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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东北地区古村落保护与利用调查研究



  杨荣昌,深圳市龙岗区文管办,副研究馆员。

  【中文摘要】深圳东北部地区现有古村落580余座。以客家传统民居建筑为主,亦有广府式、广客混杂式建筑混杂其中。本文针对其保护龢利用现状提出保护利用的原则、目标和方法。

  【关键词】深圳东北部地区 古村落 保护龢利用 客家围屋 广府民居

  Abstract:There are more than 580 old villages in northeast of Shenzhen city. Most of these old villages belong to traditional Hakka  architecture style. Some of them are Cantons style; some of them mixed both of the Hakka and Cantons style. This article focuses on the protection and use of these old villages, including the principles, targets and methods.

  Key words: Northeast Shenzhen Old village Protection and utilization Hakka folk house Guangfu folk house

  

  前 言

  2005年12月22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通知确定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总体目标是:通过采取有效措施,文化遗产保护得到全面加强。到2010年,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文化遗产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到2015年,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保护;保护文化遗产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通知同时强调“在城镇化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环境,把保护优秀的乡土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为城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把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规划纳入城乡规划”。2007年4月4日,《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印发,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正式启动。

  随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深入,尤其是随着城市化的快速推进,深圳东北部地区古村落(乡土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工作越来越紧迫的摆在我们面前。该区域到底有多少古村落,这些古村落要不要保护、如何保护等等,是一系列不容逥避的问题。

  本文就是在此背景下,根据文物普查所掌握的相对完整的古村落资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提出保护与利用的合理化思路与建议。

  一、深圳东北部地区古村落保存现状

  (一)深圳东北地区古村落的界定

  本文所指深圳东北部地区包括深圳龙岗区和坪山新区的广大范围,这个地区是深圳山海资源最为集中、文化特色最为浓郁的地区。本地区总面积84407平方公里(含坪山新区面积160平方公里),包括龙岗区的平湖、布吉、阪田、南湾、横岗、龙岗、龙城、坪地、葵涌、大鹏、南澳11个街道及坪山新区坪山、坑梓两个街道,目前共152个社区(含坪山、坑梓街道23个社区)。该区域内现存的古村落以客家传统民居建筑为主,亦有广府式、广客混杂式建筑混杂其中。

  从字面理解古村落首先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年代比较久远;二是有人类聚集生活的聚落形态。村落是人类由采集和渔猎的生活方式进入农耕定居生活方式的主要标志,也是人类的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进入稳定积累时期的主要标志,因此可以说古村落就是年代久远的文化聚落形态。不同时期的古村落藴含着相应时期丰富的历史信息,保护古村落也是现代文明进程中必须面对的课题。

  在中原或北方地区,人们习惯上把古村落的年代下限定在明末清初,距今大约400年左右。这个历史阶段的古村落大体上具有村落、宗族和文化等三个方面的稳定性。作为一个古村落,必须有它自己完整的文化积淀,是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的共同载体。

  我国北方,村落密集,村落里的房屋依山而建,占地面积都不大。在长江中下游流域地区,特别是南方山区的村落,民居相当分散,一个村庄通常占地数平方公里,甚至十几、几十平方公里。而在深圳地区,古村落又不同于以上地区。因此要界定一个地区的古村落,必须结合本地区实际综合考量。

  广义上来讲,深圳地区的古村落应包括典型的客家围屋、广府围村、广客混杂、中西合璧式的民居聚落形态。

  与内地传统意义上的古村落相比较,本地区古村落的建筑风格、传统布局、结构型制、建筑规模等迥异。因此不能用内地界定古村落的相关年代标准、文化标准、社会标准等为依据界定本地区古村落。但本地区这些民居聚落又基本满足了作为古村落的基本要素:即有一定规模的古建筑布局、街巷等空间格局清晰;从年代上来看虽然大多数为清代中晚期以来建筑,但仍然形成了一套自身的宗法制度和保持了宗族的基本稳定性,一个客家围或广府围村内的人口多达数百及数千人之多。

