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文件精神,提高人文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的建设水平,依据省社科联《关于建设百个优秀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湛江市人文社会科学普及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经市委宣传部、市社科联批准建立的,具有固定场所和设施条件,能够承担社科知识宣传普及工作的“湛江市人文社会科学普及基地”。
第三条 基地建设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普及人文社科知识、弘扬科学精神、宣传先进文化和科学思想、传播科学方法为宗旨,坚持“三贴近”原则,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推进我市公民人文社科素质的进一步提高。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四条 基地的建设标准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组织开展健康向上的人文社科普及活动,帮助广大市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着力提高公民的人文社科素质。
2.有自建能力和实现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条件,保证人文社科普及工作的正常开展。
3.具有相应的社科普及组织管理机构、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组织运行能力,能组织一定的社科普及力量开展工作。
4.具有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人文社科普及活动的条件与设施,包括相对固定的社科普及活动场地和相关的硬件设施(如宣传栏、电脑、图书资料、人文景观等),能常年或定期向公众开放。
5.有较强的人文社科普及活动组织能力和开展社科普及活动的有效载体,能藉助宣传栏、社科讲座、书屋、电子阅览室以及其他音像资料、文字图片资料等普及传播社科知识,有开展人文社科普及活动的经常性活动安排。每年至少开展或举办4次以上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人文社科宣传活动。
6.建立社科普及活动档案,做好社科普及活动的文字、照片、録像和统计数据等资料的整理和保管工作。
7.积极参加省、市组织的社科普及周活动,完成市社科联安排部署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基地实行市社科联和所在单位双重管理办法,基地依托单位自建为主、市社科联进行业务指导并适当资助经费的方式,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达标入选”的动态管理模式。在开展年度检查和三年达标评估的基础上,使基地建设通过一定的淘汰比例和替补,在动态管理中保持基地的先进性。
第六条 基地实行主任(领导)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基地的发展规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社科普及工作计划并负责落实。
2.负责聘任基地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3.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4.负责指导基地社科普及活动的开展和工作总结。
第七条 市社科联依据本办法,具体负责对各社科基地的日常联系、业务指导、检查评比和受理基地申报等工作。凡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文社科研究或开展社会科学宣传普及工作的单位、团体和机构,均可申报。
第八条 基地如有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向市社科联备案;重组、重划、撤销、分立、合并的,基地称号自行中止。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的下列单位可申报基地:
1.为社会组织或公众提供学习和接受教育的机构。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及历史文化景区等。
2.具有一支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并为社会提供人文社科普及活动的机构。主要包括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
3.面向基层群众,为社会组织或公众提供学习社科知识、开展人文社科普及活动的机构。主要包括城镇社区、农村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等。
4.其他有条件开展社科知识普及、宣传的部门和单位。
第十条 符合基地申报条件的单位、团体、机构直接向市社科联提出申请后,由市社科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核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委宣传部、市社科联联合发文通报并颁发牌匾。
第五章 检查评比
第十一条 基地实行年度评先奬励制度,每年评出先进社科普及基地3—5个,并对先进基地进行表彰和奬励。对在评先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基地,取消其当年评先资格。
第十二条 为促进基地的建设和发展,市社科联对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组织一次年度检查工作,每三年组织一次达标评估,对年度检查不通过或评估未达标的基地,责令限期整改一年,限期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其人文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的资格。
第十三条 在检查和评估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对基地给予通报、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改、撤销资格等处理:
1.存在未达建设标准的情况;
2.配套经费未到位或违反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
3.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展社科普及工作;
4.检查和评估中有弄虚作假情况;
5.整体条件和社科普及成效未能达到同类基地水平;
6.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基地的经费来源原则上由申报单位自筹,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安排投入;市社科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市社科联资助基地建设的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经费的开支标准应按有关财务政策和法规执行,基地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要协助监督资助经费的使用。同时,妥善保管相关开支的账目和凭证,以备审计部门、上级部门以及市社科联财务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基地建设的资助经费。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基地应建立工作简报制度,及时向市社科联报送基地动态信息。
第十七条 基地实行半年小结和年终总结制度,每年6月30日前向市社科联报送半年工作小结,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社科联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含来年工作计划)。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其解释权与修改权归市社科联。
第十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国人文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和“广东省人文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由市社科联参照本办法协助省社科联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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