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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的国际比较──日、韩、法、印的新农村建设经验及其南粤启示

         

  何 煜 

  所谓新农村,是相对于旧农村而言的。所谓新农村建设,往往发生在经济社会转型阶段,是指在相对比较落后的旧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基础上,通过政府与社会的共同努力,在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完成一系列变革,达成稳定农业基础,提高农村经济水平和农民生活质量,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等目标的社会行动。从这一相对性的定义出发,可知新农村建设运动可能发生在任何国家,也可能会在若干个历史时期发生。因此,对于不同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新农村建设运动进行比较研究,无疑能够为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新农村建设运动提供有益的借鉴。南粤新农村建设是我国新农村建设运动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它必然体现国家整体的意志,服从国家的统一领导。另一方面,如果不有意忽视中国巨大的地区差异,和同时面临两大社会跨越[就整个国家而言,中国在同时进行两大跨越,一是工业化,二是信息化。由于中国现代化转型的后发外生特点,决定了国家如果要实现跨越式赶超的目标,就必须同时进行工业化和信息化。]的现实,就能够观察到广东省尤其是珠江三角洲地区目前正处于特殊的历史发展时期及其在整个国家发展战略中的特殊地位,进而发现南粤新农村建设对于国家整体的新农村建设运动的经验探索意义。进一步考虑到珠江三角洲与南粤其他地区的巨大地区差异就好像是整个国家的缩影,那么这种经验探索的意义就更加明显和重要了。因此,为了对南粤新农村建设提供全面与合体的国际经验,就必须全面考察各个代表性国家的新农村建设活动,考察的内容包括各国新农村建设的背景、历程及其主要做法与经验。

  一、日、韩、法、印新农村建设的背景及主要措施

  (一)日本的两次新农村建设与造村(町)运动

  日本的第一次新农村建设始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是针对二战后农民收入低、生活水平差、农村基础设施落后和农村青年对未来的农业和农村失去信心等诸多难题而提出的。其政策目标确定为在国家政策和财政支持下,最大限度发挥农民的自主性和创造性,在强化农业基本建设的基础上,推进农民合作,提高经营水平。第一次新农村建设主要做了三项工作。一是确定推行区城。根据河野农林大臣建立农民经营共同体的主张,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区域确定在900户及1000户规模的村庄,并以此推动农户的经营联合。自1956年至1960年,政府共指定4548个市町村为实施区域。二是建立新农村建设推进体制。被指定为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市町村分别成立农村振兴协议会,通过发扬民主的方式,集中农民的智慧,与当地政府部门及团体充分协商,制定农村振兴规划并付诸实施。三是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的资金扶持力度。新农村建设所需资金,除当地农民资金及政府农业金融机构低息贷款外,国家还采取特殊补贴方式,提高中央、都道府县及各市町村等三级政府的补贴水平。自1956年至1962年的7年间,政府对新农村建设的补贴总额高达480亿日元,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水利、农村通电、发展畜牧业、建立公共设施、农村广播等领域。 (李锋传,2006)

  日本的第一次新农村建设的主要成果是普遍整治了小规模零散土地,建设了一批农村公共设施,恢复幷发展了农业生产。

  日本政府在20世纪60年代推行的国民经济倍增计划在推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造成了工农收入和城乡差距拉大的问题。日本农业和农村面临劳动力不足、经营规模过小、机械化程度偏低、农民住宅居住条件较差及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文化设施落后等一系列矛盾。在此背景下,60年代后期日本政府推行了后来被日本农业界称之为“第二次新农村建设”的综合农业政策,将新农村建设置于推进农业及农村现代化的核心位置。值得注意的是,该政策又是旨在追求经济产业均衡发展、区域均衡发展、适应国际化经济发展趋势、缩小城乡差距、消除环境污染等一系列政策目标的综合性全国性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次新农村建设的主要目标是提高农业和农村的现代化水平。主要着力方向有四个方面,一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二是改善农村生活环境,提出了“把农村建成具有魅力的舒畅生活空间”的目标;三是建立农村保障制度并加大扶持强度,农村教育与医疗事业得到发展;四是引入新产业,政府于1971年制定了《农村地区引入工业促进法》,鼓励城市工业向农村转移,为农民提供非农就业机会。第二次新农村建设的区城规模及资金扶持力度远远大于第一次。国家指定3100个市町村推进农村基本建设和经营现代化建设,约占当时日本市町村总和的80%。每个市町村除政府补贴9000万日元外,还由国家农业金融机构贷款2000万日元。

  日本的第二次新农村建设的主要成果是大大加快了农业与农村现代化进程,农业生产能力明显提高,农民收入水平急速上升。在第二次新农村建设的13年间,农业生产总值由1967年的41661亿日元增至1979年的115640亿日元,增幅高达177.6%。1979年的农户平均纯收人已达533.3万日元,比城市工薪家庭高出12.7%。(李锋传,2006)

  50与60年代的两次新农村建设运动还没有根本扭转日本农村青壮年大量外流到城市、农业人口老龄化的趋势。随着东京、横滨、大阪、神户等大都市飞速发展,在日本农村地区,出现了 “地域过疏”的社会问题。所谓“地域过疏”,指的是由于城市经济发展对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的强烈吸引,导致农村青壮人口大量外流到城市,农村就业人口中老年人和妇女的比例越来越大[1980年从事农业的人均年龄男性为53.3岁,女性为51.0岁。],使得农业生产力大幅下降,农村面临瓦解的危机。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以重新振兴农村为目标的造村运动,在日本乡村自发性地展开。

