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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下港澳居民在国家享有的权利及其对台湾的启示

  香港和澳门已经回归中国。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籍法》在港澳实施所作出的解释,港澳永久居民中的中国居民自回归之日起,都是中国公民。〔1 〕根据两部《基本法》的规定,这些中国公民除了享有基本法规定的各种权利和自由外,还依法享有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2 〕中国宪法第33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此,从宪法上讲,特区的中国公民应该享有与内地公民相同的基本权利。

  根据「一国两制」方针,我们肯定特区中国居民的中国公民身份,允许他们享有相当多的公民权利,实际上在有些方面他们长期享有比内地居民权利更多的权利,甚至是特权。但是短期内又不可能赋予他们与内地居民权利完全相同的公民权利。这是我国实行「一国两制」条件下产生的特殊问题。本文拟研究在「一国两制」下澳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居民在国家层面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至于他们在特区享有的权利已经非常明确,基本法和本地法律都有充分的保障。

  中国宪法第二章规定中国公民享有五大类基本权利:(1)政治权利和自由;(2)人身权;(3)精神自由权;(4)社会经济权和(5)文化教育权。〔3 〕本文基本以此为标准分析特区中国居民在国家层面享有的基本权利。其中,人身权和精神自由权对在内地的特区居民本来就一视同仁,同等保护,这里不再赘述。本文的重点是探讨特区中国居民在国家享有的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基本权利,最后分析这种安排对台湾居民的启示。

  一、特别行政区中国居民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权问题

  特别行政区中国居民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权包括三个问题,一是以特区的名义单独组团出席全国人大的权利,二是特区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问题,三是特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代表问题。

  (一)特区有权单独组团出席全国人大

  在我国行政区划中,香港、澳门本来属于广东省。回归后,他们都升格为与广东省平级的特别行政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国的地方区域,不仅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可以自主处理大部分地方事务,而且还有权以集体的名义单独组团出席全国人大,参加管理全国性事务。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任何一个代表团都有权单独向全国人大提案,尽管其代表人数可能达不到法定的30人提案人数的要求。〔4 〕

  这说明,特别行政区作为省级地方政权,有权以本地方名义直接参加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工作。回归后,两个特别行政区立即组成自己的代表团出席全国人大会议,人民大会堂也分别建立了香港厅和澳门厅。特别行政区代表团享有与其他省代表团平等的宪法权利,有权以代表团的名义提出议案,并参加对有关议案、决定的表决等等。通过这些形式,一方面维护了本特别行政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行使了宪法赋予中国公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这种安排类似西方国家上议院(参议院)的功能,即国家的每一个组成单位,无论地方大小、人口多少,都应该有平等的代表权。例如美国参议院议员名额的分配,各州无论人口的多少,地方的大小,都有两个议员名额。而众议院议员名额的分配,则按照各州人口的多少来分配,以体现民主的原则。如果参众两院都按照人口的多少来分配名额,一些小州根本就不可能产生一个议员。由于我国实行一院制,因此,只能通过这样的方式让人口特少的组成单位,例如澳门只有50万人,在全国人大也有平等的代表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确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的时候,也要考虑大省(直辖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和小省(直辖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的平等问题,不能完全按照各地人口的多少来决定代表的名额。

  (二)特区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情况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单独规定。

  如果以3000个代表计算,全国13亿人口,大约每43.3万可以选举一名代表(如果完全按照人口多少来决定的话)。这样澳门只能产生大约1名全国人大代表,香港只能产生大约16名全国人大代表。但是,根据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在2007年选举产生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2987名代表中,香港特别行政区有36名,占代表总数的1.2%多;澳门特别行政区有12名,占代表总数的0.40%。与此同时,中国人口最多的省——河南省(人口近亿)却只有166名,与其庞大的人口更是不成比例。山东代表团的代表人数最多,有181名。〔5 〕由此可见,特区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中的代表名额与其人口相比,比例是偏高的。

  (三)特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代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共有175名委员。按照惯例,每一个特别行政区通常有一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

  二、特区居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因此特别行政区居民应循着人民代表大会的途径参与国家管理。由于特别行政区并不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因而其参与的办法也不同于内地。

