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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教授为学生洗脚,习水教师在奸淫女生



  2009-4-9 16:01:15

  今天是西方基督教的濯足节。每当这个日子,教会都会举行洗脚礼,以示谦卑和关爱。通常都是长辈为后辈洗、尊者为卑者行。原来,这一习俗来自《圣经》。据《圣经》记载,耶稣被钉十字架的前一天晚上,给门徒们逐一洗脚以示关爱。耶稣说:“我是你们的夫子(老师),尚且洗你们的脚,你们也当彼此洗脚,我给你们做了榜样”。韩国明知大学有样学样,今天也举行了教授给大学生“ 洗脚仪式”。在校长的带领下,教授们为学生们脱掉袜子,并为他们洗脚,再用毛巾擦干。一些学生流下了眼泪,哽咽着说,一定不忘恩师的关爱,将来要为社会贡献力量。

  濯足节所包含的俯就弱小、感恩图报、彼此关爱的意义,正是当下国人最缺乏的,也远超过圣诞节、情人节给予我们的营养。

  韩国教授为学生洗脚,我们的教师在干什么呢?在胡言乱语斥责上访群众,在设计嫖宿幼年女学生!对比实在太强烈了。

  4月4日,贵州省习水县召开新闻通气会,就该县“8.15”嫖宿幼女案进行通报。在新闻通气会现场,有记者提出:为何不以涉嫌“强奸幼女罪”起诉,而以“嫖宿幼女罪”起诉?因为大家都知道法律常识:和14周岁以下幼女发生性关系,即使是男女朋友关系,一般也要以奸淫幼女来定罪。为什么一帮公职人员——公务员、教师在司法局的宿舍里,奸淫幼女倒成了“嫖宿”?对此,习水县人民检察院称,这是为了更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因为“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点是5年,相对于强奸罪的3年更高。这明显是在偷换概念,江湖语就是“忽悠”!不错,强奸罪量刑起点是3年,但那只是其中一档(为3年至10年有期徒刑)。强奸罪还有一档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即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法定量刑只有一档,即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为有期徒刑15年。由此可见,强奸罪是一个远远重于嫖宿幼女罪的罪种。司法机关若将罪名定性为嫖宿幼女罪后,就完全不存在判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可能了。那么,习水检察院是轻判还是重判?是严惩还是放纵?便一目了然。

  当然,若以此断定习水县司法机关是在官官相护,玩猫腻,那也有失公允。因为,查证现行刑法条文,确实有“嫖宿幼女罪”这一罪种,故习水检察院定罪有据,又是“合法”的。这让我们看到了刑法中“嫖宿幼女罪”立法过程的荒谬。即“嫖宿幼女罪”本身就存在立法的不公平。

  我国1979年《刑法》第30条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当时还没有设定“嫖宿幼女罪”。1997年《刑法》修订过程中,立法机关讨论并采纳了部分学者的主张,将嫖宿幼女的情况从奸淫幼女罪中分离出来,单独规定了一个罪名,并赋予了明显减轻的法定刑。可见,孽源出自那些“部分学者”,始因来自立法机关。而习水“8.15“嫖宿幼女案”,也证明瞭在当前的“执法环境”下,“嫖宿幼女罪”很容易为“奸淫幼女罪”代过:今天把“奸淫幼女”弄成“嫖宿”,明天就可以把“嫖宿”改成“嫖娼”,而“嫖娼”就根本不是犯罪了,只是治安违法。

  《人民日报》日前专门发表了评论,那几句狠话虽然藏在字里行间,仍难掩良知放射出来的光束:“嫖宿幼女罪”动摇了百姓对社会的信心;动摇了百姓对法律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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