  (二)深圳东北地区古村落分类及特征

  1.客家围屋

  即典型的客家围。“客家围”是指四周围合(封闭或半封闭)以前门为主要出入口,用泥土或三合土夯筑,泥砖、卵石或青砖砌筑的防御性很强的客家民居。基本布局以祠堂为核心形成三堂两横或横屋基数渐次增加的对称布局,同时围屋前面布置半月形池塘与围屋后面的风水林彼此呼应,藴含了丰富的中国传统建筑美学与风水学的意藴。客家围十分注重建筑的防御功能,以扺御野兽、盗贼等侵害,因此形成了封闭、坚固、聚族而居的居住形态。典型代表如鹤湖新居。

  2.广府围村

  清朝以前,本地区以广府系宝安人为主,其村落建筑代表主要有建于元代以前的平湖大围,建于明代初年的坪地西湖塘老围,建于明代中叶的平湖白泥坑老围、横岗荷坳满堂围等。晚期代表有建于清末民初的龙岗蒲芦围(已毁)等。

  广府围村的建筑特点是除了个别围村有月池外,大多数广府围村一般没有月池,祠堂位置不固定,建筑布局以主巷道为中轴线,左右两边的排屋一字排开,向后逐排延伸。

  3.客家与广府混合式围屋

  在调查中还发现部分客家围中有广府建筑,即在以祠堂为核心的客家建筑外围又建有广府式建筑。如横岗的茂盛世居,龙岗的梅湖世居等。

  4.中西合璧式围屋

  此类型建筑格局为客家围屋的布局,即以祠堂为核心布置三堂两横,但空间细节和外围墙完全西洋化,充满哥特式风情。典型代表如龙东的璇庆世居。

  5.其他衍生民居形式(炮楼院)

  在以上四种村落类型以外,尚有为数不少的炮楼和炮楼院。单体炮楼一般和一栋排屋相互组合而成小型的居住和防御单元。而炮楼院的布局一般为一个或两个炮楼拖两到三个排屋,形成一个相对封闭的院落空间,我们称之为炮楼院,与其他类型的村落相比,炮楼院的规模较小,占地面积不大,其年代也较晚,基本上是民国时期的建筑。本地区的炮楼院与开平碉楼一样,是一道建筑风格独特的风景线,应该多加关注。

  (三)文化传承与村落演变

  清顺治十八年(1661)时实施《迁海令》,康熙八年又提出复界,恢复部分村庄耕地和渔场,粤东地区出现了又一次史上客家移民潮,大约于清中期始,兴建起一座座别具特色的客家围屋,其建筑结构和粤东地区传统的围龙屋格局基本相同,不同之处是为了增强建筑外围的防御功能,把围龙屋横屋、倒座和门楼的外围墙建高,有的还增加了女儿墙、射击孔和瞭望口,四角建成角楼,形成了城堡式围楼。深圳地区现有的客家围屋中坑梓洪围、龙岗正埔岭仍然保持围龙屋的特征。

  广府围村是本地区传统的聚落形态;随着历史进程的演变出现了客家与广府混合式居住方式,建筑形态也随之改变;中西合璧的建筑变化完全得益于上世纪初的海外移民与文化交流。

  (四)深圳东北地区古村落的分布情况

  据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的初步调查登记结果显示,本区域内现有大大小小古村落(包括客家围屋、广府围村、炮楼院等各类型民居聚落)580余座。各街道范围内古村落分布情况多有差别。龙岗街道数量最多,有85座;阪田街道最少,只有6座。从地域上看,中部地区龙岗、龙城、横岗、坪地等四个街道古村落数量占絶大多数,仅这四个街道就拥有239座。东部滨海三街道拥有111座,占27%。坪山新区共有173座,其中坪山街道有115座、坑梓街道有58座。

  现以龙岗街道为例说明:

  经调查,龙岗街道范围目前保存的古村落有85座,其中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古村落有17座,占20%;面积在1000~5000平方米之间的中型古村落有47座,占55%;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村落有21座,一般以炮楼院居多,占25%。从建筑风格来看,17座大型村落中,典型的客家围屋8座,广府围村和广客混合式村落8座,老墟镇1座;从年代上分析,广府围村的起建年代一般要早于客家围屋,广客混合式聚落的年代较晚。

  针对调查对象保存现状的千差万别,调查组也相应的提出了初步价值评估和处置意见供有关部门参考。从以上现状的总体情况分析认为,古村落的保护与利用空间大、任务重,同时旧城改造的压力也不小。