  同一时期,日本政府也正在面临新的困难。20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给日本经济造成了沉重的打击。在能源问题成为经济发展瓶颈的情况下,如何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成为政府必须考虑的问题。继续依赖高能耗的大都市大工业发展道路受到了严峻挑战,低能耗的小工业与农业的经济价值得到重新发掘。但是,依靠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与信贷投入来改变地区差异的政策的作用越来越弱。此时,不消耗大量能源和无需大量财政支持的自发式造村运动却能帮助政府实现其发展乡村的目标,无疑受到了政府的欢迎和鼓励。

  造村运动的核心理念是在农村振兴特色产业,围遶产业的振兴造村和造人。按造村运动的倡导者大分县前知事平松守彦的“磁场理论”的观点,人口向城市流动的主要原因是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因为城市相对于农村拥有产业优势和信息优势,因此对农村的青壮年劳动力具有强吸引力。为了防止农村人口外流,就要把农村建成不亚于城市的强磁场,把青年人牢牢吸引在本地区,磁场的吸引力在于产业,必须立足本地区条件,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产业。这一理论与当时农村发展的需求是契合的。

  日本的造村运动的主要做法有七条,一是“一村一品”,即要求一个地方(县、乡、村)根据自身的条件和优势,发展一种或几种有特色的、在一定的销售半径内名列前茅的拳头产品。“一村一品”并不限于农特产品,也包括特色旅游项目及文化资产项目。二是1.5次产业,即在“一村一品”基础上,对农、林、牧、渔产品进行加工,增加农产品的附加价值。三是建立农业生产指导体系。从农协中央会到基层农协,都制定农村事业发展计划,针对农业经营中的问题制定相应对策,指导农民实施。农业经营指导工作由农协的近2万名营农指导员担任。营农指导员必须是农业专门学校毕业,取得国家认定资格,然后由农协作为专门人员雇用。营农指导员指导的范围包括农业生产指导,农田基本建设,因地制宜实行适度规模经营,统一品种、栽培、饲养标准,引进生产资金和优良品种,进行技术交流和技术培训等。四是开发农产品市场,促进产品的生产流通。农协系统通过组织农家开展联合销售和购买,形成批量买卖,从而在农产品销售市场、农产品生产资料市场争取有利价格,阻止中间商的不当利益。五是开设各类补习班,推动“造人”事业。课程内容广泛,贴近农民生产生活,实用性强。六是创设合理的融资制度,提供农业低息贷款。日本农协信用系统以略高于普通银行利率的优惠利率吸引农民存款,并以优惠条件向农户发放贷款。政府发放的政策性贷款和向农业部门投入的贷款资金龢利息补贴资金,也通过各级农协的窗口发放给农户。七是开展生活工艺运动,促进农村文化建设。(曲文俏 陈磊,2006)

  造村运动的主要成就是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缩小了城乡差距,使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赶上甚至超过了城市居民。但是,日本农业和农村发展中的一些主要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一是粮食自给率不断下降,主要农产品对外依赖程度不断提高,60%以上的粮食和食品依赖进口;二是农业后继乏人,农村和农业劳动力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1999年日本农业劳动者中65岁以上的劳动者所占的比重高达51. 3%。三是可耕地面积不断减少,农业产值在GDP中的份额不断减少。统计显示,农业在日本经济中的比重已经由1950年的26%下降到2001年的1.4%。(张舒英,2004)面对这些问题,日本政府和农民在继续探索新的出路。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改变农村硬件设施面貌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的“村镇综合建设示范工程”,其内容包括村镇综合建设构想(村镇未来前景的展望、产业的振兴、生活环境建设、社会组织以及地区经营等)、建设计划(村落、道路、上水道、排水设施、土地用途划分、工商设施、公共设施的建设目标)、地区行动计划。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村镇示范工程适用对象的范围可以是“几个村落”、“单一的市(镇、村)”或者“几个市(镇、村)”。示范工程实施的主体通常由政府承担,投资费用的50%由中央政府承担,其他由各级政府分担。这一工程自1970年代初开始一直持续到现在,经历了五个建设主题阶段:缩小城乡生活环境设施建设的差距(1973-1976年)、建设具有地区特色的农村定居社会(1977-1981年)、地区居民利用并参与管理各种设施(1982-1987年)、建设自立又具有特色的区域(1988-1992年)、利用地区资源,挖掘农村潜力,提高生活舒适性(1993至今)。(陈晓华 马远军,2005)

  (二)韩国的新村运动

  韩国的新村运动最先是作为吸引农民选票的工具由朴正熙总统提出的。尽管朴正熙是依靠军事政变上台的,但当时韩国的政治气候并不适合独裁统治。迫于民众及美国的压力,朴正熙制定新宪法,恢复一人一票普选制、多党制和总统直选,并于1963年以文职当选总统。由于农村人口占总人口很大比例[1967年大选前两年,韩国尚有55.1%的农业人口,在发动新村运动的1970年即1971年大选前夕,韩国也仍有44.7%的农业人口。(朴振焕,2005)],加之韩国实行完全平等的一人一票制度,因此农民选票的流向将决定总统大权的归属,执政党或反对党的农业政策则是他们能否能赢得农民的支持的关键。1960年代中期朴正熙推行的牺牲农民利益加快现代化的政策很快就导致了一系列农村问题。工农业之间、城乡之间的发展严重失衡,农业部门的生产效率低下,只相当于制造业部门的23%,农业发展严重滞后,春荒期间饿死人的现象时有发生。城乡收入差距扩大,农民与城市居民的户均收入比值从1965年的99.1%降到了1967年的59.6%,1967年成为了韩国历史上城乡收入差距最大的一年。在1967年大选中,朴正熙的连任竞选遇到了强有力的挑战。在野党候选人尹普善以高价收购低价卖出的双重粮价和化肥半价的政策吸引了大量农民选票。在1967年大选——韩国成立后最公正的一次选举中,朴正熙只获得了51.44%的选票,差点输掉大选。为了迎接1971年大选,朴正熙于1970年发动了新村运动,并采取了边建设边改善的推进模式。(高秉雄 陈国申,2007)

