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目分类 出版社分类



更详细的组合查询
中国评论学术出版社 >> 文章内容

关于尽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有关条文作出法律解释的建议



  古华民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出国移民人数激增,据美国一所大学的研究人员的估计,这十多年全世界的移民人数有1.5亿,其中中国人占五分之一。他们中有亲属移民、投资移民;还有通过获得商务、旅游、留学、劳务签证出国滞留海外的等等。其中出国留学的人数有140多万人,滞留海外的有100多万人。居留在海外的这些人当中,有些加入了所在国国籍成为所在国的公民,称之为华人;而大部分仍然是持中国护照的中国公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简称《保护法》)第二条: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那么在国外获得长期居留权者,符合上述第二条界定的华侨身份,自然是华侨。然而《保护法》第二条所指“定居”如何理解,除了在国外获得长期居留权外,其他居留在国外的算不算“定居”,况且居留在国外的情况,因所在国移民政策的不同也有各种各样的形式。有获得工作签证的、有获得留学签证的等等;特别是我国和世界各国的经贸关系发展很快,来往频繁,因公因私,外派人员大量增加,这些人长期在国外居住是否具有华侨身份,自然成为侨务工作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只有对《保护法》第二条中所谓“定居”作出准确的法律解释,才能明确华侨的身份,以及随之的归侨、侨眷身份,因为这些人正是侨务工作的主要工作对象。

  目前看到的关于华侨、归侨身份认定的说法可谓众说纷纭。作为侨务部门的权威机构,曾有过解释,但只是作为政策指引来掌握。到侨务部门去查询,回答只说按《保护法》第二条来界定,这种说法没有错,因为法律条文不是谁都可以解释的。

  因为工作需要,相关工作部门也出现各种解释。比如,2001年一权威机构提出,“建议居住谋生的时限以取得三年以上居留签证为宜,可视为事实上的“定居”。这是对“定居”所作的一种解释。又比如2007年4月15日,广州侨商报有一篇“说海归”的报导,“海归是否能界定为归侨,就要看他是否符合‘华侨的定义’,即在海外生活或工作一定年限,且继续保留中国国籍的华人。”虽然这不是法律解释,但上述“继续保留中国国籍的华人”的说法,显然是报导之误。其中“华人”应该是“中国公民”之误。由于没有准确的法律解释,出现了一些含糊不清的称谓,新华侨华人、新移民、新归侨、归国留学人员、留学归国人员、海归派等等。

  对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保护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颁布的,其条文的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具体由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提出。因此,建议全国人大侨委尽快就《保护法》第二条中所谓“定居”作出准确的法律解释。并据此由国务院侨办制定具体的侨务政策,以利于侨务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二、建议对改革开放之后归国华侨即归侨进行普查。这几年,广东省各级政府对归侨的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普查,但是只对改革开放前的归侨进行普查,这一点较易做到,因为改革开放前回国的华侨,基本上都在海外出生,普查表有一栏,要填出生地,一目了然,华侨身份容易界定,回国后自然是归侨。然而改革开放之后,由于侨情的变化,海外华侨大部分都加入了所在国国籍,成为所在国公民,称之为华人;而他们的后代基本上都是所在国的公民,称之为华裔。因此,改革开放之后,那种在外国出生的华侨回到中国的即归侨少之又少。原有的归侨,随着时间的推移,大多是老人了。改革开放近三十年后的今天,情况有了很大的变化。因为改革开放之后出国的,都是国内出生的,原来普查中按国外出生的华侨,回国后为归侨的界定标准不适用了。然而,改革开放近三十年来,在国外生活工作过一段时间后回国的人数不少。据资料显示,仅上海市就有六万多人。回国的这批人当中,有不少可以界定为归侨。因此,对《保护法》第二条作出明确的法律解释后,就可以进行普查,弄清楚到底有多少人。比如,科技部长万钢在德国工作十五年、广东证监会主席郑德埕在国外工作十年等等,他们应该都可以界定为归侨。这些人不少,应该是归国华侨联合会联系和关心的对象,归侨无新老之分,也就没有必要像有些地方成立新归侨联谊会了。作为组织人事部门也可以从中物色、选拔、培养归侨干部,充实到侨务部门工作。广东是侨务大省,改革开放前后的华侨华人和归侨侨眷都是广东省的重要资源和独特优势,特别是他们当中年轻的一代,大多数素质高,通晓多种语言,有朝气活力,充分发挥他们作为桥梁的作用,不仅可以推动侨务工作持续发展,还可以为广东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2008年1月31日
最佳浏览模式:1024x768或800x600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