  本深圳东北部两个行政区内各街道拥有的古村落数量分别如下,龙岗区:龙岗85座、龙城69座、横岗46座、坪地39座、平湖22座、南湾20座、布吉11座、阪田6座;大鹏31座、葵涌51座、南澳29座(注:东部滨海区域三街道古村落资料来源于深圳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深圳东部滨海地区历史价值村落保护与利用研究》),总计409座;坪山新区:坪山街道115座、坑梓街道58座,总计173座。

  二、古村落保护龢利用面临的问题

  古村落保护中将面临诸多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金投入面临挑战

  保护与利用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先要修复濒临倒塌的房屋。现存古村落房屋大多数已破损严重,成残垣断壁。据调查发现,由于生活条件改善,本地居民多已搬迁至山下或村外新楼所生活,原有村落旧屋租给外来打工人员居住。房屋得不到及时保养维护和修缮,破损严重,修复这些房屋需要大量的资金,资金投入将面临挑战,同时接受挑战的还有政府或者投资人的信心。

  (二)产权关系复杂

  产权问题历来是困扰文化遗产保护的难题。尤其是在面临保护与利用古村落的各个环节中,古村落内数百户人家,每家每户的想法和意愿都不一样,很难达成一致的意见。即便是政府部门投资对破损房屋进行修缮时也要面临业主或住户的难题(诸如索要搬迁费、维修期间的租金等)。产权问题不理顺将会是保护与利用中的一大隐患。

  (三)建设性破坏严重

  建设性破坏主要包括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之初,稍微富裕的原居民开始对祖辈留下的老旧房屋进行现代化修缮和装饰,于是古村落内部的房屋建筑遭遇颠覆性的改造,大量的现代建筑材料被用来改造修缮原有的古建筑,使得原本灰墙青瓦的建筑被红、蓝、黄等现代装饰材料代替,严重破坏了原有的建筑风貌。

  (四)古村落原始环境不复存在

  这里所指的环境既包括古村落所在区域的自然环境、生态环境,也包括古村落所处的历史人文环境。历史上古村落大多位于山清水秀的坡地或河流附近台地,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优美,尤其是深圳地区,四季常緑,竹林婆娑。现在调查的现状却是古村落多数已被高楼大厦所包围,原始环境已不存在。

  本地区古村落历史的社会环境特征为农业社会和小农经济特征。龙岗区(含坪山新区)从1993年建区以来一直处于快速发展进程,现有古村落所处的社会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目前除了坪地、葵涌、大鹏、南澳等街道还有局部区域保持了农业社会特征以外,絶大部分地区已经基本实现城市化,从农村以农业经济为主的地区转变为城市以工商业(第二、三产业)为主的地区。古村落自身作为小农生产和生活基地的特征也已经丧失,大部分仍然在使用的古村落已经不是原始居民生活场所,已成为外来劳务工的租住场所,其小农生产生活场景已经基本消失。可以说龙岗古村落所处的社会环境已经改变,其社会环境历史特征已经基本消失。

  但随着现代经济社会发展,龙岗古村落历史社会环境特征的进一步丧失也是不可逆转的,试图恢复或原封不动地保存历史社会环境是不现实的,任何有效的保护途径和方法都必须基于适应新的社会环境并满足新的社会要求。

  三、古村落保护龢利用的政策依据

  由于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始终未能及时出台(2009年8月24日颁布《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导致实际工作中由于对认定标准存在分歧,无法对大量存在的古村落、古建筑的文物属性进行明确认定,使得古村落等该不该作为文物进行保护、如何进行保护无从谈起,影响了古村落建筑文物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尽管如此,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仍然可以找到可遵循的部分法律依据和原则。因为,古村落大多是由具有一定规模和数量的古建筑构建其空间格局。

  文物属性  一般来讲,古村落内部的部分单体古建筑具有一定的文物属性,我们对古村落的保护,就是以对这些具有文物属性的古建筑的保护作为基础。

  历史文化名村属性 当具有文物属性的古建筑达到一定规模和数量,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存较好,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该古村落则具有了历史文化名村的属性。本地区大鹏古城就是我国第一批历史文化名村之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颁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

  第三条“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四条……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幷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目前比较流行的做法是,古村落的保护参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执行。

