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目分类 出版社分类



更详细的组合查询
中国评论学术出版社 >> 文章内容

明至清前期中国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

  在研究澳门历史问题上,过去有一种传统的而又被误认为是正确的观点:澳门的历史是葡萄牙人统治四百年的历史。如:“葡萄牙人统治澳门已有四百多年的历史”〔1〕,“从1553年算起至今,葡萄牙殖民者入侵和统治澳门已有434年的历史”〔2〕等。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完全符合澳门历史实际的,因而是不科学的。

  历史的事实是,自明嘉靖三十二年(1553)葡萄牙人进入和赁居澳门算起,到清朝光绪十三年(1887)的334年,中国政府一直是对澳门行使主权的。只是到了光绪十四年(1888)四月二十八日,葡萄牙政府强迫清政府签订了《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换文生效之后,中国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才遭到破坏,“由葡国永驻管理澳门”〔3〕。但澳门主权仍属中国,因为条约同时“定准由葡国坚允,若未经中国首肯,则葡国永不得将澳地让与他国”〔4〕。所以,科学地说,葡萄牙人统治(或说管理)澳门至今应是104年。我们只要将明清时期中国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的具体情况加以阐述,就可以说明,葡萄牙人统治澳门104年的说法才是正确的。从而说明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中葡两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中第二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声明的正确性。

  一、明清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的机构

  葡萄牙人于嘉靖三十二年(1553)进入、并于万历元年(1573)赁居澳门之后,为了“渴望得到中国的财富和物产”,一方面同中国内地进行贸易;另一方面,开辟了澳门——长崎、澳门——果亚——里斯本、澳门——马尼拉——墨西哥三条国际贸易航线,开展东西方国际贸易。不逾年,“岁规厚利,所获不赀”。于是乎,葡萄牙人“扶老携幼,举国而来”,在澳门扩建房屋,“增缮周垣,加以铳台,隐然敌国”〔5〕。他们还私运米粮、火药和贩卖人口,骚扰闽粤海疆;同时将商船泊于大调环、马骝洲等处外洋,以偷漏船税货税;在澳门海面派驻小艇以护其“利济之船”,不受中国官员盘诘;甚至唆使黑奴到提调衙门无理取闹,等等。葡萄牙殖民者这些超越寻常贸易的举动,必然引起中国人民的不满和朝野仕宦的忧虑,纷纷向皇帝上书禀奏,认为葡萄矛人赁居澳门,实是国家安全的一大威胁和隐患。于是,向皇帝提出对付葡萄牙人的种种方针,请求皇帝“早为万全之虑”,予以裁夺和实施。

  广东御史庞尚鹏、刑科给事中郭尚宾提出:令葡萄牙人到离澳门约30多公里外的浪白澳去贸易,说:“令夷人尽携妻子离澳,其互市之处,许照泊浪白澳外岸,得贸易如初”〔6〕。广东总兵俞大猷和番禺举人卢廷龙提出:用武力驱逐葡萄牙人出澳门,说:“请尽逐香山澳夷,仍归濠镜故地”〔7〕,并“与之大做一场,以造广人之福”〔8〕。广东巡抚张鸣冈、进士霍与瑕提出:准许葡萄牙人赁居澳门贸易,“建城设官而县治之,……此谓用夏变夷,故曰上策”〔9〕。

  万历四十二年(1614),明朝中央政府批准张鸣冈、霍与瑕提出的方针,允许葡萄牙人继续赁居澳门,建设城池,设置官吏,对之加强管理。从此,澳门成为一个中国的领土、中国政府行使主权和直接管理,葡萄牙人赁居贸易的特殊地区,直至清朝光绪十三年(1887),长达334年之久。

  为了贯彻“建城设官而县治之”的方针,明清政府在澳门设置行使主权的管理机构。明嘉靖三十二年(1553)以后,澳门在行政上仍由香山县主管。但因澳门属港口城市,所以又受广东海道副使管辖,设守澳官对澳门进行具体管理。中外史料均有详细的记载,如美国历史学家马士在其着《The InternationaI Relations of Chine se Empire》一书中说:“在管辖权问题上,……中国曾派一位官员驻守澳门,承皇帝之旨管理该城”。按中国史料所记,守澳官是统称,实际上按其职责分为提调、备倭和巡缉三职。提调代表海道副使在澳门查验外商船舶进出口业务,代为向海道副使申报手续和征收进出口关税等事务;备倭是掌管对海盗、倭寇、奸伪鞠捕之事务;巡缉则掌管流动性的巡查缉私任务。可见守澳官的职责是以管理治安防卫为主,兼管行政、海关税务。至于大的行政和司法事务,则由香山县知县直接管理。守澳官的级别,语焉不详。大概初时是由下级武官担任,后来略有升格。例如嘉靖三十四年(1555)的守澳官王绰,就是中了武举后被派至澳门去当守澳官的〔10〕。

  明朝官员在澳门的临时办公处称为议事亭,地点约在今天的市政厅处。议事亭是一个檐牙高啄,鸟荤翠瓦,四面通风的亭子,中间摆设桌椅,供办公时使用。凡明朝官员与葡萄牙人会晤和商议贸易事务等,均在亭内进行。史称:“凡海上事,官绅集议亭中,名议事亭”〔11〕。清政府还把朝廷有关法令、布告刻在四块石碑上,竖于亭子入门处,作为官员办事时备览。

  为了防止葡萄牙人扰乱,明政府于万历二年(1574)在莲花茎处兴建关闸门,“设官守之”〔12〕。关闸是一座中国式城楼,城牙如排齿,分两傍斜下,可达城楼,飞檐翠瓦,楼前悬一额匾,上刻“孚威镇德”四个大字;城楼中央开一门,门楣上枕一碑,刻有“关闸门”三个大字,现石碑移放在市政厅入门的左墙上,作为文物供人鉴赏。关闸两旁各建兵房一所,称关闸泛营,并建有三间小石屋,供哨兵瞭望之用。万历二十四年(1596),兵部批准两广总督张鸣冈的建议,“设参将于中路雍陌营”〔13〕,天启元年(1621),“改设参将于前山寨”〔14〕,戍守澳门周围要隘。按明代武官制度,参将属三品武官,可见军事官员比嘉靖时的守澳官升格了。

