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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録二十二:湛江市哲学社会科学第八次优秀成果奬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2008年)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湛江市哲学社会科学第八次优秀成果奬励工作,根据《湛江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奬奬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奬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哲学社会科学第八次优秀成果奬的推荐、评审、公示、授奬等各项活动。

  评奬范围和评奬标准

  第三条 评奬范围

  凡我市个人或集体于2009年8月至2011年8月编撰并正式出版的专著(含个人专业性论文集)、教材、译著等,公开发表的论文、调研谘询报告,被县(市、区)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直部门单位采纳的调研谘询报告等研究成果,均可参加评选。

  申报评奬成果的评选时限的确定:由出版社出版的著作,以第一次出版的时间为准;在报刊上发表的论文、调研谘询报告,以第一次刊登的时间为准;未发表的调研谘询报告以被采纳的时间为准。

  申报评奬的研究成果,其主编(或第一次主编)、第一作者必须是我市的人员或集体。在评选时限内调入我市的人员,在评选时限内且未参加过同级别评奬的研究成果可以申报。在评选时限内已调出我市的人员,其研究成果不能申报。已经去世的个人在评选时限内的研究成果可由其所在单位代为申报。

  下列成果不列入评奬范围:

  1.凡已在高于或相当于本奬励级别的评奬中获奬的成果;

  2.尚未结项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最终成果;

  3.由集体撰写编成的论文集;

  4.没有取得县(市、区)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市直部门出具的认可、采纳、评价等书面证明的未发表的调研谘询报告;

  5.文艺作品及其翻译成果;

  6.著作权有争议的成果。

  第四条 评奬标准

  《奬励办法》第七条所称“对不同类型的成果在具体评价标准上有所侧重”是指:专著必须在研究重大的现实、历史和理论问题上有所创见,对学科建设有新贡献。译著必须译文准确,对研究和解决理论问题及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教材必须在内容、结构上有创新,对科研、教学有重要价值。古籍整理出版物必须注释准确,补缺拾遗,对弘扬传统文化有重要意义。通俗读物必须适应时代需要,并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和可读性,在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方面产生重要作用和影响。工具书必须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能反映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并有实用价值和学术价值。论文必须在学术上有创见,在本学科领域中居市内领先水平,并能正确阐明重大理论问题或有助于解决重要现实问题。调研谘询报告必须适应社会实践的需要,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明显效益。

  评审机构

  第五条 湛江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奬工作领导小组是本奬项评奬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评奬工作的领导和对拟奬成果的核准,审议关于异议成果的调查报告并作出裁决等。

  第六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奬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湛江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起草评审工作方案,提出专家评审组建议名单,组织成果专报、会议评审工作,对拟奬成果进行公示,受理异议等。

  第七条 湛江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奬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由市内知名社科专家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评审委的人选由湛江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提名,报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奬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评审委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评审委的主要职责是:对学科组的复评结果进行终评,确定奬励项目和奬励等级。

  第八条 各学科专家评审组(以下简称学科组)负责复评工作,从初评结果中筛选优秀成果,对优秀成果的奬励项目及奬励等级提出建议,将复评结果提交市评审委。

  建立湛江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奬评审专家库。学科组的专家从专家库中遴选,由湛江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奬工作领导小组聘任,实行动态管理。必要时可适当聘请省内专家。

  评审程序和表决办法

  第九条 湛江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奬的评选按初评、复评、终评、核准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申报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奬的个人和集体,向所在单位送交申报材料,所在单位将本单位的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后,根据所属系统类别送交以下委托单位初评:

  1.属教育系统的送交湛江市教育局,高等院校的送本校科研处。

  2.教育系统以外的送交湛江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第十一条 复评由学科组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终评结果。

  第十二条 终评由市评审委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终评结果。

  第十三条 核准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奬工作领导小组以会议审核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学科组和市评审委的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和委员参加,其表决结果方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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