  四、古村落保护龢利用的原则

  根据现状调研和评估结果,我们认为对待古村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区域性原则

  根据古村落分布的地域特点,分析不同形制古村落在空间实体和自然环境及文化之间的差异和联系,将其中共性突出或成片分布的村落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保护。

  (二)整体性原则 

  本区域内古村落留存数量多、分布广泛、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包括传统建筑群、文物建筑、巷道水系、古树名木、公共场所、以及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应结合资源的保护制定整体的保护利用规划。同时,古村落不仅曾经是居民社会活动的场所,现在仍然是城市生活的空间载体;因此,它的保护性利用是对资源要素、功能要素的利用与整合,应该坚持要素所在“系统”的整体性保护利用原则。 

  (三)多样性原则 

  本区域古村落在保护对象上应注重发掘有形(物质)文化遗产和无形(非物质)文化遗产,从单个纪念物到城市生活终极表现的公共领域。在保护意识上,尊重各种多样的文化背景和价值观念,表现历史文化遗产价值的多样性。在利用方式上,由于每个村落都有其所处的区位环境和各自的特色,因此在对其利用中必然要结合其各自的利用策略,呈现出多样的利用方式。

  (四)可持续利用原则 

  古村落的建筑、环境等历史资源是不可再生的,对它们的使用应当强调再循环使用。它们的保护与发展是持续的过程,因此,对古村落的利用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循序渐进地利用其中的资源,适当满足现代生活的需要,切忌急功近利式的开发,不断探索与总结利用方法,建立起利用与维护的联动机制,做到适度开发,永续利用。 

  (五)社区融合原则 

  促进古村落保护与社区发展融合,通过古村落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提升社区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和环境品质,带动社区和谐发展。使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同周边地区紧密联系,使保护变成提升地区建设标准、改善生活发展机会的有效手段,使有效的保护同地区居民生活改善相联系,培养居民的自觉文物保护意识。

  在坚持以上原则的同时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1.坚持物质及非物质历史内容的真实性,保存真实历史遗存以保证历史信息真实、完整传承。

  2.通过对古建筑、构筑物以及其它环境要素的整体性保护,完整保护和展示古村落的景观风貌。

  3.延续古村落的传统生活,通过基础设施改造更新、环境整治和适当的功能调整,保持对原居民的吸引力,维持社区活力,实现传统文化、生活的延续。

  4.引导居民参与,通过宣传、展示及政策引导,调动居民参与的积极性,提高保护龢利用效率和成效。

  五、古村落保护龢利用的目标及内容

  应加强本地区古村落保护工作的系统性、合理性、有序性、计划性,促进古村落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进而推动深圳城市文化的进一步发展。

  (一)保护对象

  前面已经分类描述的各种类型的古村落。包括其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予以不同的保护利用措施。 

  (二)保护内容

  古村落本体及其历史环境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

  1.建立整体系统的保护观,制定保护框架,整体保护与分类保护相结合,最大限度保存真实历史信息,保留城市环境中对地区文化遗产特色极重要的部分。  

  2.从单体建筑保护发展到区域性保护,从博物馆冻结式保存到整体的城市历史环境保护,从着重于简单的物质控制保护策略转变为功能与物质并重、注重功能振兴、发展和强化,提高历史文化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发挥其价值。

  3.制定更有针对性的和地方化的保护政策,有重点、分层次、分阶段逐步进行实施保护利用,促进文物保护同地区发展融合,提高历史文化遗产管理水平,培养居民自觉保护文物的意识,关注古村落的未来。

  六、保护性利用的方法问题探讨

  本地区古村落的保护与利用必须同深圳城市社会、文化、经济发展有机结合,在片区乃至城市尺度上考虑相关影响因素。肯定保护是前提,利用是重要手段,强调“整合性保护”,同时确保被保护的内容符合社会的需要,将古村落的历史、文化、自然环境和邻里社区作为一种生态形式来对待,根据它的“生命”历史和生存状态来维护、保持和发展。  

  (一)区域内协同保护龢利用 

  古村落的分布特点决定其保护内容是由“城、镇、村”及它们所处的地域环境共同组成。因此,需要研究区域环境及文化,通过划定保护片区,对具有相同地域文化特征的古村落及周边环境一并加以保护,实现区域内的协同保护龢利用。 

