资金进入土壤修复领域,促进治理技术发展的相关经济政策已是当务之急。

  (二)加强对我省土壤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大对防治土壤重金属污染农产品的核心技术开发的支持力度。在技术层面上,应该针对不同土壤污染性质和污染程度,分别开发和采用土壤污染修复技术(土壤净化技术)和减少土壤重金属进入食物链的技术(重金属阻断技术)作为主要对策。第一类技术主要针对厂矿或其他特定区域的重污染农田土地,第二类技术主要针对广泛分布的、量大面广的低、中度污染农田土地。对此,国家已计划立项进行重点资助,省科技厅也设立重大专项,开展了第一类技术的研究。但是,对第二类技术,国家和省目前还未给予足够的支持。而第二类技术面对量大面广的低、中程度污染农田土地,能迅速降低重金属污染的风险和程度,极具实用性。对培育优质安全农产品市场,带动产业的发展更具示范作用。省科技、农业、环保等部门应该联合省内专业土壤环境研究机构,成立广东省土壤污染控制与防治工程中心。

  

  200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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