  1. 特区居民不在内地参加人大代表的选举

  根据中国的户籍制度,内地居民的选民登记原则上依照经常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进行,即参加选举的选民在其经常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登记并参加选举。〔6 〕香港、澳门特区居民由于不编入内地户籍制度管理,所以并不登记为内地选民,也就不能参与内地的选举,包括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他们只能在「户籍所在地」即特别行政区参与特区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

  2. 特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特区居民只能在特区内行使公民的选举权。由于目前我国全国人大代表不采取直接选举的办法、而是由省级人大间接选举产生,因此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也不由直接选举产生,而是由一个选举会议选举。具体的选举办法由全国人大专门以法律规定。

  特别行政区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基本法》并没有作出规定。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这是我国人大代表选举法的特别法。其中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36名。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同样,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办法》,这也是人大代表选举法的特别法。依据该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选举产生了12名全国人大代表,组成代表团,代表澳门的中国公民履行他们的宪法权力。

  2002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和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这两个产生办法分别进行了修改,特别行政区据此分别选举产生了第十届和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3. 特区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

  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上,享有和其他省、市、自治区选举产生的全国人大代表同样的权利。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大代表的这些职权包括: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出席大会,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依法提出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参加各项选举活动,联系群众﹑听取意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等。

  4. 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根据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内地的全国人大代表在本地方事务的决策上有一定的参与权,而且可以列席本地的人大会议,有法定的职责监督地方政府的工作和法律在本地的执行情况。

  但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不可以列席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的会议,对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施政也不应干预。因为他们的工作是在中央,参与的是全国性大政方针的决策,应该关注全国性事务。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不干预特别行政区工作;不干预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不得在特别行政区进行视察;不得接受本地居民对特别行政区政府或机关的申诉;可谈论国家事务,并就内地法律草案提出意见;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内地各方面事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向人大常委会转达本地居民对内地各方面事宜的意见和申诉;视察内地机关和单位;应邀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7 〕《基本法》明确规定,监督特别行政区政府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职责,而不是特区全国人大代表的职责。他们可以通过中央人民政府驻特区联络办公室与特别行政区政府沟通。〔8 〕

  可见,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严格限制在中央事务方面,特别行政区选出的这些「国会议员」在自己的「选区」即特别行政区内的权力有严格限制,其目的是保证「一国两制」的实施,井水不犯河水。正如前国家主席江泽民1998年参加全国人大会议时对香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所指出的:「香港代表只能代表香港同胞参与全国事务的管理。不应该干涉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任何事务。」〔9 〕

  香港《基本法》第159条和澳门《基本法》第144条规定,特别行政区如果提议修改《基本法》,须经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3多数、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和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这说明,特区全国人大代表在特区有一定职责,而且是非常重要的责任,即参与提案修改基本法,并代表特别行政区向全国人大提出修改基本法的提案。 

  三、特区居民在中央政府担任公职的权利

  在特别行政区参与管理全国性事务的权利方面,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还有担任国家领导职务的权利。以前港澳同胞在中央的职务较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政协的职务,目前特区居民担任最高的国家领导职务是全国政协副主席。最近这些年中央政府开始启用港澳人士担任重要的行政职务,如香港著名大律师梁定邦和史美伦曾经分别担任中国证监会首席顾问和副主席,对中国证券行业的发展发挥了很大作用。在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香港特区前卫生署署长陈冯富珍成功当选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相信这方面的工作还会继续。

  四、特区居民通过政治协商会议参政议政的权利

  特区居民除了通过人大直接参加国家事务管理和担任中央公务员外,还有权通过人民政协参政议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因此特邀香港人士和澳门人士作为特邀委员参加人民政协的工作。尽管政协不是国家机构,但是它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仍然扮演重要的角色。有些学者把它视为中国「议会」的「上院」,这个比喻虽然不准确,因为中国的政协和英国议会的上院、美国的参议院性质上是根本不同的,但是它从一个层面说明瞭政协的重要性。根据《政协章程》的规定,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龢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界人士参政议政。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全国委员会特邀香港人士119名、澳门人士26人作为港澳委员参加全国政协的工作,并设立了专门的港澳台侨专门委员会,负责有关港澳台事务和侨务。政协九届全国委员会共有委员2272名,因此港澳地区委员的比例是比较高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特邀香港人士122名、澳门人士27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共有委员2237名,其中特邀香港人士126名、澳门人士29人,人数略有增加。

