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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録二:湛江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2004年6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湛江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为湛江市社科联。

  第二条 本会是中共湛江市委和湛江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湛江市社会科学界学术性社会团体的联合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和团结我市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我市社会科学工作者,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社会科学的学术理论研讨交流活动,促进我市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促进我市的改革开放和“三个文明”建设,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而努力。

  第四条 本会对全市社会科学学术性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湛江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地址在湛江市赤坎北桥路18号市委办公大院2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指导、联络、协调和管理本市社会科学学术性社会团体,以及县(市、区)社科联工作;

  (二)组织开展社会科学学术理论研究活动,积极促进和开展市内外的学术交流;

  (三)组织开展社会科学的普及工作和智力开发工作;

  (四)组织开展优秀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评奬活动;

  (五)组织制订我市社科规划及落实社科规划项目催办工作;

  (六)组织推动社会科学界努力完成党和政府交给的各项任务;

  (七)办好本会会刊《探索与开拓》;

  (八)组织推动社会科学界积极参与社会协商对话、民主监督龢民主管理;

  (九)维护本会所代表的社会科学工作者及其团体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由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确认;

  (三)由常务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根据本会和团体会员各自的章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理论研究活动;

  (四)优秀社科研究成果和学会先进工作者可以获得本会的奬励;

  (五)有获得和使用本会有关资料的优先权;

  (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布置和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向本会报告工作和活动的计划,提供学术信息和资料,推荐优秀社科研究成果和学会先进工作者;

  (四)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十三条 本会团体会员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名誉,或不按其宗旨开展活动的,本会常务委员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它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会议的代表,主要由各团体会员根据本会常务委员会分配的名额推荐产生。部分代表由本会常务委员会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委员会由市级学会、研究会(协会)和县(市、区)社科联各自推荐委员候选人若干人,经一定程序确定候选人,由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组成。委员会推选常务委员若干人,常务委员推选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委任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团并对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委任秘书长并授权主席团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委任副秘书长;

  (三)聘请党政领导同志和社会科学界有声望的专家、学者若干人担任本会名誉主席、顾问;

  (四)筹备召开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根据主席团的提议确认团体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一般情况下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 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集)。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学会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正、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一定的学识水平和组织工作能力;

  (三)具有服务精神,热心为理论学术界服务;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常务委员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正、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主席、专职副主席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常务委员会设置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湛江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捐赠;

  (三)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按每年度一次收缴,收费标准为每个学会拥有100个会员以内的收取200元,300个会员以内收取300元,500个会员以上收取1000元。)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必须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机构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审计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由主席团会议讨论决定并经常务委员会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因故等原因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理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原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于2004年6月30日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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