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奬的指导思想
评选和奬励优秀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是“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体现,是繁荣和发展社会科学事业的重要措施。通过对优秀成果的评奬,鼓励和推动我市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更好地贯彻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发扬探索创新的勇气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研究和探索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中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以及基础理论和学科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提高科研水平,加强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为进一步繁荣和发展我市的社会科学事业,更好地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
二、评奬的对象及范围
凡是我市的社会科学工作者(包括专业人员和实际工作者)在1994年1月至1995年12月期间发表或出版的科研成果,均属评奬范围。虽未公开发表,但确有很高价值并被党政部门采用的调查报告或对策研究成果,也可参加评选。
三、评奬的标准
基本要求:
1.坚持贯彻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贯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根本方针。
2.具有创新精神,提出独到见解,言之有理,持之有据,具有较高的学术理论水平。
3.研究新问题,开拓新领域,特别是在探索、研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方面效果比较显着。
总之,要从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上,全面综合进行评价。要有利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进一步繁荣发展社会科学事业。但在具体标准上,对不同成果,应有所侧重。
评奬成果类别:
应用研究:紧密围遶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中心,从理论与实际结合上正确地说明或解决改革、开放和建设中的现实问题,并有一定的理论深度;能及时而准确地探索重要实际问题,并提出解决的意见、办法、方案,对解决实际工作中重要问题有比较显着效果或重要参考价值。
基础研究:在本学科、本专业有所创新和填补了学科的某些空白,对某些问题作了新的分析或对原结论作了补充和进一步完善,或使用了新的研究方法。
科普著作:观点正确,科学性强,通俗易懂,得到广大读者的好评,对普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社会科学知识起了很好的作用。
工具书(包括资料汇编):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和学术研究、学术交流的需要,综合有关数据、资料和科学知识,准确、系统反映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文字流畅、编排科学、检索方便,具有现实和长远的应用价值,出版后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
古籍整理和注释:在古籍整理上,准确可靠、细密周到,起了补正残缺、钩沉遗漏的作用;注释简洁明瞭,内容简要、方法科学、富有新意。发表或出版后受到学术界和社会的好评。
四、奬励的分类
这次仍把著作和论文分别评奬,并都设立一等奬,评为一等奬的科研成果是全市某方面最高水平,其中在全国出版社和报刊出版发表的,也作为考虑的因素。各门类优秀成果获奬的等级暂定如下:
1.学术类著作:一等奬;二等奬;三等奬
2.科普著作类:一等奬;二等奬;三等奬
3.工具书、古籍整理和注释、资料汇编类:一等奬;二等奬;三等奬
4.学术论文类(包括调查报告等):一等奬;二等奬;三等奬
5.青年奬(作者限35岁以下)
为了更多地奬励青年的科研成果,特设立青年奬,不分等级,设十项。
五、组织领导及评审程序
1.组织领导
整个评奬工作由市社会科学评奬委员会直接领导。各学会(研究会、协会)设评审小组负责初评和推荐。各学科评审组负责复审。市评奬委员会负责审定。市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社科联,负责评奬的日常事务工作。
2.评奬程序
整个评奬工作采取作者申请(或单位推荐),学会初评,学科组复审,评奬委员会审定的程序。
分四步进行:
第一步:作者申请(或单位推荐),每个申请者可报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一项,与他人合作的项目一项。推荐参加评奬的成果应填写申请表(由市评委会统一印制)和十份成果(或复印件)交学会初评。
第二步:由学会初评,评选上的成果,应详细写明评选意见,送评奬委员会办公室转学科组复审。
第三步:由学科组复审,复审中应注意本学科组内学科、专业、门类的比例。评后写明评选意见,送评奬委员会办公室转市评奬委员会审定。
第四步:市评奬委员会审定,颁奬。
六、评奬工作人员守则
各级评奬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按照标准实事求是地评选。坚持平等、公平的原则,保证质量,客观公正,不徇私情,不论资排辈。不为个人或单位争名额或压制他人的优秀成果。对各级评审小组和评委的具体评审意见,要注意保密,不得外传。要通过评奬,评出水平,评出方向,评出团结。评选中如发现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违反科研道德和纪律等不良行为者,则取消评奬资格,并予以严格处理。
七、评奬的时间安排
这次评奬自1996年4月开始,1996年9月结束。市级学会和县级社科联根据下达的推荐名额进行初评的工作应于1996年6月结束,并将初评推荐的成果(按规定要求的原件或复印件及申请表)于1996年6月30日前送到市评委会办公室,过时不接收。市评委会各学科评审组应于1996年8月31日前复审完毕。市评委会于1996年9月底结束审批工作。
八、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湛江市优秀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评奬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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