  虽然新村运动的推出最初是出于政治目的,但由于政府强有力的推动,农民的积极参与,加上数十年的坚持不懈,最终对推动农业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城乡协调发展方面产生了显着成效。根据运动中政府角色的变化,可以将这一运动大致划分为三个时期。

  第一时期为官方主导新村运动时期,时间范围大致为1970年至1980年。根据建设重点的不同,这一时期又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农村基础建设阶段(1970年至1973年)。这一阶段的主要内容和目标是进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的居住条件,改变农村的落后面貌。1970年11月至1971年7月,韩国政府为全国3.5万个村每村分配335袋水泥,但规定农户不得自行处理,而必须用于村里的公共事业,即政府拟定的20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各村表现,政府将3.5万个村划分成自立、自助、基础三级。第二年,政府对表现良好的村庄继续提供物资,平均每村增加到500袋水泥和1吨钢筋。同时政府明确表态,后进村如果第二年干得好,还可以追加1000袋水泥。1973年,全国农村中约1/3的村被划成基础村。此后,基础村迅速减少,到1978年,基础村已基本消失,约有2/3的村升为自立村。

  第二阶段是扩散扶助阶段(1974年至1976年)。这一阶段,新村建设的重点调整为增加农户收入、改变落后村庄面貌、综合治理国土、扩大就业机会、提高城镇居民工资待遇、进行国民教育方面。主要做法包括:一是政府对新村指导员、国家各级公务员、社会各界负责人分批进行新村教育。对卓有成就的农村提供贷款,并在各方面提供优惠政策。二是调整结构。大力倡导种植经济作物,山区发展牧业、造经济林等。三是推广技术。政府动员理工科大学和科研院所的教师、科技人员轮流到农村巡逥讲授和推广科技文化知识和技术。广泛普及高产水稻新品种“统一稻”的种植。这一阶段的一个重要变化是新村运动逐渐向城市扩散,不再局限于农村地区。

  第三阶段是充实和提高阶段(1977-1980年),内容是大力发展以农产品加工为主的农村工业,并在城镇强调全民精神文明建设。政府将农村新村运动的工作重点确定为鼓励发展畜牧业、农产品加工业和特色农业,积极发展农村保险业。同时,为推动乡村文化的建设与发展,向广大农村提供各种建材,支援农村的文化住宅和农工开发区建设。城市的新村运动也有新进展。

  第二个时期为政府扶持民间主导新村运动时期,时间范围大致为1981年至1988年。这一时期,官方主导的新村运动转变为以新村运动中央本部为核心的民间主导型运动,将这一运动推向高潮。将运动的主导权由政府转移到民间组织,主要是为了消除官方主导时期出现的一系列问题:首先,所有的新村运动组织都成为官方或准官方的官僚组织,使得这一运动在全国范围内出现了千篇一律的倾向;其次,人们的自发性、自主性下降;再次,以成果和政绩为考核标准,缺乏各个地区自主发展的动机、长远眼光和战略研究,不少项目流于形式。(金英姬,2006)

  1980年12月1日,韩国创建全国性民间组织——新村运动中央本部,形成自上而下的全国性网络,并制订了新村运动组织培育法。新村运动中央本部的组织不仅接受来自政府的行政和财政支援,而且几乎所有的公共机关、企事业单位也都为其提供支持。新村运动中央本部成立之后,其工作内容相当广泛。相对而言,这一时期的新村运动没有像20世纪70年代那样强调农村和农业。(见表一) 新村运动的目的和作用已经从最初的改善农民生活、建设新农村扩展为国家的政治、经济现代化建设。

  第三个时期为完全的民间主导型新村运动(1989年以后)。由于新村运动中央本部的一些严重问题浮出水面,所谓“新村腐败”被揭露之后,新村运动受到了致命打击。新村运动中央本部不得不进行机构精简,并于1989年改编为新村运动中央协议会,将新村运动转变为完全的民间主导型运动。

  这一时期,由于韩国农业和农村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新村运动在农业和农村方面虽然还在推出一些新措施,如“一区一社一村一品运动”、“农产品直销”、“城乡姊妹联系”等,但运动的主要重心已不在农业和农村。随着韩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新村运动也带有鲜明的社区文明建设与经济开发同步特征。1998年12月,在全国新村运动指导者大会上,新村运动的领导机构——新村运动中央协议会提议并宣布开展第二次新村运动。第二次新村运动以“生活改革运动”和“构建新的地区共同体”为两大核心,以“共同和谐生活的国民运动”为理念,将目标定位为“克服经济困难,构建共同体社会”。新时期的这一新村运动以“勤奋、自助、协作”的新村精神为实践原理,将其性质和发展方向定为拯救国家、构建和谐共处的社会、保护环境、准备民族统一、共生共荣等。(金英姬,2006)

