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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清代“靖海侯勋业”

  中评社北京10月31日电(作者汪毅夫)我曾从台湾民间文献看到清嘉庆二十五年(1820)的《执照》(图一)和道光二十年(1840)的《执照》(图二)各一种。这两种《执照》均钤有“世袭靖海侯施”和“靖海侯委办南北勋业庄务总理京需督垦蔡世泽”两方印记。在我的记忆里,清代干隆年间曾有谕令“禁止台湾武员置产”,为什么“靖海侯勋业”直至清代嘉道年间尚在“照旧营业”?

  闲来读书,在《清实録》“干隆九年(1744)三月十日”条下找到了“禁止台湾武员置产”的谕令:“外省镇将等员,不许在任所置业,例有明禁,在内地且然,况海外番黎交错之地。武员置立庄田,垦种收利,纵无占夺民产之事,而家丁佃户依势凌人,生事滋扰,断所不免。朕闻台湾地方,从前地广人稀,土泉丰足。彼处镇将大员,无不创立庄产,召佃开垦,以为已业;且有客民侵占番地,彼此争竞,遂投献武员,因而据为己有者;亦有接受前官已成之产,相习以为固然者。其中来历,总不分明,是以民番互控之案,络绎不休。若非彻底清查,严行禁絶,终非宁辑民番之道”。干隆帝令福建巡抚派员前往会同台湾御使等“一一清厘”,并谕“凡历任武职大员,创立庄业,查明并无侵占番地与民番并无争控之案者,无论本人子孙及转售他人者,均令照旧营业外,若有侵犯民番地界之处,秉公清查,民产归民,番地归番,不许仍前蒙混,以启争端”。看来,清代“靖海侯勋业”属于可以“照旧营业”的一类。

  尊重历史,不启争端是后人尤其是后来之当道者应秉持的态度。

  (2018年10月30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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