  清朝时,鉴于澳门人口不断增加到4-8.5万人,政府进一步设置更严密、更完整、更高级的机构对澳门行使主权。在行政机构方面,雍正八年(1730),清政府批准两广总督郝玉麟“以澳门民蕃日众,而距县辽远,爰改为分防澳门县丞,察理民夷”〔15〕的建议,在前山寨设立县丞佐堂衙门,管理澳门民夷事务。按清代官制,县丞是知县的副职(副县长),说明清初管理澳门的机构比明代的守澳门衙门升格了。干隆八年(1743),又批准按察御史潘思榘和两广总督策楞之请,“移县丞驻望厦村”〔16〕,后又移驻佐堂栏尾(今草堆街傍边的横巷)。从此,县丞佐堂衙门驻在澳门境内长达106年之久,总计清政府派往澳门行使主权的县丞有朱念高、顾嵩等57任〔17〕。

  在县丞之下,对澳门居民则编为保甲组织,作为基层机构进行管理。可见,明清政府管理澳门的机构是健全而严密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澳门的行政管理,于县丞移驻澳门的次年,清政府又增设高一级的行政机构管理澳门,“以肇庆府同知移驻前山寨”〔18〕,名曰“澳门海防军民同知”,或称“广州府海防同知关防”。按清朝官制,同知是知府的副职,与通判知州同级,官阶为正五品,属于朝廷批准的省一级政府管理比较重要地区的派出机关,其办事处称为厅。管理澳门的机构由副知县级升格到副知府级,说明清政府对澳门管理的重视和加强。澳门县丞为其属官,向同知负责。同知“专理澳夷事务,兼管督捕海防,宜布朝廷之德志(意),申明国家之典章。凡驻澳民夷,编查有法,洋船出入,盘验以时。遇有奸匪窜匿,唆诱民夷斗争、盗窃,及贩卖人口、私运禁物等事,悉为查察办理”〔19〕,足见其权力之大。而且清政府还特别审慎地选择能干而又熟悉澳门情况的官员充任同知,例如第一任同知印光任和继任者张汝霖,都是对澳门瞭如指掌的官员。计从干隆九年至宣统二年(1744-1910),清政府委派管理澳门的同知有印光任、张熏、张汝霖等64任〔20〕。

  由此可知,清政府形成了澳门县丞、澳门同知、广州知府、广东巡抚、两广总督在行政、司法等全面对澳门行使主权的管理机构,对澳门进行有效的管理。

  在军事机构方面,清承明制,顺治四年(1647),在前山寨设参将府把守,康熙三年(1664)又派副将(从二品)统领。副将以下增设左右都司佥书和守备,“左右营都司佥书、守备,其千总、把总如故,其官兵二千名”〔21〕。清政府驻澳门士兵的增加和军官级别的升格,说明清政府对澳门的军事防务的重视,从军事上严格控制葡萄牙人。

  海关机构方面,自嘉靖中叶至康熙二十三年(1684),澳门虽然未设置海关机构,但由广州市舶司委托香山县具体负责管理,史称:“香山澳税隶市舶司,而稽察盘验责于香山县”〔22〕。康熙二十四年(1685),清政府在广州设置粤海关之后,由海关官员成大克于康熙二十七年(1688)在澳门设置正式的海关机构,称为粤海关澳门总口,亦称行廨,或称“澳门海关监督行台”,又简称“关部行台”,地址在今关前街和关后街之间的地方。行台下属大码头、关闸、娘妈阁、南湾四个税馆,具体管理澳门的对外贸易事务。

  从上面所述的历史事实,充分说明,葡萄牙人进入和赁居澳门之后的三百多年中,中国政府一直在澳门设置各种严密的、健全的管理机构,委派守澳官、县丞、同知、参将等文武官员管理澳门的行政、军事、司法、关税等国家事务,对澳门有效地行使主权。其中有不少廉洁刚正的官员,在澳门行使主权的各项事务中,做出过卓越的政绩,使澳门的主权牢牢地掌握在中国政府的手中。

  二、明清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

  明清政府在澳门设置和健全行使主权的机构之后,对澳门行使土地的、军事的、行政的、司法的、海关的主权。

  1.土地主权的行使

  澳门是中国的领土。明清时期中国政府从未放弃过澳门土地的主权。自万历元年(1573)葡萄牙人赁居澳门之后,葡萄牙人每年要向明清政府缴纳地租银500两。每年十一月冬至前后,由香山县派书差前往澳门征收,直至道光二十八年(1848)澳门总督亚玛勒(Joao Ferreira do Amaral)抗交地租为止,共275年,“葡萄牙人一直向香山县完纳地租,这正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完全承认”〔23〕。同时,明清政府还严格规定,葡萄牙人不得在澳门买卖土地,未经中国政府批准,亦不能在澳门建造、改建和扩建房屋。万历四十二年(1614),海道副使俞安性同香山县知县但启元亲赴澳门视察,制订管理澳门葡萄牙人的《海道禁约》,勒刻石碑立于议事亭中,令葡萄牙人永为遵守。其中第五条明确规定:“禁擅自兴作。凡澳门夷寮,除前已落成遇有坏烂准照旧式修葺,此后敢有新建房屋,添造亭台,擅兴一土一木,定行拆毁焚烧,仍加重罪。”〔24〕干隆十四年(1749),澳门同知张汝霖同香山县知县共同商定管理澳门的《澳夷善后事宜条议》中的第七条又重申:“禁擅兴土木。澳夷房屋、庙宇,除将现在者逐一勘查,分外造册存案外,嗣后止许修葺坏烂,不得于旧有之外添建一椽一石,违者以违制律论罪。房屋、庙宇仍行毁拆,变价入官。”〔25〕