  (三)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来法国的农村改革和农业发展

  法国是欧洲的农业大国,但直到20世纪初其农业仍然十分落后,还是小农经济加手工劳动占主要地位。由于农业生产率低,加上天灾人祸,在二战后的初期竟出现了农产品不能自给、粮食依赖进口、不得不实行配给制的尴尬局面。面对落后的农业,法国政府奉行国家干预主义经济政策,出台了一系列引导农业发展的措施,推动了以调整工农关系、推进现代农业、开展领土整治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改革”,不仅在较短的时间内全盘实现了农业的现代化,而且使法国成为欧洲第一农业强国和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农产品出口国,创造了历史奇迹。

  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来法国农村改革的重点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在土地集中基础上推动农业机械化。法国政府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促使土地集中,实现规模经营。尤其是1960年出台了“法国农业指导法”,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要各级政府成立“乡村设施和农业治理协会”,其宗旨是:“改进农业结构,增加农业生产单位的土地面积,为农民耕作提供方便。”事实上,这个协会就是土地整合的专门机构,通过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基金的支持,用高价收购农民手中零碎的土地,将其重新划分整治,使之成为适合现代大农业运作的土地资源,并最终将这些土地资源有选择性地出售给就近较大的农场主。(陈文滨 刘映红,2008)

  法国政府还利用法律手段规定农场主的合法继承人只有一个,防止土地进一步分散,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父子农场、兄弟农场以土地入股,开展联合经营。此外,国家还给大农场主提供低息贷款,对农民自发的土地合并经营减免税费,促使农场规模的不断扩大。

  法国政府还鼓励农村富余劳动人口退出土地经营。根据1962年颁布的“农业指导补充法”,设立了“调整农业结构行动基金”,对自愿离农者给予补贴。20世纪70年代初,又设立“非退休金的补助金”,给年龄在55岁以上的农民一次性发放“离农终身补贴”,鼓励年老农场主退出土地;同时,对愿意离开农业到工业、服务行业去投资或就业的青年给予奬励性的赔偿和补助。(杜朝晖,2006)

  在土地集中的基础上,法国政府又出台政策推动农业机械化。专门设立了“国立农机试验研究中心”,直属农业部,主要从事农业机械的研究、实验和鉴定,对农场设备现代化进行经济分析,负责农机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发行,编写出版农机教材以及培训农机技术人员等。法国政府还向购买农业机器的农场提供长期的低息贷款,政府还对购买农业机器的农场实行价格优惠和补贴政策。到70年代,法国完全实现了农业机械化。

  二是大力发展一体化农业。所谓“一体化农业”,就是在生产专业化和协调基础上,由工商业资本家与农场主通过控股或缔结合同等形式,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企业方式,把农用物资的生产和供应,农业生产、农产品收购、运输、储藏、加工、包装以至最终产品的销售等各个环节组成一个统一的农业综合体,或农工商综合体。它的形成使工业和商业融入农业,使农业融入现代市场,使法国农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运用一体化农业来推进农业工业化,改变农村落后面貌,是法国“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法国农业现代化过程中的一大特色。

  法国一体化农业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基本上可概括为三种类型:1.互相控股类型,指由工业、商业、金融和农业企业互相控制股份组成的企业。2.垂直的合同关系。这是一种通过合同把与农业有关的行业组织起来形成的综合体。3.各种类型合作社。法国合作社形式多样,如购销合作社、农产品加工合作社、服务合作社、农业生产合作社,以及制造生产资料的农业合作企业。(周建华 贺正楚,2007)

  三是注重完善农村教育、科研与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在农业教育方面,建立以高等、中等教育和农业业余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农业教育体系。法国的农业教育是和农业就业准入制度、农业补贴及优惠制度相结合的。具体而言,就是对从事农业经营者提出一定资格要求。法国政府规定:农民必须接受职业教育,取得合格证书,才能享受国家补贴和优惠贷款,取得经营农业的资格。相当于高中一年或二年的“农业职业能力证书”和“农业职业文凭”持有者,只能在农场或农业企业中当雇工;具有高中二年以上学历的“农业技师证书”持有者,或通过农业职业和技术会考的学生,才有资格独立经营农场。

  在农业科研方面,法国建立了数量众多且类型各异的农业科研机构,拥有庞大的农业科技人员队伍。国家农业研究院是这一体系的核心。现有工作人员近1万人,年度预算达30多亿法郎。其主要任务是为法国农业现代化提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内容涉及从国土调查到各种高科技在农业中的应用。

  在农业科技推广方面,除了遍布全国各地的农业学校外,还有自上而下相当健全的农业推广组织。在中央一级设有农业和农村发展署,其理事会由政府代表和行业代表各半组成,对纳入国家计划的推广活动给予资助;省一级设有“技术推广委员会”,具体的技术工作由各省农会的技术顾问负责;市县一级有农业生产者自愿组成的农业推广组织,专门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农民自己组织的“农会”、“合作社”等也起到了推广农业科技知识的作用。

  四是实施农业保护政策。包括各种农业补贴和农业保险。通过国家的各种补贴政策,能保证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获得经济利益,而完善的保险制度又可使农民规避各种不确定经营风险,这大大提高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也是使法国农业能够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陈文滨 刘映红,2008)