  除了全国政协外,特区居民同时还有许多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省辖市乃至区县的政协担任委员的。

  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政协委员享有其他省、市、自治区委员同样的权利和待遇。除此之外,他们还享有其他一些特殊的便利。

  五、特区居民的身份证件和领事保护问题

  (一)公民身份证问题

  在我国,确定公民身份的基本方式是颁发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通常是根据公民的申请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制作、发放。随着香港、澳门的回归,我国的区域可分为内地(对于台湾称为大陆地区)、香港特区和澳门特区以及台湾地区。相应地,在我国境内,公民的身份也有上述四种不同类型。内地居民持有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香港和澳门特区居民领取的是《回乡证》。台湾居民在大陆旅行、工作、居住持有的是《台湾同胞证》。这些都是我国公民身份的证明,目前还没有全国统一的公民身份证。

  2006年3月16日公安部宣布,随着港澳台同胞不断到内地或经商或就学,为便于工作生活,港澳台同胞在具备两个条件后可以申领内地身份证。这两个条件分别为:一、必须迁入内地定居,这说明是内地居民了;二、要办理内地的常住户口。港澳台同胞要拿到常住户口,须根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三章第18条办理,该条规定:港澳居民要求回内地定居,应当事先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持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到定居地办理常住户口手续。 

  至于特区居民的护照问题,已经圆满解决。他们可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区护照自由进出国境。

  (二)对港澳同胞的领事保护问题

  港澳回归以后,香港和澳门同胞正式成为我国领事保护的对象,外交部对他们和大陆同胞一视同仁提供领事保护。在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生活的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同胞,也是中国外交部提供领事保护的对象。香港同胞无论持「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者是「英国国民(海外)护照」都属于中国公民,因此他们在国外遇到任何麻烦都可以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求助,使领馆工作人员会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提供优质的服务。对于在入境时受阻或受到不公正待遇,受到肢体的侵害、受到拘留,或是遇到了刑事案件执法人员的不公正对待,以及伤亡或者是寻亲等情况,中国使馆都可以提供帮助。〔10 〕在这个方面,我国外交部门已经做了大量工作。

  六、特区居民取得国家各种专业资格的权利

  (一)一般情况

  目前,中国内地人事部门与有关部门一起建立推行了30所项职业资格,例如执业药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律师等。〔11 〕这些专业资格以前不对港澳地区的居民开放,后来逐渐开始开放试点。2003年6月29日内地和香港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中央承诺在上述其中一些领域,逐渐实现专业人员资格的互认,例如2003年11月由内地房地产估价师学会与香港测量师协会联合签署了内地房地产估价师和香港测量师资格互认协议书。在其它领域,要进一步扩大港澳台专业人士参加内地专业资格考试的范围。另外,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聘资格考试方面,也规定可以允许港澳台专业人员参加,如计算器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12 〕国家仍在继续增加「单方批准」及「开放内地专业资格考试」两地专业资格互认措施,内地已有不多于40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试中的30项让港澳居民参加。〔13  〕

  有些专业团体拒絶对港澳开放,其中一个重要考虑是担心港澳的专业人士进入内地后,可能会抢了他们的饭碗。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首先,这是港澳专业人士作为中国公民的宪法权利,是必须开放的。其次,国家的市场也是港人和澳人的市场,本来就有他们一份。在回归以前他们无法完全进入中国市场,在回归后,他们理所当然有权以主人翁的身份进入自己国家的市场。况且港澳专业人士所从事的工作往往是内地的专业人士的弱项,是他们不擅长的。港澳专业人士进入内地,与内地同行可以形成互补关系,实现双赢。

  (二)司法考试

  1994年国家首次对港澳台地区居民开放内地律师资格考试,〔14 〕当年共有300多名港澳台居民参加了考试,只有15名港人及3名台湾人通过考试,并于1995年获得国家颁发的律师资格证书。但是,一直到2004年,根据司法部第81号令,〔15 〕他们纔可依照有关法规在内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和执业。2005年9月才有第一位港澳台居民真正取得内地的律师执业证,可以在内地开始从事法律职业。〔16 〕

  为了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2003年11月司法部发布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若干规定》,重新允许港澳居民自2004年起参加国家司法考试。2005年5月24日司法部修改了该《规定》,重新发布。