  (二)物质与非物质遗产共同保护龢利用 

  本地区古村落的保护内容由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部分共同组成。保护不仅是对建筑格局、空间形态、田园环境等物质遗产的保护,还包括对传统文化、客家文化、民俗风情、传统艺术等非物质遗产的保护,特别应考虑非物质文化在空间实体上的表现形式,以及物质遗产作为非物质遗产载体的属性,实现两者的协同保护和共同利用。 

  (三)点式保护、以点带面 

  目前计有大大小小各类型古村落580余座,犹如满天星斗散落分布在深圳东北部地区。因涉及到投资和产权等诸多问题,全面开花式的保护龢利用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很有必要选择2~3座保存较好的古村落,利用在深圳举办2011年世界大运会的契机,积极探索、勇于实践,摸索出一条行之有效的古村落保护与利用方法,逐步推而广之,达到保护与利用双赢的目的,全面推动区域内的古村落保护与利用。

  七、保护龢利用的基本措施  

  对于古村落保护龢利用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

  1.对于已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村落,要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要求进行保护。

  2.对于非文物保护单位但具有一定文物价值的古村落,按照保护外观、更新内部的原则进行保护(保护核心价值部分,更新改造不具有价值或者低价值部分、增强整体利用价值)。

  3.要保护客家村落的整体景观风貌,包括山水环境、村落空间景观特征等,同时还要保护客家村落的历史空间结构和肌理。

  4.保护客家村落周边和其内部的历史环境要素如古树名木、水井等。

  5.保护古村落的历史文化内涵,包括传统生活方式、民俗风情等,尤其应当与首批深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结合起来。

  八、保护利用对象的分类探讨

  保护与发展是当代我国文化遗产事业的主要矛盾。中国社会科学院环境与发展研究中心徐嵩龄先生曾经撰文对此进行讨论。他认为“文化遗产保护”与“生态环境保护”一样,一直是当代中国发展和复兴进程中的沉重话题。直到目前,他们往往是作为发展的受损者、作为发展的制约因素出现。尚未出现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模式,能够使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在得到完善保护的同时,也能使这一保护成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积极的推动因素。这意味着一种新的“保护·发展”模式亟待建立。

  深圳本地区文化遗产大体可分为三类保护利用对象:

  (一)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点保护利用

  已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避免单纯的博物馆冻结式的保存,注重将文物建筑的保存、修缮工作与旧城(村)改建、景观建设、旅游业的发展相互结合,逐步推进,避免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 

  (二)非文物保护单位古村落的保护利用

  整治历史古村落的整体风貌,拆除或改造与传统风貌有较大冲突的新建建筑,并在专家的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对历史建筑或传统民居进行必要的修缮;重点强调传统风貌与周边自然山水环境的结合,保护自然山水背景与视线通廊;梳理主要史迹主线,将相邻的古村落群体有机地保护起来;编制保护规划,积极有步骤地申报历史文化名村。 

  坚持保护与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将社区建设与保护历史古村落相结合,在维持传统风貌的前提下,增加和完善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吸引原居民及租住者,恢复其原始的居住功能,缓解历史古村落“空心化”的趋势;确定不同的功能定位,适当发展旅游业,为历史古村落的保护筹集资金;引导居民参与,通过宣传、展示及政策引导,调动居民参与的积极性,提高保护工作效率和保护成效。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

  龙岗区和坪山新区通过普查掌握了56个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项目,其中7项列入市级名録(龙岗舞龙、龙岗皆歌、龙城舞麒麟、大鹏山歌、大鹏追念英烈习俗、南澳疍民过年习俗、南澳疍民婚俗);5项列入省级名録(龙岗舞龙、龙城舞麒麟、大鹏追念英烈习俗、南澳疍民过年习俗、南澳疍民婚俗);“大鹏追念英烈习俗”和“疍民过年习俗”2项正申报国家级名録,目前对“非遗”的传承及保护工作通过“活化”的形式正逐步展开。

  保护龢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发扬优秀文化传统、促进社区和谐和增强凝聚力。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中提出的“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发掘、整理与传承并重;重视历史环境的保护,实现物质和非物质遗产的协同保护龢利用;将非物质遗产保护与社区经常性文化娱乐活动结合起来,扩大群众基础,实现传统文化保护和现代文化发展的有机结合;注重培训专业人员,同时加强公众参与,引导多种力量参与非物质遗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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