  有令必行。如果葡萄牙人敢于违章建筑房屋,明清政府是必定严加惩处的。例如,万历四十八年(1620),葡萄牙人藉口防御荷兰殖民者袭击澳门,在青洲建造房屋和防御工事,两广总督陈邦瞻和广东巡抚王尊德,即于天启元年(1621)初,派出布政使司参政“冯从龙等毁其所筑青洲城,番亦不敢拒”〔26〕。署海道副使徐如珂也派出中军孙昌祚等领兵戍澳,配合冯从龙的拆城行动。于是“不两日粪除殆尽”〔27〕。又如天启四年(1624),澳门总督马士加路也(D·Francisco·Mascarenbas)在沙梨头一带非法建造一座巨型城堡。城堡四周筑以高墙,墙上环架大炮数十门,中间为空地,还附带挖了一条与大炮台相通的夹墙。他还将城台作为自己的驻地,并准备在空地上建置宫殿,修造高塔。两广总督何士晋闻此,先是传令澳葡当局自行拆除,但横蛮的马士加路也狂妄拒絶。于是何士晋与刚升任岭西道的蔡善继商议,采取了“首絶接济,以扼夷之咽喉;既絷揽头,以牵夷之心腹;官兵密袭(集?),四面重围;严拿奸党,招回亡命”等一系列措施,并利用葡萄牙的一般居民与总督马士加路也的矛盾,加剧其间的内讧,从而把葡萄牙士兵“一鼓成擒”。这样,马士加路也只好就范,表示“愿自毁其城”〔28〕。次年四月上旬,又由明朝官员督率中国揽头、夫役和部分葡萄牙人共同拆毁城台。此后,葡萄牙人偶有兴作,都要经过明政府批准才能进行。史称:“葡萄牙人在这里并不拥有任何土地。没有中国官吏的允许,他们不能建一堵墙,开一扇窗户和修理他们自己房屋的屋顶”〔29〕。直到崇祯二年(1630),明政府才允准建筑澳门城墙。城墙的东北面辟有沙梨头、三巴、水坑尾等三座城门,作为陆上入澳门的通道。从此,城墙成为葡萄牙人赁居澳门的界墙。即界墙以南为葡萄牙人赁居地区。明代在界内设置提调、备倭、巡缉守澳官管理,并设议事亭为临时办公地方。中国官员可从陆上和水上任意出入行使国家主权。但葡萄牙人却“不许出澳”,即不得越出界墙以北望厦村等地,只能在界墙以南的“赁居地”活动。

  2.军事主权的行使

  明朝初设守澳官管理澳门就具有军事管理的内容。守澳官由下级武官担任。万历二年(1574),明政府兴建关闸,设官把守,也属军事管理性质。不许葡萄牙人越关进入内地,也不许内地居民随便进出澳门。关闸每月六启闭,开闸时,让葡萄牙人到关闸前地与内地商人贸易,方便葡萄牙人购买粮食和日常生活用品,收市时封闭闸门。万历四十二年(1614),驻守关闸的军队增至1000人,由参将(三品)统领。到了天启元年(1621),又在前山寨设置参将府,增加水兵镇守澳门。史称:“天启元年,改参将府于前山寨,陆兵七百名,把总二员,哨官四员;水兵一千二百余名,把总三员,哨官四员,船舶大小五十号,分戍石龟潭、秋风角、草湾口、挂椗角、横洲、深井、九洲洋、老万山,狐狸洲、金星门,防制渐密,终明之世无他虞”〔30〕。参将府建筑气魄威严,俨然一个边防司令部。府前辟旷场一片,作为练兵场所,又置号角鼓吹亭两间,分布左右。参将府居其中,分前后两座。左边为钟楼,右边为书斋,后面为膳堂。规模宏伟壮观,设备齐全,有利于加强对澳门的军事管理。

  清朝初年,在前山寨仍设“参将领之如故”,官兵500名把守。顺治四年(1649),官兵“增至一千名,辖左右营,千总二,把总四。”康熙元年(1662)兵员增至1500名。三年(1664),“改设副将,增置左右营都司佥书,守备,其千总、把总如故,共官兵二千名”〔31〕。副将官阶为从二品。可见守澳武官的级别升格了,驻军人数亦增加了。说明清政府比明代进一步加强对澳门的军事管理。实现了“濠镜在香山内地,官军环海守”的军事防御战略。正因为如此,从明末至道光二十年(1840)的200多年期间,尽管有荷兰、西班牙、英国等西方殖民国家数十次来侵夺澳门的军事行动,但都一一遭到把守澳门的中国陆、水兵击败,使澳门的领土主权一直保持完整。这一点,外国的历史学家也是清楚地看到的,正如美国著名史学家马士所说:“中国人是不会错过表示他们是这块土地的主人的机会。他们在军事方面是最高的,例如1808年保卫本港以反对英国人,并在该市范围内握有征税权”〔32〕。

  3.行政主权的行使

  明清时期,中国政府对澳门行政主权的行使是采取宏观控制的办法,即把赁居澳门的葡萄牙人的一切活动置于中国政府统一的、絶对的管辖下。为此,明清政府对葡萄牙人发号施令,制订各种法令、章程和条例,要求葡萄牙人切实严格遵守。万历三十四年(1606),香山县知县蔡善继制订《制澳十则》,“以法绳夷”;四十二年(1614),海道副使俞安性勒石发布《澳夷禁约五事》,严禁葡萄牙人在澳门畜养倭奴,禁买人口、禁兵船骗饷、禁接买私货、禁擅自兴作等。清干隆八年(1743),首任澳门海防同知印光任发布《管理澳夷章程》七条;十三年(1748),同知张汝霖勒石发布《澳夷善后事宜条议》十二条;十五年(1750)署理香山县事张甄陶制订《制澳三策》;二十四年(1759)两广总督李侍尧制订《防夷五事》和《禁例九条》;道光十一年(1831)两广总督卢坤修订《防范澳夷章程》八条;十九年(1839)钦差大臣林则徐发布《传谕澳夷将夷船栈鸦片呈缴》和《传谕西洋夷目严拒英夷》等禁令、章程、条例和规定等,都是从宏观的大政方针上全面行使行政的、军事的、司法的和税务的主权的重要环节。