  根据这个「规定」,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可以根据司法部制定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两个《安排》和司法部有关规定办理。

  自2004年开始允许港澳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迄今已经有五年。根据司法部《取得内地法律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规定,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以法律顾问、代理、谘询等方式从事内地非诉讼法律事务,享有内地律师的执业权利,履行法定的律师义务;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附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成为内地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但不能出庭从事诉讼活动。

  七、特区居民在内地的社会经济权利

  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的投资,根据现行的法律仍然比照外资待遇。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他们可以享受税收、用工、用地等方面的优惠待遇。除此之外,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自2005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无需经外资主管部门审批就可以在北京设立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与北京市民一样,申办个体工商户只需缴纳二十元人民币的登记费以及《营业执照》副本成本费三元人民币。

  以前港澳居民及其企业在内地享受的各种优惠实际上是超国民待遇。港澳回归后,特区的中国居民已经不再是外国公民,今后他们的待遇问题,将越来越多地基于公民的身份而确定。这样就要求我们必须普遍提高我国公民的待遇。

  在福利方面,目前有些地方允许港澳台人员参加社保,参保险种涵盖养老、医疗和工伤三大险种。例如珠海市劳动保障局规定,凡是依照规定在珠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与珠海市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幷且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台港澳人员,可参加珠海市基本养老、医疗及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17 〕

  另外,在「一国两制」之下,由于实行「港人治港」、「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根据《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是特区高度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不属于中央政府的责任,特区政府应该承担起发展特区经济和社会的职责。因此,过去中央不需要过问特区的经济问题,尽管中央给特区提供了许多帮助。但是,中央政府对「一国两制」的成功实施,对特区的繁荣稳定,承担着整体宪制责任,因此,中央不能不关心特区的经济问题。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特区也有权从国家取得它应该享有的一份资源和好处。基于这些考虑,国家的「十一五规划」首次把港澳的发展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大战略中去,这是非常必要的,对特区经济社会发展、增强特区人民的国家意识具有很大意义。

  八、关于特区居民在内地接受教育的权利

  作为中国公民,港澳居民无疑应该享有与内地居民同样接受教育的权利。但是,他们的受教育权主要是由特区政府满足的。但是国家也应该鼓励特区的学生到内地接受各种教育。以前他们在很多方面处于非常尴尬的角色,在收费方面,他们要支付外国留学生的学费;但是在住宿方面又不能享受外国学生的安排。在管理上,他们既不纳入一般中国学生的管理系统,也不纳入外国学生的管理。近年来,国家开始重视这方面的工作,情况在逐步改观。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于二○○五年十二月九日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调整了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港澳地区学生的收费标准。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对已録取到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学习的港澳地区本科生、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执行与内地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即在同一学校、同一科研院所、同一年级、同一专业学习的港澳学生与内地学生的学费标准一致。

  中央财政并安排专项资金设立港澳学生奬(助)学金,专项用于奬励、资助港澳地区到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学习的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对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港澳地区学生,国家财政对招收上述港澳学生的有关高校和科研院所,根据每年的招生数量,据实安排财政生均定额补助。

  在招生考试上,教育部专门针对港澳台学生举办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港澳台学生考试和从港澳台地区招收研究生的统一入学考试。

  九、有关法律适用问题

  (一)诉讼权利问题

  随着两地交往的不断增多,特区居民在内地触犯刑法或者打官司的情况越来越多。毫无疑问,他们应该享有完全的诉讼权利。由于特区的特殊的国际和国内地位,今后在处理涉及特区居民的刑事诉讼问题时,最好也在第一时间知会特区驻内地办事处,并允许他们以适当方式瞭解诉讼过程。而且,一定要注意保障法律规定的每一项诉讼权利,充分保证特区居民的辩护权、上诉权和申诉权。

  (二)法律适用问题

  在「一国两制」下,特区中国公民享受的权利是「双份的」,即宪法和《基本法》规定的权利都享有。但是,对于宪法和特区《基本法》有不同规定的权利内容,特区居民在内地应该按照属地原则处理,即应该按照宪法办事,以宪法规定为准。特区居民在特区时则应遵守《基本法》,在中国内地应遵守宪法。〔18 〕