  (四)印度的两次緑色革命与乡村建设

  独立后直到20世纪60年代,印度农业生产停滞不前,从而造成经济失调并引发了一场粮食危机。在粮食危机的阴影下,印度政府把加快发展农业作为一个重点。1965年,经英·甘地总理授意,由农业部制定的农业生产新战略绕过了农村的土地关系和社会种姓关系的难题,致力于引进科学技术,提高农业生产力。其主要内容是在农业生产中推广使用优良品种以及相应的各种配套技术,增加农业投人,选择一些土地耕种条件好、雨量充足又有水利设施的地区实施现代农业技术一揽子计划。以1966年引进墨西哥高产小麦品种标志,新战略正式开始实施,在之后大约十多年时间里,新战略都贯彻得比较好,基本解决了粮食自给问题,因此,人们称之为“緑色革命”。在这场革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因素有三个:推广以科学为基础的农业生产技术;增加农业投入和改善配套服务,如强化在水利、能源、种籽、化肥和信贷方面的支持力度;实施刺激并保持农业生产和消费的配套公共政策,如决定对农产品提供价格支持,由国营粮食公司进行收购和储存。

  緑色革命基本解决了印度的吃饭问题,但并未解决粮食安全、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民整体贫困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緑色革命对农业增长的拉动作用逐渐减弱。到90年代,印度农业发展只是勉强保持第一次緑色革命的成就,增长势头缓慢。进入21世纪后,印度农业生产增速出现下降,有的年份(如2002—2003年度)甚至还出现明显衰退。2004年印度大选期间,瓦杰帕伊总理正式提出“第二次緑色革命”口号。2006年1月,印度总理辛格再次发出了开展第二次緑色革命的呼吁。辛格认为,第一次緑色革命存在两个明显的不足之处:一是对旱地农业没有好处。二是只对大农庄和大农户有利。因此,这一次緑色革命要特别关注旱地农业,而且要适应小农的需要。优良品质和科学技术推广的范围不仅包括粮食作物,还应当普及到非粮食作物、果蔬以及其他新的农产品种。第二次緑色革命应该同时对农业和农村制造业提供新技术,为农村居民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为了落实第二次緑色革命计划,被称为印度緑色革命之父的著名农学家斯瓦米纳坦建议把2006—2007年度定为印度农业振兴年,并提出一个堪称第二次緑色革命纲领性文件的“行动计划”。该计划提出了5项振兴印度农业的措施:1.提升土地健康程度。由农业大学、研究所、农民科学中心、化肥公司、邦政府农业部和农民协会通力合作,通过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等手段提高土地生产潜力。2.改进水利管理体系。重视雨水的收集和储存,对雨水、地下水、河水等进行综合利用。对现有的水井、塘坝等各种水利设施进行全面维修。通过立法管理水资源分配。3.改善农村信贷和保险。为了提高小农生产积极性和避免农民频频自杀,政府将考虑改革农村信贷,对银行系统提供支持,使农作物贷款年利率降低到4%。中央和邦政府必须建立农业风险基金,为灾区农民提供援助。4.推广生物和信息技术。在每一个村社选择一对男女青年,对他们进行新技术的专门培训,从而建立一支全国性农村科技队伍。5.完善农产品市场。一个有保证和有利可图的市场是农业赖以生存和农民维持生计的关键。市场改革必须从生产计划开始,贯穿于种植一销售一消费过程的每一个环节。 (孙培钧,2006)

  印度“第二次緑色革命” 是一个全面综合的农业可持续发展计划,其目标是大幅增加农民收入,解决粮食安全和农民贫困问题。首先,印度把推广生物和转基因技术运用作为“第二次緑色革命”的核心内容,期望以此解决农业可持续发展问题。其次,“第二次緑色革命”十分重视农业科研和将先进农技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第三,“第二次緑色革命”不仅注重技术,也强调加强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第四,“第二次緑色革命”强调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市场化。第五,促进农民就业和消除贫困成为“第二次緑色革命”的主要着眼点。(付小强,2004)

  除了通过緑色革命发展农业生产外,印度政府在农村劳动力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住宅建设、基础教育及妇女培训等方面启动了一些卓有成效的工程。如,普遍农村就业计划、乡村自我就业计划、国家以工代赈工程、“总体环境卫生运动”、“农村道路计划”、农村住宅工程、“信贷加补助计划”、地区基础教育工程、基础教育营养支持工程、教育保证计划和替代教育、妇女培训和就业计划等。

  二、日、韩、法、印新农村建设的普遍经验

  (一) 政府主导作用的发挥

  日本的两次新农村建设都是由政府发动的,“造村运动”虽然由民间自发推动,但政府在唤醒热情、理论指导、技术指导、信息服务、市场开发等方面仍然提供了重要服务。日本政府通过在农村建设运动中的角色转换,帮助农民完成了从外援式发展到自我发展的过渡。这一过程恰好说明瞭政府能否发挥主导作用,以及在不同农村发展阶段,政府的主导作用如何发挥这些问题,对于新农村建设运动的成败有重要影响。韩国的新村运动中,韩国政府的角色也经历了类似的变化,为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必要性提供了新的例证。法国政府和印度政府在农业和农村发展中,更是充分发挥了领导作用,直到今天,其对农业与农村的干预仍然十分直接和积极。

  政府主导作用的发挥最突出地表现就是对农业的大力投入,特别是在新农村建设运动的初期,政府的直接投入的作用几乎无法替代。日本的第一次新农村建设运动期间,政府对新农村建设的补贴总额高达480亿日元。第二次新农村建设运动的政府资金扶持力度更远超第一次。韩国的新村运动初期,政府直接向村庄提供大量水泥和钢筋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随着运动走向深入,政府提供了大量财政支持和信贷支持。新村运动从1972年到1982年的投资总额中,除头两年政府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低于20%外,其他年度均高于20%,最高的1981年,新村运动总投资7029亿韩元,政府投资占59.2%。(曲延春,2006)印度的政府投资和优惠信贷安排在印度的緑色革命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对农民主体地位的尊重