  明清政府在行政上行使主权,重点又放在对澳门葡萄牙人的防范上。所以,在县丞的直接管辖下,把澳门分为界墙以北至关闸的华人区,和界墙以南的葡萄牙人赁居地进行具体的管理。对华人区的管理,是“责县丞编立保甲,细加查察”〔33〕。康熙年间(1662-1722)规定,华人与葡萄牙人贸易只能在“关(闸)前为市”〔34〕。干隆八年(1743)以后,又规定“在澳夷墙外空地,搭篷市卖,毋许私入澳内(指界墙以南的葡人区)”〔35〕。对于在澳门造船、建屋的内地工匠,县丞“亲查造册,编甲约束,具连环保结备案”,如有不肖奸匠诱导夷人为非作歹,则要“甲邻连坐”。可见其目的在于防范葡萄牙人与华人勾结走私贸易,或扰乱秩序。对于界墙以南的葡人区,明清政府采取“以夷制夷”的办法进行管理,于万历十一年(1583)授予澳门葡萄牙人的市政议会民政长官以“夷目”的职衔,或称“外国人的总管”,作为中国政府直接管理葡萄牙人事务的官吏。“夷目”向明清政府负责〔36〕,遇事要到议事亭向守澳官请示报告;中国官员也在此向“夷目”宣谕指示,史称:“文武官下澳,率坐议事亭,夷目列坐,进恭毕,有欲言则通事翻译传语”〔37〕。如有重大事件发生,中国政府的高级官员也经常在驻地召见“夷目”训示。如万历十年(1582),两广总督陈瑞听说有一名从西班牙来的耶稣会士桑彻斯来澳门调查中国港口的情况,于是“传令召集澳门的首领门多萨,及新登岸的萨阿主教,到总督府(肇庆),以为质问他们两件事情:第一,为什么叫许多的葡萄牙人、日本人及加弗尔人都集合到澳门?第二,怎么他们胆敢在中国的领土施行本国的法权?〔38〕”“夷目”面对训斥,只好表示服从中国政府的管治,说:“驻在澳门的葡商,过去及现在,常常是中国皇帝的顺民;他们并承认总督殿下是他们的保护者。因此,请求殿下对他们加以扶助和慈爱”〔39〕。可见,中国官府对西方国家损害澳门主权的事是管理严格的,葡萄牙人也是恭顺地接受中国政府的管治的。

  为了更好地在澳门行使主权,明清政府的官员还经常到澳门进行视察,瞭解澳门的情况、传谕朝廷的政令。康熙二十三年(1684),工部尚书杜臻巡视澳门;雍正七年(1723),观风整俗使焦祈年、干隆十年(1745)分巡广韶连道薛藴、四十九年(1784)广州知府张道源、嘉庆十六年(1811)两广总督松筠、二十三年(1818)两广总督阮元、道光十九年(1839)钦差大臣林则徐、两广总督邓廷桢等均到过澳门视察。而且每次视察,葡萄牙人都以下属及顺民的身份恭敬而隆重地接待中国政府的官员,史称:

  “凡天朝官如澳,判事官以降旨迎于三巴门外。三巴炮台燃火炮,蕃兵肃队,一人呜鼓,一人飙旗。队长帕首靴掌状舞枪前导。及送,亦如之。入谒则左右入坐。如登炮台,则蕃兵毕陈,吹角演阵,犒以牛酒。其燃炮以三或五发、七发,致敬也”〔40〕。

  至于澳门军民同知及香山县地方官员到澳门视事及办理公务者,更是屡见不鲜。例如,嘉庆十七年(1812)正月十七日,澳门军民府知府马彪“谕澳门夷目,……于本月十九日亲临澳门公干,豫公馆伺候”;同年三月十七日,香山县左堂潘世纶“谕夷目,……于澳门备办公馆一所,听候本分县按临住扎,查察事务”;四月初四日,马彪又谕夷目,“定于本月初五日临澳,查询西洋人高临渊等三名,是否搭船回国一案,即预备公馆”;六月初三日,马彪又“谕澳门夷目,……于本月初五日亲临公干,即预备公馆伺候”;十月十五日,知府吉某“谕夷目唩哆嚟,本月十六日亲临澳门公干,即预办公馆伺候”;十九年(1814)十二月初八日,知府梁某“谕澳门夷目,……本月初十日亲临澳门,查阅地方形势,预备公馆,并派拨夷兵在三巴门伺接,大炮台放炮”〔41〕。当时的莲峰庙则成为中国官员巡视澳门办事及驻驆的处所。史记:“莲峰庙为阖澳香火,旁建客厅,以备大宪遥临驻驆之区”〔42〕。由此可见,明清时期中国政府对澳门是拥有和行使絶对的行政主权的,正如美国历史学家马士所说:“中国官员拥有对葡萄牙人居住澳门的严密的控制权”〔43〕

  4.司法主权的行使

  明代政府对澳门行使司法主权与内地相同。《大明律》明文规定:“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44〕。例如,万历三十六年(1608),在香山知县蔡善继条陈《制澳十则》后,守澳官即按中国法律处置触犯刑律的葡萄牙罪犯。不服,善继随即亲赴澳门执刑。史称:

  “蔡善继,……万历三十六年以进士知县事,……前履任侦知澳夷情形,条议《制澳十则》。……未几,澳弁以法绳夷目,夷叫嚣,将为变。善继单车驰澳,数言解散,缚悖夷至县堂下笞之。故事夷人无受笞者。善继素以廉介,为夷人所慑,临事控制有法,夷遂俯首帖耳受笞而去也。”〔45〕

  这说明,赁居澳门的葡萄牙人触犯中国法律,是要受到中国法律制裁的。

  干隆八年(1743),澳门县丞移驻澳门望厦村及佐堂栏尾之后,“专司稽查民蕃一切词讼”〔46〕。同年十月十八日,发生葡萄牙人晏些卢用刀捅死华人陈辉千一案。澳门葡萄牙元老院企图借清政府变通澳门执刑地点之机,拒絶凶手引渡。两广总督即令广东按察使陈高翔处理此案。陈又派广州知府金元彝到澳门现场处理。金到澳门后,向元老院申明,凶手必须按中国法律绞死扺罪,并确定行刑时间和地点。元老院无可奈何,只好遵命照办,将凶手交出判刑。两广总督策楞为此事上疏朝廷,刑部议处,除批准绞死凶首晏些卢外,再次明谕:今后判理澳门葡萄牙人犯罪的法律程序为:

  “嗣后澳夷杀人,罪应绞斩者,该县于相验之时,讯明确切,通报督抚详加复核。如果案情允当,该督抚即行批饬地方官,同该夷目将该犯依法办理,免其交禁解勘,仍一面据实奏明。并将招供报部存案。其晏些卢戮伤民人陈辉千身死一案,该督等既称凶犯应行绞扺之罪。据夷目眼同尸亲将晏些卢用绳索毙,蕃人靡不畏而生感等语,毋庸再议”〔47〕

  可见,澳门的司法权是牢牢掌握在中国政府手上的。

  干隆十三年(1748),又发生葡萄牙人亚吗卢、安哆尼杀死华人李延富、简亚二一案。澳门葡督喏些庇护罪犯,不肯交出凶手。广东巡抚丘浚去判处此案,“准诸夷法,永戌地满(Timon),亦将喏些包庇杀人凶手之罪通报葡萄牙本国政府”。葡国派特使屁利那来澳门调查后,亦将“以槛车追喏些返回”。但干隆皇帝得悉此事后,责备丘浚“办理殊属错误”。为此下训令:

  “李廷富、简亚二既死无可证,所据仅夷犯一面之词,观其始初狡赖情形,必另有致死根由。且夷人来至内地,理宜小心恭顺,益知守法,乃连毙内地民人,已属凶狡,自应一命一扺。若仅照内地律倒,拟以杖流,则夷人鸷戾之情,将来益无异惮,办理殊属错误。……嗣后如遇民夷重案,务须按律究拟,庶几夷人畏罪奉法,不致恣横滋事,地方得以宁谧”〔48〕。

  按此,澳门同知张汝霖和香山知县暴煜于干隆十四年(1648)议订《澳夷善后事宜条议》十二条,其中重申:“嗣澳门除犯命盗罪应斩、绞者,照干隆九年定例”〔49〕外,还明确葡萄牙人犯该军、流、徒罪人犯,“止将夷犯解交承审衙门,在澳门就近讯供,交夷目分别羁禁收保,听候律议,详奉批回,督同夷目发落;如止杖,笞人犯,檄行该夷目讯供,呈复该管衙门,核明罪名,饬令夷目照拟发落”〔50〕。这些规定虽然在执行上对葡萄牙人有所让步,但坚持了中国政府对澳门葡萄牙犯人的定罪、复审、监督、执行治罪的主权,保证了中国司法权的完整性。此后直到鸦片战争时均未作任何改变。例如干隆二十八年(1773),英国人斯琼特在澳门杀了一名华人,葡萄牙自治法庭判其无罪释放,清政府闻此后责成澳葡当局将罪犯交由中国政府审理,并警告澳葡当局:“如不献之出,必毁澳门一邑”〔51〕。最后仍按中国法律判处斯京特死刑。

  以上历史事实说明,明清政府是始终对澳门行使司法主权的。虽然到了康熙四十九年(1710)葡萄牙人曾用120两银子的代价贿赂香山知县,使之得以私准“葡犯改在澳门判决”。但这仅是行刑地点的变动,并未改变《大明律》、《大清律》中关于“化外人有犯并依法问斩”的法律根本原则。所以,有些学者认为此事是葡萄牙人在澳门取得“领事裁判权”或“治外法权”〔52〕,那是错误的。事实上,在明清时期,葡萄牙人在澳门并没有取得任何的治外法权。

  5.海关主权的行使

  明清政府是通过守澳官、市舶司和粤海关等机构和官员在澳门行使海关主权的。明政府明确规定:凡葡萄牙等外国商船进入澳门贸易和居留,必须持有明政府发给的部票(入港许可证)。万历四十五年(1617)九月十一日发给葡萄牙商船的部票,文曰:

  把水招笨稚孙 为柔远惠商事据佛郎

  哪称来本处经纪随禀

  国王命下许准哈板往来仍命工筑屋居

  住本职为此钦依铁遵外台行给票付

  哈哔啴收执为照湏至票者

  万历四十五年九月十一日给

  部票中的“把水”,即管理港口的官员,“本处”指澳门,“哈板”,即西洋帆船,“哈哔啴”,指船长。

  同时规定,到澳门贸易的外国商船必须交纳关税。正德时“澳门番舶,外国宝货山积,皆县官榷课”〔53〕,嘉靖以后“蕃商和藏货物至者,守澳官验实申海道,闻于抚按衙门,始放入澳,候委官封籍,抽其十之二,乃听贸易焉”〔54〕。当时叫做抽分制,按20%的税率征收。隆庆五年(1571),因为“夷人报资奸欺,难于查验,改定丈量之例,按船之大小以为税额,西洋船定为九等,……东洋船定为四等”〔55〕,“岁踰船税二万(金)”〔56〕。万历三年(1575),制订征税则例,征收引税、水饷、陆饷、加增饷四种舶税。主要是征收水饷和陆饷。水饷按船之大小征收舶税,办法是以船的广狭为准,如西洋船阔1.6丈以上,每尺征水饷银五两,一船共该银80两;船阔2.5丈以上者,每尺征水饷银9.5两,一船共该银237.5两。东洋船因体积较小,每船照西洋船丈尺税则,抽十分之七。陆饷是向货主征收货物进口税,按进口货物之多寡和价值之高低计算征收。此两种税,水饷属从量税,陆饷属从价税。