  (三)外国公民在特区的权利问题

  特区《基本法》第三章没有用「公民」而是用了「居民」的概念。那就意味着《基本法》第三章规定的基本权利甚至包括政治权利,所有在特区的居民,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都可以行使。这在全世界都是独一无二的,因为任何国家都不可能赋予本地永久居民中的外国公民以选举权乃至被选举权。根据《基本法》,特区的任何永久居民不管其国籍如何,都享有特区的选举权和部分被选举权。《基本法》只要求特区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首席法官必须是特区的中国公民。其他行政官员、法官和立法会议员可以是特区永久居民中的外国公民。〔19 〕因此,「港人治港」是「在香港的所有永久居民治港」,「澳人治澳」是「在澳门的所有永久居民治澳」。但特区永久居民中的外国公民没有参与中国国家治理的权利,不能享有国家层面的权利。

  十、特区中国公民的国家义务

  特区《基本法》规定特区居民的权利义务是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从香港、澳门的实际情况出发的。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作为中国公民,特区居民在享受中国宪法规定的权利的同时,理应履行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但是,特区《基本法》没有规定特区居民的义务,或者免除了特区居民应尽的公民义务。其中最重要的是,免除了特区居民缴纳国税的义务和服兵役的义务。

  纳税既是国民的义务,也是国民享受权利、当家作主的基础,是国民身份的重要象征。国家征税更是国家行使主权的行为,是国家主权的重要表现。英国资产阶级早期曾经有「不出代议士,不纳税」的口号,也就是说,国王不让推举议员,我就不给你纳税。最能让公民与国家联系在一起、难舍难分的法律机制就是,让公民与国家产生政治上、法律上、经济上、文化上和社会上的实际关系,让公民对国家有「固定投资」,有恒产才有恒心。这种「固定投资」既包括政治上的选举权,而且也包括经济上缴纳国税。然而根据《基本法》,特区居民不需要纳税,甚至特区驻军的费用也不需要承担,但仍然可以产生自己的全国人大代表。

  同样,服兵役也是国民身份的重要象征,征兵也是国家的主权行为。现在已经有特区的大学生提出愿意服兵役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我们认真研究。

  国家可以免除特区居民纳税和服兵役的宪法义务,但是热爱祖国、维护国家安全和统一的宪法义务是不能免除的。无论特区政府或者特区的中国公民,都必须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统一。与内地不同的是,特区居民维护国家安全不需要依据内地的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基本法第23条授权特区自行立法维护国家安全。相信特区会在适当时间完成有关国家安全的立法,承担起特区政府和特区中国公民对国家的宪制责任和义务。

  不是结语的结语:对台湾的启示

  根据上述分析,香港、澳门特区居民在「一国两制」之下是特殊的中国公民,他们在国家享有广泛的政治、经济、文化、文化等各方面的权利,有很多甚至是特权,但又可以被免除很多公民义务。一方面他们在法律上的身份是中国公民,享受特区和国家两个层面上的双重权利,在特区享受《基本法》保障的各种权利和自由,另外一方面,作为中国公民他们又享有宪法保障的大部分权利,但又不需要履行宪法规定的大部分公民义务。「一国两制」之下特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不仅有权「治港」「治澳」,而且有权参与「治国」,但是内地居民在「一国两制」之下不能参与「治港」「治澳」。

  为了让特区居民对国家事务有更多的参与机会,增加主人翁意识,将来国家做出重大决策,应主动通过适当形式征求特区各界的意见,特区居民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方式对国家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另外,可以考虑继续任命港澳人士到中央政府担任职务。各种专业资格考试都应该对特区居民开放,为港澳年轻人提供更多的选择和出路。在社会经济权利方面,也应该给港澳企业提供更多的机会,凡是对外国开放的领域,首先要对港澳开放。

  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单方面开放、单方面保护的安排可以说是「不平等」的。在「一国两制」之下,基于港澳的特殊地位,在相当长的时期这种特殊安排将会继续。

  在台湾与大陆实现完全统一之前,台湾仍然被大陆视为一个省,还不是特别行政区。但来自台湾的台湾居民也是特殊公民,在大陆享有特殊的公民权利,这些权利与港澳特区居民在国家享有的权利在很多方面基本相同,有些方面又略有不同。