  无论何国,其新农村建设运动的主体也必然是农民,因为农民才是农村的主人。因此,通观各国新农村建设,可以发现对农民主体地位的普遍尊重。具体体现为尊重农民经济权利,包括经营自主权、平等收入权;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参与议事权、结社自由权;社会权利,包括自由迁徙权等。如日本的“一村一品”,均由农村居民通过公共议事程序决定;韩国新村运动的公共建设项目,均由村民投票决定,新村建设推进的进度可以有快有慢,不搞齐步走,上什么项目,完全由农民自己选择。法国、印度的农民也有充分的自主权。日本的农民协会、韩国的新村运动中央本部(协会)、法国的多种一体化农业组织形式都充分体现了自由、自主的精神。在这些国家,在国家现代化的不同阶段,农民都可以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有利于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三)发挥农民组织的作用

  从日、韩、法、印四国的农业发展史来看,基本都经历过弱质农业时期,单个农业从业人员或农户扺御市场风险、政策风险、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都较差,而组织起来的农民则能够在政治上表达本集团的利益,在经济上获得平等交易地位,并在自然灾害来临的时候通过互助减少损失,度过难关。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通过其组织能够得到更好的发挥。事实上,在这四国的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组织的作用和力量都是不可忽视的。日本的农协通过兴办各种服务事业,把分散经营的农户与全国统一的市场紧密联结起来。韩国农协主要在三个方面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一是组织、推动新村运动的开展;二是通过手中掌握的类似于中国信用社的金融机构,负责向农民发放农业贷款以促进农业的发展;三是作为农民的代理人,承担了大量农业技术的传播、推广,优良品种的选育,农产品的收购、运输和销售工作等,帮助农民大大减轻了农作以外的方方面面的精力和负担。法国的各种农业专业合作社、印度的农民互助组织在各自国家的新农村建设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建立和完善科研与农业科技推广体系

  科技进步与科技成果推广从来都是农业发展的直接推动力量。日本、韩、法、印各国都建立了完善的农业技术研究、培训、推广体系。韩国的新村运动与印度的緑色革命中,良种、化肥等农业技术广泛使用所带来的效果引人注目。印度甚至将第二次緑色革命的成败寄于基因技术。在印度緑色革命实施过程中,以各邦农业大学和印度农业研究委员会及其所属研究机构为核心而形成的庞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对于普及先进农业技术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法国国家和地方政府、农业行业组织和工业企业都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共同参与农业技术的推广和普及,全国形成了一个农机、农药、化肥、良种和先进农艺的立体推广网络。

  (五) 注重完善农村教育,重视提高农民素质

  各国新农村建设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活富裕,但这是通过国民的教育和自我革新、通过培养国民的进取精神、提高国民的整体素质来实现的。农业科技的应用、农业生产的组织、农业产品的营销,都离不开高素质的人才。日本造村运动的最终目标是“造人”,要发掘生活在本地的年轻人的热情和积极性,培养出一大批既具有实践能力而又能扎根于本地区的人才。为了培养人才,政府无偿开办了很多补习班并派遣讲师讲授课程。韩国新村运动以“勤勉”、“自助”、“协同”为基本精神,政府高度重视对农民的教育培训,如京畿道政府把提高农业生产技术和经营才能列作一项重要政策,由政府斥资成立农协大、农业专业学校等农民教育机构,在园艺、畜产品等方面开展农业经营谘询,开设经营诊断、生产技术、销售、财务会计等实用课程,受益者众多。法国农民培训经费来源稳定,既有政府的提供,又有协会的组织,农业高等教育、技术教育分工明确,从研究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技术员及农业技术工人的培养都有相应的教育机构承担。此外,一些协会如农业公会,也承担对青年农场主的培训。

  (六)鼓励土地适当集中

  现代高度发达的农业技术必然要求一定程度的规模化集中经营。日本在第一次新农村建设中,适当开展了土地整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地块过小的问题。法国为了促进农业的机械化作业,更是动用了诸多政策工具促使土地的集中经营。通过减少农村富裕劳动力、对耕地进行整合出售、提供优惠信贷、限制继承权等方式鼓励土地集中和联合经营。这些措施为后来的农业现代化提供了必要条件。

  (七)重视农村建设的法律保障

  日本政府以《农业协同合作法》规范农协的运作。日本于1961年制定《农业基本法》,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生产政策。包括:农产品的需求及生产的长期预测,强化农业生产基础,普及、开发农业技术。(2)价格、流通政策。包括:实施稳定的农产品价格政策,保证主要农产品的价格稳定,促进流通的合理化,推进农产品加工,调整农产品的输入等。(3)生产结构政策。包括:扶持自立经营、促进农地权利的流动、改善农业结构,扩大农业经营规模,促进经营的现代化,扩大就业机会等。这部法律在1999年废止之前,有效地保障了农村建设运动的顺利开展。法国的农业指导法及补充法,在法国的农业发展及农村改革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印度在第二次緑色革命中,政府通过立法推广以生物技术为主导的农业发展模式,出台了《化肥控制条令》、《全国发展和使用生物肥计划》、《保护物种和农民权利法》和《生物多样性法》等政策和法律。