  如果葡萄牙等外国商船偷税漏税,则严惩不殆。万历二十四年(1596),广东海道照会澳门当局,指出“凡番船到澳,俱赴货城(广州)公卖输饷,如有奸徒潜运到澳与夷,执送提调司究治”〔57〕。

  清康熙二十七(1688),设置粤海关澳门关部行台和娘妈阁,大码头、南湾、关闸税馆之后,清政府对澳门的海关主权的行使更加完善了。清政府同样规定,外国商船必须持有粤海关发给的“部票”(进出港许可证),才能进出澳门贸易。康熙二十五年(1686)发给到澳门贸易的英国商船的“部票”,文曰:

   给照事 按得英咭唎弗罗儿取湾泊

   十字门

   本部已经丈量现与唐交易不时赶部纳饷

   理会给牌照

   此牌给该船夷商

  嘉庆十五年(1807),澳门同知王衷还作出夷船停泊指定码头的规定:“凡有红单盐船经由寄椗者,饬定停泊娘妈阁口外,分列两旁,无许拥进内河”〔58〕。为了加强对澳门商船的管理,雍正三年(1725),清政府又对葡萄牙来澳门贸易的商船进行整顿,限定“现有洋船二十五号,编列字号作为定额”〔59〕。并把这25号商船的名字固定记録在案,以资询查,不得有变。

  清朝对澳门外国商船征收关税仍按明代丈抽之例,将外国商船分为西洋船九等和东洋船四等,按等征收船钞。西洋船一等征船钞3500两,二等船征3000两,三等船征2500两,以下类推;东洋船一等征收船钞1400两,二等船征1100两,三等船征600两,四等船征400两〔60〕。康熙三十七年(1698),西洋船改为东洋船例,重新规定丈抽税则,减收船钞三分之一。嘉庆十五年(1810),澳门同知王衷谈到澳门征收船钞时,说葡船如是新船顶部,则照东洋船例输钞,另收现银70两。以后原船再到澳门,即照本港船例丈量分等输钞,一等为240两,二等为180两,三等为110两,四等为70两,另加收旧船规银35两〔61〕。为了严格执行关税征收,“粤海关部派一工作委员驻在普拉亚·格兰德(praya Gramda)码头地方处的临时居留区,……并从那里向在澳门上岸或下船的各货征收捐税”〔62〕。

  综上所述,我们清楚地看到,从嘉靖三十二年(1553)至光绪十三年(1887)的334年中,中国政府一直是对澳门的土地、军事、行政、司法和海关等全面行使主权的,管理是得体的、周全的和严密的。这不仅上列中国史料记载确凿,而且外国的史料的记载也是翔实的。如美国史学家马士曾写道:

  “[葡人]获准定居澳门,他们是在中国的管辖下生活的。葡萄牙人在管理他们自己国籍民人方面,通常是不受到干预的。在其他方面,如管辖权、领土权、司法权和财政权等,中国是保持着对澳门的絶对权力的。这种情况继续有三个世纪之久,直到1849年为止。葡萄牙人遵守向中国贡礼的制度,来保持他们在澳门居住和贸易的地位”〔63〕。

  葡萄牙国王也是承认中国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的。纵观葡萄牙先后八次(明末3次,清朝5次)派遣使臣来中国访问时,都是以下臣的地位和态度觐见中国明清皇帝的。并一再对中国政府允准葡萄牙人赁居澳门感恩戴德,溢表继续给予赁居的施恩优眷之情。例如,干隆十八年(1753),葡萄牙国王遣使臣巴哲格(Francisco-Xavier Assis pacheco de Sampaio)到北京朝见干隆皇帝时说:

  “臣父即世,臣嗣服以来,缵承父志,敬效虔恭。臣闻寓居中国(澳门)西洋人等,仰蒙圣上施恩优眷,积有年所,臣不胜感激欢欣。谨遣一介使臣,以申诚敬。因遣使巴哲格等,代臣恭请圣主万安,并行庆贺。伏乞圣过自天施降诸,以惠一小邦,至寓居中国(澳门)西洋人等,更乞鸿慈优待”〔64〕。

  由此可见,过去有些西方资产阶级史学家捏造什么葡萄牙人于1557年取得澳门主权的观点,是不符合澳门历史实际的。而国内有些学者,不对澳门的历史进行具体研究和分析,从感情出发笼而统之地断言葡萄牙人统治澳门四百多年,也是错误的,应该予以纠正。历史的实际情形是,只是到光绪十三年(1887),在英人赫德(Robert Hart)的导演下,签订了《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之后,中国政府在澳门行使主权才遭到破坏;葡萄牙人才得以“永驻管理澳门”的特权。所以说葡萄牙人赁居澳门400多年,而统治(或说管理)澳门只有104年,这才是正确的结论。

  三、在明清中国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下葡萄牙人内部的“自治权”

  明清时期,中国政府对赁居澳门界墙以南地区的葡萄牙人是采取“以夷制夷”的办法,即在中国政府絶对行使主权的前提下,允许葡萄牙人自己管理自己内部的事务,以维持正常的生活秩序和生产秩序。因此,嘉靖四十一年(1562),准许由葡萄牙人选出一名行政长官俾利喇(Diogo pereira)管理其事。万历九年(1581)以后,随着葡萄牙人口的不断增加,又允准他们由民政长官、治安判事、贸易舰队司令和市民代表等四人组成市政议会,管理葡萄牙人内部的各种事务。