  在政治权利方面,台湾居民也有权组织代表团参加全国人大,全国人大有台湾代表团,人民大会堂有台湾厅。尽快大陆没有在法律上刻意限制台湾居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实际上他们又不可能根据大陆的选举法律和制度行使政治权利,无法正常选举产生自己的全国人大代表。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台湾省暂时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3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台湾省籍同胞派代表到北京参加协商选举会议。按照选举法规定,采用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协商选举会议人数为122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席协商选举会议人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协商选定。中央国家机关和解放军驻京单位出席协商选举会议人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有关部门协商选定。〔20 〕这些代表一旦产生,就享有完全的人大代表权利。在两岸统一前关于台湾居民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代表问题,这些显然是临时性解决方案。目前,台湾居民在大陆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乃至政府官员,主要限制不在大陆,而在台湾方面。

  至于经济、文化、教育、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大陆以前限制也比较多,但这些限制都在逐渐取消。尤其在经济领域,大陆单方面为台湾居民提供了很多优惠,对他们的权益给与了特殊保护。1994年3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为此特别制定了《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1999年12月5日国务院还制定了实施细则。制定专门法律、法规保护特殊公民群体的经济权益,这是不多见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文化活动也受大陆法律的保护。台湾居民现在在大陆接受教育也只需交付与大陆居民同样的学费,享有同样的权利。大陆越来越多的专业资格考试对台湾居民开始开放。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两岸尚未实现统一,甚至严格来讲两岸在法律上、军事上还处于对立状态,但是大陆仍然单方面尽可能赋予台湾居民平等的权利,单方面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即便将来两岸统一后,台湾居民作为特殊中国公民的特殊地位仍将得到有力的保障,他们与全国其他地方的人民一起成为法律上的国家主人,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十七大政治报告中指出,「大陆将继续实施和充实惠及广大台湾同胞的政策措施,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正当权益,支持海峡西岸和其它台商投资相对集中地区的经济发展」。他尤其首次在如此重要的政治文献中,提出了「十三亿大陆同胞和两千三百万台湾同胞是血脉相连的命运共同体」,「中国是两岸同胞的共同家园,两岸同胞理应携手维护好、建设好我们的共同家园」、「涉及中国主权和领土的事务必须由全体中国人共同决定」。〔21 〕基于这样的考虑和认知,大陆将继续单方面赋予台湾居民更多的、广泛的实质权利。

  长远来看,解决港澳同胞、台湾同胞的权利问题,需要提高我国全体公民权利保障的水平,公平善待所有公民,不断提高中国公民身份的「含金量」,让全体公民能够以国家龢民族为自豪,形成全新的「中国公民」概念和身份。

  注   释:

  〔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基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3〕王振民:《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页91。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十条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5〕见http://news.sina.com.cn/c/2005-03-08/15196009140.shtml。

  〔6〕在详情参见选民登记办法;附件《关于做好2006年海淀区区、乡镇人大代表同步换届选举选民登记工作的意见》。

  〔7〕美国《明报》,2001-01-10。

  〔8〕《南华早报》,香港,1998-03-04。

  〔9〕《南华早报》,香港,1998-03-10。

  〔10〕中新社北京,2006年04月28日。

  〔11〕范勇(国家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副司长):《中国内地专业人员资格制度及两地资格认定—— 在『香港专业服务融入内地市场的展望— C E P A 商机与专业人员资格认定』研讨会上的发言》,香港《京港学术交流》第六十二期,2004年06月。

  〔12〕同上。

  〔13〕人民网香港,2006年1月30日。

  〔14〕见《司法部关于认真组织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参加今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1994年8月13日。

  〔15〕司法部:发布的《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3年10月30日。

  〔16〕2005年9月13日香港居民吴志强在内地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深圳领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成为自2004年1月1日CEPA正式实施以来,首个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资格的港澳居民。

  〔17〕香港《文汇报》,2006年5月1日。

  〔18〕这个做法体现了《基本法》作为宪法特别法的原则。参阅王振民:《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第91页。

  〔19〕《香港基本法》第67条规定,20%立法会议员可以是特区永久居民中的外国公民。《澳门基本法》第72条规定澳门立法会副主席也必须是中国公民。两部基本法对特区主要官员和议员国籍限制的规定略有不同。

  〔20〕《台湾省出席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2007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1〕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全国代表大会,2007年10月15日。

  ( 清华大学法律学院院长,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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