  (八)基础设施建设先行

  基础设施建设一方面可以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农民生活的改善提供物质基础,另一方面也可以直接为农村地区提供经济发展和就业机会,因此,大兴基础设施建设往往成为各国开展新农村建设的突破口。日本的第一次新农村建设运动就将重点集中在农田基本建设、水利、农村通电、发展畜牧业、建立公共设施、农村广播等基础设施建设上,第二次新农村建设运动继续加强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韩国的新村运动就是从政府资助农村水泥、钢筋开始基础设施建设开始兴起的,从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韩国农村进行了持续不断的基础设施建设,直到农村硬件设施条件得到根本性改观。在“农村改革”初期,法国也非常重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并把它放在首位。政府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和自然条件的不同,因地制宜地采取适当措施,有步骤、有重点、分期分批地进行各项工程的兴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农村交通运输和电讯事业是建设重点。

  (九)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保障农业资金投入

  日本农协的金融信用系统成为农村各项事业的中枢神经,成为连接农户与市场的桥梁。在新村运动中,韩国政府把国外财政借款中的大部分用于农村建设,并制定了完整的金融政策为之匹配,还创造性地设立了新村金库,给农民摆脱贫穷提供了极大的资金支持和保证。印度为了给緑色革命提供金融支持,首先非常重视建立新的农村信贷服务机构和管理机构,扩大信贷服务范围。一是成立“全印农村信贷评价委员会”,专门负责调查研究农村信贷中存在的问题,并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和依据。二是由各商业银行联合创建“农业信贷公司”,主要支持与农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要优先项目,并提供谘询服务。三是成立“信贷担保公司”,为农村信贷提供担保服务。其次,印度政府还整顿和完善原有农村信贷服务体系,提高信贷服务质量。一是整顿和重组“农业信贷合作社”。二是实行商业银行国有化,增强其对农业的服务职能。最后,印度政府采取优惠信贷措施,扶持小农户和边远地区贫穷农户发展农业生产。 一是限定每个农户的最高贷款数额,以免使有限的农业信贷资金全部流向生产条件相对较好的中、大农户。二是简化农贷手续,在一定的贷款额度内取消扺押担保,以鼓励贫穷农户积极使用贷款,改善生产条件。三是为贫弱小农户提供低息贷款。四是对确因贫困而难以及时还贷的农户,在前一次贷款的偿还额已达到90%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新的贷款。五是实行分期还贷,并降低首次还贷的金额。六是延长贷款期限,为贫弱农户提供还贷的缓冲时间。七是在农村信贷机构中,规定向贫弱小农户提供贷款的最低比例。(长青,1995)

  (十)建立合理的农业保护政策体系

  包括农产品保护价格、农业补贴和农业保险。印度实行农产品最低保护价格的决策,并成立了农产品保护价格政策的研究和执行机构——农业价格委员会和印度粮食公司,前者主要负责研究各种农产品的价格结构,并为中央政府制定保护价格提供决策依据;后者的职能是负责全国的粮食收购、贮藏、运输、调配、销售和贮备,是农产品保护价格的直接执行者。日本也采取了切实的措施保护农民利益,如长期的农业保护关税,政府和农协之间就米价每年协商的机制(基本上每年应农协的要求有所上升),农田基本建设的政府资助,农业改良和导入大型农业设施的政府补助等。法国在1960年颁布的“农业指导法”中就已确立了对农业进行扶持的基本政策,针对粮食短缺,为鼓励农业生产和保证市场供应,出台了价格保护措施。国家规定了农产品的最低价,如果因市场波动卖不到最低价的由政府给予补贴,或由政府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收购,并储存起来,待市场恢复时再售出。法国政府定的农产品保护价一般比国际市场高出20%,这样就限制了国外农产品对法国市场的冲击。同时,为了鼓励出口,政府规定农民以国际市场价出售产品时,其低于国内市场的差价,将由政府给予补贴。战后,法国加大了对农业互助保险的支持力度,强化了对农业互助保险社的统一管理,并组建了国家中央保险机构。对农民参保实行低费率高补贴的政策,农民所交保险费的50%~80%由政府补贴,也就是说农民只要缴纳20%~50%的保险费用即可享受保险利益。另一方面对农业保险机构实行了免征一切赋税的政策,并制定了《农业保险法》,以法律形式给予保障。(陈文滨 刘映红,2008)

  三、南粤新农村建设借鉴各国新农村建设经验必须注意的问题

  (一)新农村建设的目标问题

  关于我国新农村建设的目标,党中央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二十字作了概括。但这并不是要求各地要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全面完成它。考虑到我国复杂的地区差异,日益分化的社会阶层,以及面临经济社会转型的艰巨任务,新农村建设的二十字目标也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逐步达成这五个方面的目标。此外,这五个方面的建设标准还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而不断发展变化的,换言之,它们是一些动态的标准。因此,新农村建设运动也是历久弥新的。

  对日、韩、法、印四国农村建设运动进行考察,也可以看到各国的新农村建设运动也都经历了若干阶段,每一阶段都有其重心任务。有的国家直到今天,农村的落后面貌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善,还需继续推动。也有的国家通过若干阶段的新农村建设运动基本实现了弥补城乡差别的目标后,又赋予了新农村建设运动新的使命。

  南粤地区的新农村建设目标也是如此,虽然只是一省,但珠三角、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大不一样,农业基础设施、农业现代化水平、农业自然环境的差异也比较大。因此,即使是在南粤地区,不同的市县乡都必须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新农村建设的近期、中期和远期目标,即不能统一划定,也不能好高骛远。