  万历十一年(1583),由署理澳门主教卡内罗(Melhiar Corneiro)召集会议,选出判事二人,长老三人,检事一人,组成元老院进行管理。其办公地点称为议事亭(Leal Senado)。元老院又称议事会或议事局(Senado da Camara)。万历二十三年(1515),正式成立澳门市议事局,或称市政厅,葡萄牙语称金巴喇(Camara)。从此,议事局一直是葡萄牙人自治机构的最高管理机关,负责管理澳门界墙以南葡萄牙人内部的一切行政的、军事的、经济的和宗教的各种事务。并于天启三年(1623)由葡萄牙国王正式任命马士加路也(D.Francisco Maseatenbas)为第一任澳门总督(Captain-General),作为议事局的最高长官。明清政府允许议事局有一定限度的自治管理权力,但必须是以完全从属于明清政府在澳门行使主权为前提。遇到重大政事,议事局务必向中国政府请示报告,听候裁夺,不得自作主张。史称:澳夷向来遇有禀陈事件,俱由地方官吏代为转禀各宪示遵,至华夷交涉事件,向例亦由唩嚟哆据呈地方官准理〔65〕。中国政府管理葡萄牙人的各项政令也通过议事局下达,史称:澳门有议事亭者,番目四人,受命于其事。凡事经四人议,众莫敢违。及官司有令,亦必下其议于四人。议当,以报闻〔66〕。这里的”官司有令”,是指中国官府的政令。从明末到清朝前期,中国政府一直把澳门葡萄牙人自治机构议事局视作下属官府而下达各种行使主权的公文,史称:“凡郡邑下谍于理事官,理事官用呈禀上之郡县,字遵汉文”〔67〕。直至鸦片战争前夕,钦差大臣林则徐许多禁烟的命令公文均是传谕澳门议事局加以贯彻落实的。例如《传谕唩嚟哆严拒英国兵船》、《会议澳门同知转谕唩嚟哆将澳门洋烟鸦片呈缴》等。由此可见,明清时期,葡萄牙人在赁居澳门地区的自治权并不具有政治上的独立性质,而是属于当时国际惯例的侨民自治性质,对中国政府具有完全的服从性质。例如,嘉庆五年(1800),葡萄牙总督曾有过处理中国居民民事纠纷的请求,但却遭请政府的坚决拒絶。香山知县许乃来严词斥责澳门总督:

  “尔夷世居内地,食无践土,齐民无二,遇有犯罪,原可照天朝法律惩治。然犹念究属外夷,除杀扺偿外,凡军徒杖笞等罪,均听自行发落。岂尔夷反可管束天朝百姓,擅加责罪耶?有地方官在,未便干预”〔68〕。

  外国史料也充分反映了葡萄牙自治机构从属于中国政府管辖的性质,说:

  “租住澳门的葡萄牙人可以封给自己以好听的官衔。他们甚至可以给他的长官封做广东巡抚同样的街头。但他必须明白最主要的事情——如统治权的问题,或其他有变更中国习惯的问题——他们只隶属于一个驻在澳门的一个小官员(佐堂及军民府),它隶属于香山县,而县则要向广州府报告,后者再向省当局转达巡抚及总督”〔69〕。

  历史的事实正是如此。自澳门葡萄牙人成立议事局到鸦片战争前后的三百年中,议事局总督一再向两广总督表示愿意“恭顺守法”管理葡萄牙人的事务。明清政府也承认,在三百年中,葡萄牙人虽然有过破坏中国主权和违犯中国法律的举动。但总的说来,基本上还是“俯首恭顺”于中国政府管理的。他们以臣属的礼节对待中国的官府和官员,按照中国官府的规定如期缴纳地租银,应召到中国官署接旨及请示。正如雍正二年(1724)两广总督孔毓珣奏疏所说:“澳门居住西洋之人,……经二百年,守法纳租,亦称善良”〔70〕。干隆十一年(1746),清政府在《两院严禁愚民私习天主教以安民夷以肃法纪》文中亦指出,澳门的“夷目蕃商亦皆恭慎谨恪,历年以来,民夷颇觉相安。……近闻在澳蕃人,尚俱遵守法纪”〔71〕。

  只是到了鸦片战争之后,当葡萄牙人眼看英国人通过签订《南京条约》而割得香港,和其他西方列强纷纷在中国夺得权益的时候,便不甘示弱,附之骥尾,利用其赁居澳门的有利条件,对中国趁火打劫,不断侵夺澳门的领土主权。道光二十五年(1845)11月20日,葡萄牙女王玛利亚二世(Maria Ⅱ)擅自单方面下令,宣布澳门为自由港,仿照香港那样允许外国商船进出澳门自由贸易;并任命狂热扩张主义分子、海军上将亚玛勒(Joao Ferreira Amaral)为澳门总督。二十六年(1846),亚玛勒来澳门走马上任,野心勃勃,竭力推行扩张主义政策,大干侵夺澳门主权的罪恶勾当。二十七年(1847),他强行在界墙以北至关闸的地区开筑公路,命名街道,编写门牌,并在凼仔岛建筑军事要港。二十九年(1849)3月5日至13日,他横蛮无理封锁澳门海关关部行台的大门,驱赶中国海关的官员,推倒关部行台大门前的中国旗帜,封存行台的大量财产,公开侵夺中国在澳门的海关权、土地权。二十九年(1849)5月30日,亚玛勒又悍然宣布拒交地租,并对澳门的中国居民征收地租、人头税和不动产税,下令停泊在澳门港的中国船只每月缴纳税钱一元。同时,亚玛勒命令黑兵拆毁佐堂衙门,逼走县丞汪政,使县丞署被迫迁回前山寨。懦弱的清政府面对亚玛勒的破坏中国主权的侵略行径步步退让,束手无策。但澳门的中国居民却不忍国耻,于二十九年(1849)8月22日,沈志亮、郭金堂、李保、张新、郭洪、周玉、陈发等十多位青年承夜袭击出游至关闸的亚玛勒,当场把他杀死,大快人心。之后,葡萄牙人借此扩大事态,更疯狂地推行侵略拓界政策。咸丰元年(1851)和同治三年(1864)分别攻占了凼仔和路环两岛;光绪九年(1883),强占界墙以北至关闸的望厦、龙田、龙环、塔石、沙梨头、沙纲、新桥等七条村共1000多户居民。十五年(1889)占领青洲岛。至此,葡萄牙共占领了相当于今天整个澳门地区的面积。

