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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去陈绍基省政协主席职务的决定,形式上也该先由政协做出
2009-4-24 14:13:12
免去陈绍基政协主席职务的消息今天终于正式见报了(见《南方日报》一版)。既然登报,行文至少应该严谨。有意思的是,做出免去陈政协主席职务和政协委员资格的机构和次序,居然是中共中央、广东省委、广东省政协。也就是说,广东省政协常委会是在中央和省委做出决定之后才应声投票的。这样赤裸无遮的免职走场,比陈被罢免本身的新闻更新闻。同城报纸打题有的用“中央免去”(如《信息时报》),有的用“省政协常委会免去”(如《南方日报》),如此自相矛盾,让读者难以理解。
如果陈绍基是中共中央委员或者候补委员,那么免除他的中央委员或候补委员,是该如此。可这次免除陈的明文是政协主席职务、撤销的是政协委员资格,即解除政协职务的决定由中共中央和中共广东省委先于全国政协和广东省政协做出,那就是越俎代庖了。陈现在仍是省委常委、省委委员,中共广东省委应该免除的是他党内的职务,而不是政协主席职务。政协主席非中共党内职务,即使国情使然由党出面做出非党的免职决定,也应在行文中加上“提请”二字,即“提请省政协常委会表决免去陈绍基职务”。
当然,如果法律规定,省政协主席由中共中央任免、省政协委员资格由省委决定,那自然无疑可问。问题是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而现实却这样做了。那就是连形式上也不顾及全国“两会”最基本的权力了。由此可见,流传甚广的“人大是举手,政协是鼓掌”的橡皮图章之说,并非无稽之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