  (二)关于新农村建设的路径问题

  以上各国新农村建设选择的突破口并不相同,日、韩的新农村建设运动首先开始进行的是基础设施建设,法国的农村改革则始于土地整治,印度的緑色革命则以推广良种为开端。新农村建设运动铺开之后,这些国家的后续发展也差异较大。日本由政府推动的两次新农村建设运动最后发展为农民自发的造村运动,“一村一品”成了造村运动的招牌。韩国的新村运动到最后阶段,其重心已经偏离农村,而转向了国家整体建设。法国在土地整治之后,则以大力推行机械化为契机,推进了一体化农业。印度则使用生物科技等新一代农业技术,继续寻求粮食的增产。之所以开端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皆因为当时所面临的任务不同,所能凭藉的条件不同。

  当前,正在我国蓬勃兴起的新农村建设运动,正好发生在我国经济社会的大转型时期,同以上各国的社会转型相比,我国的社会转型具有明显不同的特征。首先,由于采用非均衡发展步骤,我国各地区根据地理位置的不同和改革开放的时间先后,在经济发展水平上地区差异极大。东部沿海和中西部地区、沿海和内地、城市和乡村、大城市和小城镇、平原和山地之间往往存在经济发展的代差。因此,不同发展水平的地区其农业基础差异很大,因而其农业现代化和建设新农村的路径也不可能一致。

  由于我国融入国际产业分工链条时间较晚,在工业化、城市化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又面临信息化时代的来临。为了能够跟上国际竞争的步伐,我国被迫采用了跨越式赶超战略,在全国大多数地区进行工业化的同时,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和大城市推进了信息化。这种跨越式发展道路反映在农业上,就是必须针对不同发展阶段的农村选择不同的农业现代化道路,日本的小地块机械化、美国的大规模机械化、欧洲的庄园经济、以色列的农业工厂以及近来风靡的生态农业观光基地等模式在我国都能够找到适用的土壤。农村工业化、农村信息化、农业产业化等发展道路都能找到其适合的对象。公司+公司、公司+基地、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户、农户专业技术合作组织等组织形态都能找到其适用范围。

  对于南粤农村而言,珠三角和其他相对落后地区面临的新农村建设任务明显不同。根据傅晨等人采用其建立的《广东省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评价指标体系》进行的评价结果,珠江三角洲可以在2010年如期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粤东要到2021年,粤西到2020年,粤北要到2034年。(傅晨,2006)因此,同样是推行新农村建设,粤北山区的突破口可以放在基础设施建设上,粤东、粤西可以在一村一品的基础上,推进农民的合作化经营,重点解决农产品的市场流通问题。而珠三角的新农村建设则无疑应当朝着生态观光、庄园经济、城乡一体的方向前进。

  (三)关于农业发展的目标问题

  从日、韩、法、印四国的经验可以看出,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各国农业发展的目标也不相同。但无论阶段性目标如何,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稳定农业基础是各国发展农业的共同目标。另外,各国农业发展还有一个共同的趋势,就是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完成,各国的农业发展目标往往从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等单一的经济目标转向多元化目标。生态多样化、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农业与自然的和谐等都成为农业发展的重要目标。

  珠三角地区即将完成农业现代化进程,如何将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人与自然的和谐纳入农业发展的目标并推动其实现,需要决策者及农业从业人员提前谋划。

  (四)关于农业劳动力转移的问题

  工业化造成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流的问题似乎是一个悖论。一方面,工业化和城市化给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提供了就业与安居城市的机会,另一方面,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的大量流出由会导致农村的空心化,给农业生产带来不利影响。理论上讲,农业劳动力向工业转移有助于发挥工业的比较优势,农村空心化给农业造成的损失可由工业所得弥补,但由于农业的基础地位,它事实上带有很强的政治性,属于国家不可能放弃的产业。由于农业人口过密或过疏都不利于农业发展,因此不同的国家采用了不同的措施来应对这一问题,其绩效差异也比较明显。

  日本由于老龄化的原因,这个问题显得尤为突出,虽然历经两次新农村建设运动和造村运动,这一问题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印度由于其青壮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较大,比较突出的是农业剩余劳动力难以转移的问题。

  法、韩两国对这个问题解决得比较好一些。法国是通过工业向农村分散、土地政策和一系列优惠措施来加强农业和农村对青年的吸引力,以解决农业劳动力不足问题。(何慧丽,2001)韩国转移过剩劳动力则采用了优先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的产业政策,为了控制大规模农村人口迁入城市,政府采取了分散工业、新建教育文化设施以及疏散政府等三大措施,农户兼业是重要的补充。韩国的做法表明,在解决入迁农民就业和分散城市压力方面,鼓励措施优于控制措施,市场机制胜于计划手段。(孙海荣,2006)

  南粤地区的经济发展一直深受劳动力转移之困,一方面,大量外省劳动力涌入穗、深、莞、佛等少数几个珠三角中心城市,带来住房拥挤、卫生条件恶劣、生态环境恶化、失业、贫困、犯罪率上升、交通不便以及公用设施不足等压力。另一方面,粤东、粤西、粤北山区的剩余劳动力又不能有效转移,农业发展仍然受到过密化压力。在这方面,法、韩的经验值得借鉴。在当前珠三角产业升级的大背景下,如何通过产业政策推动产业重新布局,通过产业的重新布局带动劳动力重新布局,从而同时减轻珠三角中心城市人口压力和缓解东西两翼与粤北山区的农业过密化问题,需要认真研究。

  

  (作者系华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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