  葡萄牙人为了使侵占澳门合法化,于光绪十三年(1887)在总税务司赫德的斡旋下,迫使清政府同葡萄牙政府在里斯本签订了《中葡和好通商条约》,规定“葡国永驻管理澳门及属澳之地”〔72〕。这个条约虽然在最后换约时留下一个划界问题未决而成为一个不完全的条约,但它毕竟是历史上对澳门主权问题产生关键性影响的条约。从此,清政府向一个弱小的葡萄牙让出了管理澳门的主权,使澳门成为一个中国的领土由葡萄牙政府管理的特殊地区,使中国政府丧失了对澳门行使主权达104年之久。在这期间,中国人民和中国政府虽然多次为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而斗争,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能实现。直至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中葡两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正式签字,才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

  注释:

  〔1〕元邦建:《澳门史略》第327页,香港中流出版社,1988年版。

  〔2〕张锡群、吴克明:《中国近代割地史》第259页,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作者把澳门列入割地史编着是错误的。又《澳门现代诗刊》第7页也说:葡萄牙人“在澳门软硬兼施统治了四百年”。

  〔3〕〔4〕〔72〕《中国海关与中葡里斯本草约》第74页,中华书局,1983年版。

  〔5〕〔6〕郭尚宾:《郭给谏疏稿》卷一,《防澳防黎疏》。

  〔7〕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三,《香山澳》。

  〔8〕俞大猷:《论商夷不得恃功恣横》,《正气堂集》卷一五。

  〔9〕卢坤:《广东海防汇览》卷三,《险要》。

  〔10〕暴煜:《香山县志》卷一,《王绰传》。

  〔11〕吴历:《三巴集》。

  〔12〕〔13〕〔14〕〔15〕〔18〕〔19〕〔21〕印光任、张汝霖:《澳门记略》上卷,《官守篇》。

  〔16〕〔27〕祝淮:《香山县志》卷四,《海防》。

  〔17〕〔20〕请参阅祝淮:《香山县志》卷三,《职官表》;陈澧:《香山县志》卷一0,《职官表》;厉式金:《香山县志》卷八,《职官表》。

  〔22〕〔37〕〔57〕〔58〕申良翰:《香山县志》卷九,《澳夷》。

  〔23〕〔62〕马士着、张汇文等译:《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册第48、30页,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

  〔24〕〔25〕〔30〕〔31〕〔33〕〔35〕〔46〕〔47〕〔49〕〔50〕印光任、张汝霖:《澳门记略》上卷,《官守篇》。

  〔26〕《明史》卷三二五,《外国六·佛朗机》。

  〔28〕《明熹宗实録》卷五八,天启四年四月条。

  〔29〕A Margues Pereira, As Alfandegas chinesas  de Macau(贝来拉:《澳门的中国海关》第33页,1870年)。

  〔32〕〔43〕〔63〕H·B·Morse, The Chronicles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 Trading to China, 1635-1834 Vol III, P324; Vol I, P28; Vol III, P237.

  〔34〕杜臻:《粤闽巡视记略》卷二。

  〔36〕Montalto de Jesus, Historic Macau P52,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Hongkong, 1984.

  〔38〕〔39〕裴化行着、肖浚华译:《天主教十六世纪在华传教志》第203页,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

  〔40〕〔67〕〔68〕〔71〕印光任,张汝霖:《澳门记略》下卷,《澳蕃篇》。

  〔41〕转引方豪:《方豪六十自定稿》,第774-775页。

  〔42〕李鹏翥:《澳门古今》第98页,三联书店香港分店1986年版。

  〔44〕《大明律》卷一,《名例》。

  〔45〕申良翰:《香山县志》卷五,《蔡善继传》。

  〔48〕《清高祖圣训》卷一九五,《严法纪》。

  〔51〕《中西通商原始记》,转引郭廷以:《中国近代史》第一册第531页,商务印书馆1941年版。

  〔52〕周景廉:《中葡外交史》第十五章,第三节,《葡人在澳门之治外法权》;程明:《鸦片战争以前明清政府对澳门的管理》,载《港澳研究》1987年第3、4期。

  〔53〕霍与瑕:《贺香山涂父母太夫人六十一寿》,《霍勉斋集》卷一一。

  〔54〕庞尚鹏:《题为陈末议以保海隅万事治安疏》,《明经世文编》卷三五七。

  〔55〕〔59〕〔61〕梁廷柟:《粤海关志》卷一0,《税则二》;卷二九,《夷商四》。

  〔56〕彭昭麟:《岭南草·澳门记事诗序》。

  〔60〕汪敬虞:《十九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中国经济的侵略》第22页,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64〕《清高宗实録》卷四三六,干隆十八年四月已丑。

  〔65〕王昭明:《鸦片战争前后澳门地位的变化》,载《近代史研究》1986年第3期。

  〔66〕王世桢:《池北偶谈》卷二一,《香山澳》;龚翔麟:《珠江奉使》。

  〔69〕《清代外交史料》(嘉庆朝)卷四。

  〔70〕《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三辑第392-393页,湾台国立故宫博物院1978年印行。

  (原载《中国史研究》1993年第1期)
最佳浏览模式:1024x768或800x600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